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没房产证,照样能继承分割丨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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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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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梳理

1. 核心争议:未办证安置房,该怎么分?

张强(原告,被继承人张建国之子,胜诉方)起诉张婷(被告一,被继承人孙女)、张兰(被告二,被继承人之女)、张梅(被告三,被继承人之女)、张明(被告四,被继承人之子),诉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张建国名下 “一号房屋”(拆迁安置房)的合同权利。

张强主张:

父亲张建国与母亲李桂英育有 7 个子女,母亲 1989 年去世,大哥张军 2001 年去世(无配偶子女),三哥张伟 2007 年去世,父亲 2012 年去世。

2003 年父亲与甲公司签订《危旧房改造异地安置协议》,获 “一号房屋”(66.12㎡),因开发商原因未及时办证,现甲公司通知可办证,但部分亲属不配合,故起诉分割。

张婷(张伟之女)抗辩:

房屋未办产权证,不具备分割条件;父亲张伟是拆迁在册人口,应享拆迁利益,该部分由自己和母亲王丽继承;王丽对张建国尽主要赡养义务,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张兰、张梅、张明辩称:同意张强诉求,已签订《转让协议》,将自身继承份额无偿转让给张强。

第三人王丽(张伟前妻)称:与张伟结婚后照顾张建国近 20 年,张伟去世后独自照料至老人离世,尽主要赡养义务,有权继承遗产。

2. 关键事实

亲属关系:张建国(2012 年去世)与李桂英(1989 年去世)育有张兰、张军、张伟、张梅、张明、张强等 7 子女;张军无后,张伟育有张婷,王丽是张伟前妻。

房屋背景:2003 年张建国与甲公司签安置协议,获 “一号房屋”,协议载明户籍人口为张建国与 44 岁的张伟;2013 年甲公司证明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现确认已具备办证条件。

份额转让:张兰、张梅、张明、张强均签署《转让协议》,自愿将继承份额无偿转让给张强。

赡养证据:张婷申请证人出庭证明王丽尽赡养义务,但证人所述存在门楼号错误、与事实不符等问题,张强等不予认可。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未办产权证的安置房是否具备继承分割条件?

张伟的在册人口身份是否对应拆迁利益?王丽能否以 “尽主要赡养义务” 继承?

2. 胜诉关键:条件具备 + 份额清晰 + 抗辩无据

1)未办证不影响分割,合同权利可继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包括财产性权利)。

事实推导:“一号房屋” 虽未办产权证,但甲公司已明确具备办证条件,且房屋由张建国通过安置协议取得,其享有的合同权利(办理过户、接收房屋等)属合法遗产,可依法分割,张婷 “不具备分割条件” 的抗辩不成立。

2)在册人口≠拆迁利益主体,张伟无房屋份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物权归属以协议、登记为准)。

事实推导:安置协议明确被拆迁人为张建国,张伟仅为在册人口;且同期其他子女(如张梅)的安置协议显示,在册人口 1 人或 4 人,安置房面积均为 67㎡左右,可见在册人口与房屋利益无关联,张婷主张 “父亲享拆迁利益” 无依据。

3)王丽 “尽主要赡养义务” 证据不足,无权继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事实推导:张婷提交的证人证言存在门楼号错误、与 “张建国瘫痪八年” 的事实矛盾,且张强等子女均参与赡养,无法证明王丽的照料达到 “主要赡养义务” 标准,其继承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4)份额转让合法有效,张强获多数权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转让协议自签字时生效)。

事实推导:张兰、张梅、张明、张强自愿签署《转让协议》,将份额转让给张强,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建国无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张伟先去世,其份额由张婷代位继承,最终张强获六分之五份额,张婷获六分之一份额。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张建国与甲公司签订的《某区危旧房改造异地安置协议》中关于 “一号房屋” 的权利,由原告张强继承享有六分之五,由被告张婷继承享有六分之一;

驳回原告张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继承未办证安置房:2 个维权关键

1)锁定 “具备办证条件” 证据

向开发商、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并获取书面证明,确认房屋已符合办证标准,打破 “未办证不能分” 的抗辩,本案中甲公司的证明成为关键依据。

2)及时固定份额处分意愿

若其他继承人同意转让份额,务必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明确 “自愿无偿转让” 等内容,避免后续反悔,本案中四份转让协议直接奠定张强的多数份额基础。

2. 亲属主张 “拆迁利益”“赡养义务”:1 个核心应对

要求对方提交直接证据:主张拆迁利益需提供协议、出资凭证等;主张尽主要赡养义务需提供医疗费票据、社区证明、无矛盾的证人证言等,对瑕疵证据及时提出异议,降低其可信度。

3. 核心提醒

未办理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只要能证明具备办证条件,其合同权利即可作为遗产继承。继承中,在册人口、口头赡养等均不直接等同于权利,需以书面协议、有效证据为支撑。继承人可通过亲属份额转让实现权益集中,高效解决办证难题。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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