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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兄妹起诉分割父母遗留的 329 万房产,主张五兄妹平均继承,五妹以 “尽主要赡养义务、未得房产” 为由要求多分 60% 份额。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四兄妹,明确 “房产按五份均分,五妹诉求无依据”。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继承争议:四兄妹求均分,五妹主张多分
王敏(原告一,被继承人王秀兰长女,胜诉方)、王娟(原告二,次女,胜诉方)、王伟(原告三,三子,胜诉方)、王丽(原告四,四女,胜诉方)起诉王芳(被告,五女),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屋”(北京市东城区,价值 329.88 万元)由五兄妹平均继承,房屋归王伟所有,王伟支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2. 诉讼费由王芳承担。
四兄妹主张:1. 父亲李建国(2002 年去世)与母亲王秀兰(2020 年去世)育有五兄妹,无其他继承人;2. “一号房屋” 系父母婚内共同财产,登记在王秀兰名下,属遗产;3. 母亲 2015 年立自书遗嘱,未对 “一号房屋” 处分,应按法定继承均分;4. 王丽虽与母亲住对门并照料生活,但五兄妹均尽赡养义务,不应多分。
王芳抗辩:1. 不同意均分,要求继承 60% 房屋折价款;2. 理由为 “四兄妹均从父母处获房产,仅自己未得;自己长期陪伴母亲,尽主要赡养义务;四兄妹隐瞒母亲银行存款遗产”。
2. 关键事实:房屋背景与继承依据
房屋核心信息:“一号房屋” 登记在王秀兰名下,双方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2024 年评估价值 329.88 万元,四兄妹同意房屋归王伟,王伟支付折价款,王芳不同意归属但主张折价款。
遗嘱与赡养证据:王秀兰 2015 年自书遗嘱载明 “30 万元存款分给五兄妹各 6 万”,未提及 “一号房屋”;王芳提交 2005-2010 年带母亲游玩照片佐证赡养,四兄妹提交王丽为母亲支付医药费、水电费的记录,双方均无 “主要赡养义务” 的充分证据。
财产争议背景:王丽在母亲去世后支取银行存款,四兄妹认可王丽尽孝,同意存款归其所有;王芳主张存款应分割,但未对房屋多分提供额外有效证据。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一号房屋” 作为法定继承遗产,应按均分处理还是支持王芳的 60% 份额主张?
王芳 “未得房产、尽主要赡养义务” 的理由能否构成多分依据?
2. 胜诉关键:法定继承优先均分,多分主张无证据支撑
(1)“一号房屋” 属法定继承范围,均分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无遗嘱按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
事实推导:① 遗嘱未处分房屋:王秀兰的自书遗嘱仅涉及 30 万元存款,对 “一号房屋” 未作安排,应按法定继承处理;② 继承人地位平等:五兄妹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律规定的 “多分或少分” 特殊情形,均分是基本原则;③ 房屋价值明确:经专业评估确定价值 329.88 万元,为均分折价款提供清晰依据。
(2)王芳 “多分理由” 均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多分需 “尽主要赡养义务” 等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主要赡养义务” 需有经济或劳务上的主要付出)。
事实推导:① “未得房产” 不构成多分理由:父母对自有财产的生前处分合法,不能以 “他人获赠、自己未得” 为由要求在遗产中补偿,缺乏法律依据;② “主要赡养义务” 证据不足:王芳的游玩照片仅能证明偶尔陪伴,四兄妹提交的王丽支付费用记录亦属赡养行为,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自己 “付出远超其他继承人”,不符合 “多分” 法定条件;③ “隐瞒遗产” 与房屋分割无关:即使存在隐瞒存款的情况,王芳可另案主张存款分割,但不能以此要求在房屋继承中多分,二者属不同遗产范畴。
(3)房屋归属尊重多数意愿,折价款保障各方权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产生活)。
事实推导:① 归属方案合理:四兄妹一致同意房屋归王伟,王伟支付折价款,符合 “多数继承人意愿” 且不损害王芳权益(其主张折价款而非房屋归属);② 折价款实现公平:按均分原则,每人应得 65.976 万元(329.88 万 ÷5),王伟支付折价款后取得房屋所有权,兼顾效率与公平。
(4)王芳无 “多分” 法定情形,主观主张不被支持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应提供证据)。
事实推导:王芳虽提出多项多分理由,但均未提交充分证据:“四兄妹获房产” 无书面赠与或登记证明,“尽主要赡养义务” 无邻居证言、长期护理记录等关键证据,“隐瞒遗产” 与房屋分割无直接关联,法院对其 60% 份额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王秀兰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 “一号房屋” 由原告王伟继承并所有;
原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分别给付原告王敏、王娟、王丽、被告王芳房屋折价款 659760 元;
驳回原告王敏、王娟、王伟、王丽及被告王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法定继承房屋分割:3 个核心维权要点
锁定遗产范围,明确继承依据
提交房屋产权证、婚姻证明等,证明房屋属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若被继承人立有遗嘱,重点核查遗嘱是否处分房屋,未处分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如本案中遗嘱仅涉存款,房屋需均分。
主张均分优先,反驳 “多分” 无据主张
若其他继承人主张多分,要求其提交 “尽主要赡养义务”(如长期同住护理、大额医疗支出)、“生活有特殊困难” 等法定证据,无证据的可主张按均分处理,法院通常支持基本原则。
协商归属方案,保障权益落地
若多数继承人同意房屋归一人所有,可协商由其支付折价款,避免 “共有房屋” 导致的使用纠纷;同时申请专业评估确定房屋价值,确保折价款计算公平。
2. 法定继承房屋分割:2 个关键提醒
赡养义务需留痕,避免 “口头尽孝” 无依据
日常照料父母时,留存医疗费票据、护理费收条、购物记录等,若与父母同住,可保留邻居证言、社区证明,为可能的 “多分” 主张或反驳他人主张提供证据。
生前未获赠与不影响遗产均分,避免逻辑混淆
父母生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是独立民事行为,不能以 “他人获赠、自己未得” 为由要求在遗产中多分,应聚焦 “继承时的份额平等” 原则维权。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份额以均分为原则,多分需具备‘尽主要赡养义务’等法定情形且有充分证据;仅以‘未得生前赠与、主观认为尽孝更多’主张多分的,法院不予支持”。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房屋权属与继承依据,对他人的多分主张要求举证,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 “均分主张 + 证据反驳” 的维权策略,确保遗产分割公平。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 “均分原则” 是法定继承的核心,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某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存在生活特殊困难,否则法院均按均等份额处理。实践中,仅凭 “偶尔陪伴、未得赠与” 等理由难以突破均分原则,这是四兄妹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