遗赠书想分房?法院认早年协议丨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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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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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梳理

1. 核心争议:遗赠书与早年协议冲突,房子该归谁?

刘强(原告一,被继承人王建国侄儿)、刘艳(原告二,被继承人侄女)、刘敏(原告三,被继承人侄女)起诉蔡琴(被告一,被继承人前妻)、刘婷(被告二,蔡琴之女)、王娟(被告三,被继承人之女)、王强(被告四,被继承人之子),诉求:1. 确认 2024 年 3 月 13 日王建国所写《遗赠书》合法有效;2. 依法分割 “一号房屋”(海淀区)。

刘强等主张:

王建国 2024 年去世,生前无人照料,自己三人全程负责其生活起居及送终;2024 年 3 月王建国立自书《遗赠书》,明确 “一号房屋” 中其享有的份额由三人继承。

王娟、王强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得遗产,请求按遗赠书分割房屋。

蔡琴辩称:不同意诉求,“一号房屋” 是自己与王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且 2009 年王建国已与刘婷签《协议书》约定房屋归属,王建国无权单独处分;自己 75 岁无房,要求保障居住权。

刘婷辩称:《协议书》合法有效,王建国多次在诉讼中认可协议效力,协议约定房屋由自己出资购买,王建国夫妇去世后归自己所有,王建国无权立遗赠书处分。

王娟、王强辩称:王建国 2021 年曾立代书遗嘱,将房屋份额给自己二人继承,刘强等的遗赠书真实性存疑,且自己尽了赡养义务。

2. 关键事实

亲属与房屋背景:王建国与前妻育有王娟、王强,1980 年与蔡琴再婚,无共同子女,刘婷是蔡琴与前夫之女;2021 年王建国与蔡琴离婚,2024 年去世;“一号房屋” 2009 年登记在王建国名下,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

核心协议:2009 年王建国与刘婷签《协议书》,约定刘婷出资 15.18 万元购房,房屋产权归王建国,王建国与蔡琴在世时享有居住权,二人去世后房屋归刘婷。

诉讼与遗嘱:蔡琴起诉离婚时,法院因房屋涉及刘婷利益未予分割;刘婷起诉确认协议效力,王建国当庭认可协议有效,法院以 “无争议” 驳回起诉;王建国 2021 年立代书遗嘱给王娟、王强,2024 年立遗赠书给刘强等,蔡琴等对遗赠书真实性不认可但不申请鉴定。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2009 年《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王建国的《遗赠书》能否对抗《协议书》,刘强等能否继承房屋?

2. 胜诉关键:协议优先于遗嘱,无权处分不生效

1)《协议书》合法有效,对王建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事实推导:《协议书》是王建国与刘婷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王建国在离婚诉讼、刘婷确认协议效力诉讼中均明确认可协议有效,生效裁判文书已记录该事实,协议效力毋庸置疑,王建国需受其约束。

2)王建国对房屋无单独处分权,遗赠书涉及房屋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同财产需全体共有人同意)、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需为个人合法财产)。

事实推导:“一号房屋” 是王建国与蔡琴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建国仅享有 50% 份额;且《协议书》已约定房屋最终归刘婷,王建国对房屋的处分权受协议限制,无权通过遗嘱或遗赠书变更归属,故遗赠书中涉及 “一号房屋” 的内容因 “无权处分” 无效。

3)遗赠书即使真实,也无法对抗在先合法协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事实推导:即使《遗赠书》是王建国亲笔书写,其形成时间(2024 年)晚于《协议书》(2009 年),且王建国在签订协议后多次认可其效力,应优先履行协议义务;“尽赡养义务” 可主张其他遗产补偿,但不能否定在先合同约定,刘强等以 “尽孝” 为由主张房屋无法律依据。

4)代书遗嘱与遗赠书均不影响协议履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内容冲突的,后遗嘱优先,但不得违反在先合同)。

事实推导:王建国 2021 年的代书遗嘱与 2024 年的遗赠书均涉及房屋处分,但二者均因违反《协议书》约定而无效;王娟、王强以代书遗嘱主张权利,刘婷以协议抗辩,法院优先支持合法有效的协议约定。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强、刘艳、刘敏要求确认 2024 年 3 月 13 日《遗赠书》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刘强、刘艳、刘敏要求分割北京市海淀区 “一号房屋” 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刘强、刘艳、刘敏承担。

四、案件启示

1. 遇 “遗赠书争房”,凭在先协议维权:3 个核心要点

1)锁定协议效力证据,依托生效裁判定权

留存协议原件、付款凭证、被继承人认可协议的庭审记录或裁判文书,证明协议合法有效且被继承人无异议,如本案中王建国多次认可协议的诉讼记录成为关键依据。

2)主张 “无权处分”,切断遗赠书效力

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如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协议约定内容,证明被继承人对房屋的处分权受限制,遗赠书因 “无权处分” 无效,无法对抗在先协议。

3)强调协议履行优先级,否定遗嘱优先性

明确 “合同约定优先于遗嘱处分”,被继承人签订协议后即丧失随意处分财产的权利,即使有后续遗嘱,也需先履行合同义务,遗嘱与协议冲突部分无效。

2. 购房时签订归属协议:2 个关键提醒

1)明确权利义务,避免模糊表述

协议中需写明 “出资方、产权登记人、居住权归属、最终产权转移条件”(如 “出资人 XX,登记在 XX 名下,XX 去世后归出资人”),避免因表述不清引发争议。

2)留存履行证据,强化协议约束力

出资人需保留购房款转账记录、收条等,被继承人需在协议中注明 “自愿接受约束,不得另行处分”,必要时可办理公证,增强协议对抗后续遗嘱的效力。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合法有效的房屋归属协议优先于遗嘱或遗赠书,被继承人签订协议后无权再通过遗嘱变更财产归属”。遇此类纠纷,持有在先协议的一方需优先举证协议效力及被继承人的认可记录,即可否定遗嘱或遗赠书的效力,维护自身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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