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主张遗赠继承房屋,姑姑们驳协议无效,侄子获法院支持丨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分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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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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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持叔婶遗赠扶养协议起诉,主张继承北京顺义农村宅院,四姑母以 “协议形式违法、房屋权属不清”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侄子,明确 “协议实为有效遗赠扶养协议,侄子尽赡养义务获全部房产”。

一、案情梳理

1. 宅院继承争议:侄子持协议求继承,四姑母集体抗辩

周明(原告,被继承人刘建国侄孙,胜诉方)起诉刘芳(被告一,刘建国长女)、刘敏(被告二,刘建国次女)、刘霞(被告三,刘建国三女)、刘燕(被告四,刘建国四女),诉求:1. 确认 2006 年 1 月与刘建国签订的《遗嘱》有效;2. 判令 “一号宅院”(北京市顺义区某村)内北正房 6 间、南倒座 7 间归自己所有。

周明主张:1. 刘建国与妻子张桂英(1992 年去世)育有刘芳等四女,儿子早年夭折;周明系刘建国侄孙;2. 四姑母婚后与父母失联,未尽赡养义务,1985 年起刘建国夫妇由周明赡养;3. 2006 年刘建国签订《遗嘱》,约定 “由周明养老送终,百年后一号宅院归周明”,有村委会及法律服务所见证;4. 宅院原三间土房坍塌,2001 年周明出资新建三间北正房,2011 年翻建为现有房屋,刘建国 2007 年去世,周明操办后事。

刘芳等四被告抗辩:1. 协议名为遗嘱却无刘建国亲笔签名,仅周明代签,无有效见证人,形式违法应无效;2. 宅院含张桂英遗产份额,刘建国无权单独处分,且周明非宅基地使用权人,建房不合法;3. 四姑母曾尽赡养义务,周明仅偶尔送饭,未全面履行赡养责任,刘燕患精神障碍应保留份额。

2. 关键事实:协议细节与宅院权属

协议核心信息:2006 年 1 月的《遗嘱》载明 “周明赡养我至百年,一号宅院归其继承”,刘建国签名由周明代签,按有指印;见证人陈某 1(法律服务所人员)、古某 1(法律服务所负责人)签字,村委会及法律服务所盖章;证人证实 “协议经刘建国同意,宣读后按手印”。

宅院权属与建造证据:一号宅院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刘建国,周明持有使用权证原件;原三间土房 1994 年坍塌,周明出资新建三间北正房,2011 年翻建为现有房屋,瓦工、木工等证人佐证 “周明出资建造,刘建国无劳动能力”。

举证与赡养情况:周明提交村委会证明(“四女失联,周明赡养二老”)、证人证言(“周明管吃管住、操办后事”)、建房付款凭证;四被告未提交赡养证据,刘燕经鉴定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丧失劳动能力”;指印鉴定因纹线不清未成功,四被告无反证。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2006 年的《遗嘱》是遗嘱还是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一号宅院” 应归周明继承,还是按法定继承分割?

2. 胜诉关键:协议实为遗赠扶养,赡养义务履行到位

(1)协议性质为遗赠扶养协议,形式瑕疵不影响效力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遗赠扶养协议需约定生养死葬与财产赠与)、第五条(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

事实推导:① 性质界定清晰:协议虽名 “遗嘱”,但内容明确 “周明承担生养死葬,宅院归其所有”,且周明非法定继承人,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特征;② 形式要件补正:虽无刘建国亲笔签名,但有指印及两名见证人(陈某 1、古某 1)、村委会及法律服务所见证,证人证实 “刘建国自愿同意”,可补正形式瑕疵;③ 真实性可确认:四被告未提交协议伪造证据,指印鉴定不能系客观原因,法院推定协议真实。

(2)周明全面履行赡养义务,依法享有受遗赠权利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扶养人履行义务后享有受遗赠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全面履行义务可取得遗产)。

事实推导:① 赡养事实充分:村委会证明、多名村民及村干部证言证实 “周明赡养二老 30 余年,管吃管住、支付医疗费、操办后事”,四姑母未举证反驳;② 建房行为系履行义务:周明出资建房是为保障刘建国居住,属赡养义务一部分,房屋应认定为刘建国财产,周明依协议继承;③ 主体资格合法:周明系本村农业户口,符合农村宅基地房屋受遗赠条件,建房合法性无争议。

(3)四被告抗辩无证据,权益主张不被采信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应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主观推测不能作为证据)。

事实推导:① 赡养义务无依据:四被告称 “曾尽赡养义务”,但未提交送饭、就医等任何凭证,证人均证实 “未见其探望”,抗辩不成立;② 遗产份额主张失效:原三间土房已坍塌,张桂英遗产灭失,且协议签订时刘建国对新建房屋有权处分,无需四姑母同意;③ 保留份额无依据:刘燕经鉴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劳动能力,不符合 “需保留必要份额” 的法定情形。

(4)协议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宅院应归周明所有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五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事实推导:刘建国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周明已全面履行义务,即使存在法定继承人,协议效力仍优先,故宅院全部房屋归周明所有,四姑母无权分割。

三、裁判结果

原告周明与被继承人刘建国于 2006 年签订的《遗嘱》(实为遗赠扶养协议)有效;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村 “一号宅院” 内北正房 6 间、南倒座 7 间(含门道)归原告周明所有。

四、案件启示

1. 持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农村房屋:3 个核心维权要点

锁定协议性质,破解 “形式瑕疵” 抗辩

若协议名为 “遗嘱” 实为遗赠扶养,可通过 “赡养义务约定 + 非法定继承人” 特征佐证性质,结合见证人证言补正形式瑕疵,如本案中村委会及法律服务所见证成为关键。

夯实赡养证据链,强化履行义务证明

留存村委会证明、医疗票据、丧葬费凭证、证人证言等,形成 “长期照料 + 大额支出 + 后事操办” 的完整证据链,反驳 “未尽义务” 的抗辩。

明确宅基地资格,避免主体争议

农村房屋继承需证明自身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农业户口、宅基地使用权关联证明),确保受遗赠主体合法,减少权属争议。

2. 订立农村遗赠扶养协议:2 个关键提醒

明确协议性质与条款,减少解读争议

标题直接写明 “遗赠扶养协议”,条款明确 “扶养人负责生养死葬,遗赠人财产(含宅基地房屋)归扶养人”,避免 “遗嘱”“继承” 等易混淆表述。

规范见证程序,留存全程证据

邀请村委会干部、无利害关系村民作为见证人,同步录制签订过程视频,由遗赠人、扶养人、见证人分别签名按手印,必要时由法律服务所见证盖章,防范真实性争议。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核心在于双方合意与义务履行,形式瑕疵可通过见证证据补正;农村房屋继承中,赡养事实与本村户口是受遗赠人胜诉的关键”。

建议农村地区订立此类协议时,注重条款明确性与见证规范性;受遗赠人需留存完整赡养证据,遇继承争议及时起诉,必要时咨询律师梳理法律关系,保障权益。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实施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规则与原《继承法》一致,核心仍为 “义务与权利对等”。实践中,即使协议存在签名代签等形式问题,只要能证明遗赠人真实意愿及扶养人全面履行义务,法院仍会认可协议效力,这是周明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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