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留遗嘱,小女儿胜诉得拆迁房与款丨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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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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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梳理

1. 核心争议:母亲留遗嘱给小女儿,拆迁房和补偿款能独占吗?

张敏(原告,被继承人刘桂琴小女儿,胜诉方)起诉张伟(被告一,被继承人之子)、张勇(被告二,被继承人之子)、张丽(被告三,被继承人之女)、张涛(被告四,被继承人之子)、张艳(被告五,被继承人之女)、张磊(被告六,被继承人之子)、张宇(被告七,被继承人长孙),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屋”(大兴区首创美澜湾)合同权利义务归自己继承,可办证时登记至自己名下;2. 判令刘桂琴名下拆迁款 478020.71 元由自己继承。

张敏主张:

父亲李建国 2002 年去世,母亲刘桂琴 2022 年去世,二人育有八子女,长子张进德先于母亲去世,张宇是其儿子。

2017 年刘桂琴名下东城郭庄西巷 “二号房屋”(公租房)拆迁,用补偿款购买 “一号房屋”,剩余补偿款存于母亲账户。

2022 年 3 月刘桂琴立代书遗嘱,明确 “一号房屋” 及名下所有财产由自己继承,该遗嘱已被两审法院确认有效;张伟就拆迁协议提起的行政诉讼也已败诉,拆迁利益归属无争议。

张伟辩称:不同意诉求,“一号房屋” 和拆迁款属全体被安置人共有,不是母亲个人遗产;张敏曾享受过征收补偿,重复获得违法,请求驳回诉求。

张勇、张丽等其余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2. 关键事实

亲属与遗产:李建国 2002 年去世,刘桂琴 2022 年去世,八子女中张进德先亡,张宇代位继承;“二号房屋” 拆迁后购得 “一号房屋”(未办证),剩余补偿款扣除专项补助后余 478020.71 元。

遗嘱与生效判决:刘桂琴 2022 年 3 月立代书遗嘱,有 3 名见证人及录像佐证,两审法院均认定遗嘱有效;张伟起诉主张拆迁协议无效,两审法院裁定刘桂琴是唯一被征收人,协议合法有效。

拆迁细节:“二号房屋” 原系李建国承租公房,李建国去世后刘桂琴经全家同意变更为承租人,拆迁补偿款均由其领取,用补偿款购买的 “一号房屋” 登记在刘桂琴名下,另一套 “三号房屋” 已由刘桂琴生前处分给孙女并公证过户。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一号房屋” 和 478020.71 元拆迁款是否属刘桂琴个人遗产?

张敏凭有效遗嘱能否全额继承上述财产?

2. 胜诉关键:遗嘱有效 + 遗产清晰 + 抗辩无据

1)代书遗嘱形式合规,效力已获生效判决确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事实推导:刘桂琴的代书遗嘱有 3 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签字,附订立过程录像,符合法定形式;且民事判决已明确认定遗嘱有效,张伟虽不认可,但无相反证据推翻,遗嘱效力毋庸置疑。

2)拆迁利益属刘桂琴个人遗产,与其他家庭成员无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事实推导:生效行政裁定确认,刘桂琴经全家同意变更为 “二号房屋” 承租人,是唯一被征收人;张伟主张的 “自建房” 不纳入补偿范围,其与其他家庭成员均非被安置人,无权利主张;李建国 2002 年去世,“二号房屋” 承租人已变更为刘桂琴,拆迁利益产生于 2017 年,不包含李建国的遗产份额,故 “一号房屋” 和剩余补偿款均为刘桂琴个人遗产。

3)张伟 “重复获补偿” 抗辩无证据,不成立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应提供证据)。

事实推导:张伟称张敏曾享受征收补偿,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即使存在该情况,也与本次基于母亲遗嘱继承的遗产无关,二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重复获补偿违法” 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4)其余被告未抗辩,视为认可遗嘱继承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事实推导:张勇、张丽等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未对遗嘱效力、遗产归属提出异议,视为默认刘桂琴的遗嘱处分及张敏的继承主张,进一步夯实张敏的权利基础。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刘桂琴签订的《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外迁奖励房源选房确认单》所涉北京市大兴区首创美澜湾 “一号房屋” 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由原告张敏继承;

被继承人刘桂琴名下北京农商银行账户存款共计 478020.71 元,由原告张敏继承;

驳回原告张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凭代书遗嘱继承拆迁利益:3 个核心维权要点

1)锁定遗嘱效力证据,依托生效判决定权

留存代书遗嘱原件、见证人证言、订立录像等,若遗嘱效力已获法院确认,直接提交生效判决书,避免对方重复质疑效力,本案中两审判决成为胜诉关键。

2)厘清拆迁利益归属,排除共有争议

收集征收补偿协议、承租人变更证明、行政诉讼裁定书等,证明被继承人是唯一被征收人,拆迁利益与其他家庭成员无关;重点反驳 “包含已故配偶遗产”“全体安置人共有” 等主张,明确遗产范围。

3)针对 “重复获补偿” 等抗辩,要求举证质证

对方主张 “重复获补偿”“利益共有” 时,明确要求其提交银行流水、补偿协议等证据,对方无证据的,可主张其抗辩不成立,切断对方权利主张。

2. 订立拆迁房相关代书遗嘱:2 个关键提醒

1)确保形式无瑕疵,留存全程证据

代书遗嘱需找 2 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见证人与代书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同步录制订立过程录像,记录遗嘱人神志清醒、自愿处分财产的过程,避免日后被质疑 “无行为能力”“受胁迫”。

2)明确财产细节,避免处分争议

遗嘱中注明拆迁房的选房确认单号、房屋坐落、补偿款账户信息,明确 “上述财产为本人个人遗产,由 XX 继承”,若已处分部分财产(如本案中 “三号房屋”),可在遗嘱中注明,避免混淆。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代书遗嘱经法院确认有效后,可直接作为继承依据;拆迁利益归属以征收协议及行政裁定为准,唯一被征收人的遗产可凭遗嘱全额继承”。继承人遇此类纠纷,优先用生效判决固定遗嘱效力与遗产范围,对对方无证据的抗辩直接反驳,即可高效实现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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