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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子起诉确认翻建的宅基地房屋所有权,母亲与兄妹以 “老房拆除、母亲出资”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小儿子,明确 “房屋由儿子出资翻建且有遗嘱确权,母亲仅享有居住权”。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权属争议:儿子求确权,家人抗辩共有
张磊(原告,被继承人张国栋小儿子,胜诉方)起诉刘桂兰(被告一,张国栋妻子)、张军(被告二,张国栋长子)、张敏(被告三,张国栋长女)、张丽(被告四,张国栋次女)、张燕(被告五,张国栋三女),诉求:1. 确认 “一号宅院”(北京市顺义区,852㎡)内北正房十二间归自己所有;2. 确认宅院内北侧库房一栋归自己所有;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张磊主张:1. 父亲张国栋(2022 年去世)与母亲刘桂兰育有张军、张敏、张丽、张燕、张磊五子女;2. 一号宅院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父亲名下,2012 年父母经村调解委员会见证立遗嘱,将宅院使用权归自己;3. 2014 年经父母同意,自己与妻子邓某拆除老宅,全额出资翻建北正房十二间及北侧库房,有《建房协议书》、付款凭证为证;4. 2014 年父母再立律师见证遗嘱,明确 “新房归张磊夫妇所有,父母仅保留居住权”。
刘桂兰、张军等抗辩:1. 不同意确权,宅院宅基地登记在张国栋名下,刘桂兰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籍在册,应享有所有权;2. 2014 年翻建时刘桂兰与张国栋出资 3.9 万元,新房是在拆除老房基础上建设,老房权益应转化为新房份额;3. 张磊对父母不孝顺,砸坏窗户、锁厨房门,若房屋归张磊将损害刘桂兰居住权益。
2. 关键事实:遗嘱与翻建细节
核心遗嘱证据:2012 年父母立遗嘱(村调解委员会见证),载明 “一号宅院使用权归张磊”;2014 年律师见证遗嘱明确 “张磊翻建的新房归其所有,父母仅居住,百年后宅院归张磊”,有签字照片佐证,刘桂兰否认签名却无反证。
翻建出资证据:张磊提交 2014 年《建房协议书》、支票存根、包工头收条,证明全额出资翻建;刘桂兰主张出资 3.9 万元,未提交任何转账或收条证据。
家庭认可情况:张军、张敏、张丽均认可 “新房由张磊出资,自己未出资,不主张所有权”;张燕虽称 “父母可能出资”,但无证据佐证。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张磊出资翻建的房屋,是否因 “拆除老房” 而需分割给家人?
两份遗嘱能否作为房屋确权的依据?刘桂兰的居住权如何保障?
2. 胜诉关键:遗嘱确权 + 出资实锤,老房权益已灭失
(1)两份遗嘱形成完整链条,明确房屋归张磊所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可处分个人财产)、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数份遗嘱内容一致的均有效)。
事实推导:① 意思表示连贯:2012 年遗嘱确立宅院使用权归张磊,2014 年遗嘱进一步明确 “翻建新房归张磊,父母仅居住”,两份遗嘱均经见证,内容相互印证,无冲突;② 形式合法有效:村调解委员会见证与律师见证均符合法定形式,律师见证遗嘱有签字照片佐证,刘桂兰否认签名却不申请鉴定,法院认定签名真实;③ 处分权限清晰:父母对老房及宅院有处分权,通过遗嘱明确 “翻建后新房归出资人张磊”,是对自身财产权益的合法处分。
(2)张磊全额出资翻建,新房所有权归其所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第三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建房)。
事实推导:① 出资证据充分:《建房协议书》、付款凭证形成完整链条,证明张磊夫妇是唯一出资人,邓某当庭同意房屋归张磊,权利主体明确;② 老房权益已灭失:原有老房经父母同意被拆除,物权因拆除而消灭,新房系全新建设,与老房无物权延续关系,刘桂兰主张 “老房权益转化” 无法律依据;③ 父母无出资事实:刘桂兰称 “出资 3.9 万元” 未提交证据,且与律师见证遗嘱中 “新房归张磊夫妇,与父母无关” 的表述冲突,法院不予采信。
(3)刘桂兰仅享有居住权,所有权主张不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房屋)、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人可分给适当遗产)。
事实推导:① 居住权有明确依据:律师见证遗嘱载明 “父母可在新房居住”,张国栋去世后,刘桂兰的居住权应延续,法院据此确认其对部分房屋的居住权;② 所有权与居住权分离:居住权不包含所有权,刘桂兰虽户籍在册且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宅基地使用权已由遗嘱确权给张磊,其不能因户籍主张房屋所有权;③ 孝顺争议不影响权属:张磊是否孝顺属道德范畴,且刘桂兰未提交充分证据,不能以此否定物权归属,居住权已保障其基本生活。
(4)其他子女无权利主张,认可事实强化确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视为放弃权利)。
事实推导:张军、张敏、张丽均明确表示 “未出资,不主张所有权”,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进一步印证张磊是唯一权利人,无其他共有人。
三、裁判结果
确认北京市顺义区 “一号宅院” 内北正房十二间(含卧室四间、储物间三间、卫生间两间、厨房一间、客厅两间)归原告张磊所有;
确认北京市顺义区 “一号宅院” 内北侧库房一栋归原告张磊所有;
确认被告刘桂兰对 “一号宅院” 内北正房东数第一间南侧储物间、南卧室、东数第二间客厅及对应的厨房、卫生间享有居住权。
四、案件启示
1. 宅基地翻建房屋确权:3 个核心维权要点
留存完整出资证据,锁定事实行为
签订正式《建房协议书》,留存付款凭证、收条、建材采购记录等,证明自己是唯一出资人;若配偶参与出资,需书面确认房屋归己方或共同所有,避免内部争议。
以遗嘱固化权属,避免家庭纠纷
翻建前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如父母)立遗嘱,明确 “翻建后房屋归出资人所有,保留居住权”,最好经律师或村集体见证,确保遗嘱形式合法、内容明确。
善用家庭认可证据,排除共有人争议
收集其他家庭成员 “未出资、不主张权利” 的书面声明或庭审陈述,作为佐证 “无其他共有人” 的关键证据,减少确权阻力。
2. 宅基地房屋翻建与继承:2 个关键提醒
翻建前明确权利归属,避免 “老房拆建” 争议
若拆除父母老房翻建,务必提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 “老房自愿拆除,新房归出资人,父母保留居住权”,避免日后以 “老房权益” 主张分割。
保障老年人居住权,平衡物权与赡养义务
翻建时应在协议或遗嘱中明确父母的居住范围和权利,避免因居住问题引发道德指责,既保障自身物权,又履行赡养义务,减少裁判中的情理考量。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宅基地房屋翻建后,所有权归出资人所有,老房拆除导致原物权灭失;遗嘱可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居住权可与所有权分离保障老年人权益”。
建议农村宅基地翻建前,优先通过遗嘱或协议明确权属,留存完整出资证据;遇确权争议时,重点举证出资事实与遗嘱效力,必要时咨询律师梳理物权与居住权的边界,确保权益清晰。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对宅基地房屋的物权认定,既尊重 “出资建造” 的事实行为,也认可 “遗嘱处分” 的意思表示。实践中,只要出资证据充分且有遗嘱佐证,即使拆除老房翻建,房屋所有权仍归出资人,这是张磊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