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分房不算数,原告获三间老宅丨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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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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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梳理

1. 核心争议:兄弟私签分房协议有效吗?三间半老宅该怎么分?

李军(原告,被继承人李建国次子,胜诉方)起诉李娜(被告一,被继承人之女)、李刚(被告二,被继承人长子),诉求:依法继承 “一号宅院”(延庆区营城村)内北房三间半。

李军主张:

父亲李建国、母亲卫淑琴育有李刚、李军、李娜三子女;父母生前在 “一号宅院” 建北房三间半,卫淑琴 1993 年病逝,李建国 2004 年病逝,均无遗嘱。

2004 年 3 月,自己与李刚在村干部见证下签《房产证明》,约定李刚将房屋份额折给自己,自己支付 1300 元,房屋归自己所有。现因李娜反对产生争议,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李娜辩称:按法律规定分割自己应得份额,不同意仅获折价款,要求房屋实物分割。

李刚未提交答辩意见。

2. 关键事实

亲属与房屋背景:李建国与卫淑琴育有长子李刚、次子李军、女儿李娜;“一号宅院” 内北房三间半为二人所建,建筑面积 49.50 平方米;李刚上世纪八十年代搬离,李军 1993 年婚后搬至海淀居住。

协议与鉴定:2004 年 3 月,李刚与李军签《房产证明》,约定房屋折给李军,李军付 1300 元;经甲公司鉴定,房屋重置成新价 47400 元、院墙 5271 元,合计 52671 元,李军支付鉴定费 10509.40 元。

诉讼情况:李刚经法院通知未答辩,李娜主张实物分割,李军提交《房产证明》、鉴定报告等证据佐证案情。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李刚与李军签订的《房产证明》是否有效?

“一号宅院” 内三间半房屋应如何分割?

2. 胜诉关键:协议无效但份额清晰,实物分割倾向实际需求

1)《房产证明》因无权处分无效,不影响法定继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权处分行为无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无遗嘱按法定继承)。

事实推导:2004 年签订《房产证明》时,父亲李建国仍在世,房屋属李建国与卫淑琴的遗产(卫淑琴已去世,其份额未分割),李刚与李军仅为继承人,无权擅自处分父母遗产,故协议无效,房屋需按法定继承处理。

2)三人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应均等但兼顾实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

事实推导:李刚、李军、李娜均为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房屋享有均等继承权,每人应得 1/3 份额。但考虑房屋为不可分割的整体,需结合居住需求、房屋结构合理分配实物份额,同时以折价款平衡利益。

3)实物分割兼顾结构与需求,李军获多数份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活需要)。

事实推导:房屋共三间半,按 “西首第一间、西首第二间 + 第三间 + 东首半间” 分割,既符合房屋物理结构,又考虑到李军虽搬离但对房屋主张意愿明确,故分配其三间份额(含半间),李娜获一间份额,兼顾公平与实际使用需求。

4)折价款计算精准,扣除已付款项合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折价补偿为分割方式之一)。

事实推导:房屋总价值 52671 元,每人应得 17557 元。李军需向李娜支付其应得份额的折价款(扣除李娜所得房屋实物价值后,需补 4041.76 元);向李刚支付折价款时,扣除已付的 1300 元,仅需补 16268.33 元,符合公平原则。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营城村 “一号宅院” 内北房西首第一间归被告李娜所有;

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营城村 “一号宅院” 内北房西首第二间、第三间、东首半间归原告李军所有;

原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李娜房屋折价款 4041.76 元;

原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李刚房屋折价款 16268.33 元(已扣除已支付的 1300 元)。

四、案件启示

1. 继承农村老宅(无遗嘱):3 个核心维权要点

1)警惕 “提前分房协议”,无权处分必然无效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在世时,或未征得全部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均因 “无权处分” 无效,切勿轻信 “私下协议能定权”,需等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程序处理。

2)主张实物分割,需举证房屋结构与需求

若要求实物分割而非折价款,需提交房屋平面图、结构说明等,证明分割方案符合物理属性;同时说明自身对房屋的使用需求(如返乡居住、维护老宅等),增加诉求被支持的概率。

3)提前申请价值鉴定,为折价款提供依据

农村房屋价值较难估算,起诉时可主动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如甲公司)鉴定,明确房屋重置成新价、附属设施价值,确保折价款计算公平,避免因价格争议拖延案件。

2. 处理兄妹间遗产分割:2 个关键提醒

1)继承权男女平等,不可忽视女性份额

无论子女是否出嫁、是否搬离,均享有平等继承权,切勿以 “女儿外嫁无份额”“儿子才能继承老宅” 等传统观念抗辩,法律明确保护女性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及时起诉,避免证据灭失

农村老宅常因年代久远缺少权属证明,继承纠纷发生后应尽快起诉,通过村委会证明、邻居证言、鉴定报告等固定房屋归属、价值等关键事实,避免因时间流逝导致举证困难。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未征得全部继承人同意的遗产分割协议无效,农村老宅继承需坚持‘男女平等、份额均等’原则,同时结合房屋结构与实际需求进行实物分割与折价补偿”。继承人遇此类纠纷,需先确认协议效力,再通过鉴定明确价值,最终以 “实物 + 折价” 方式实现公平分割。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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