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效!弟弟起诉分房,法院判姐弟妹均分丨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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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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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起诉分割父母遗留房产,姐姐以 “父亲有遗嘱、自己尽孝更多” 主张房屋归己,妹妹(已故)家属同意法定继承。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弟弟,明确 “遗嘱不具备效力,房产按法定继承均分,姐弟及妹妹家属各占三分之一”。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继承争议:弟弟求法定继承,姐姐凭遗嘱抗辩

张磊(原告,被继承人张建国之子,胜诉方)起诉张兰(被告一,张建国之女)、潘敏(被告二,张建国已故次子张强之妻)、张婷(被告三,张建国已故次子张强之女),诉求:1. 依法分割 “一号房屋”(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继承份额;2. 诉讼费依法分担。

张磊主张:1. 张建国与刘英(2006 年去世)育有张兰、张磊、张强(2023 年去世)三子女;潘敏、张婷系张强的法定继承人;2. “一号房屋” 系 2009 年张建国在刘英去世后购得,登记在张建国名下,属其个人财产;3. 张建国 2013 年去世,未留有效遗嘱,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分割;4. 张兰此前主张 “借名买房” 已被法院驳回,现持有的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

张兰抗辩:1. 不同意法定继承,张建国 2007 年立有遗嘱,明确 “一号房屋由自己支配”,遗嘱虽由张磊代写,但父亲加盖个人印章确认,应按遗嘱执行;2. 自己长期与张建国共同生活,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房屋应归己所有;3. 遗嘱本质是分家协议,张强已领取拆迁款,视为认可协议内容。

潘敏、张婷辩称:同意张磊的诉讼请求,认可房屋按法定继承分割,不认可遗嘱真实性,张强领取的拆迁款与遗嘱无关。

2. 关键事实:遗嘱细节与房屋权属

遗嘱核心信息:2007 年 4 月的《遗嘱》载明 “一号房屋由张兰居住支配,存款归张兰,某胡同拆迁款归张强”,主文及 “张建国” 签名由张磊代写,仅加盖张建国个人印章;张兰在另案中自认 “签名为张磊代写”,张磊主张 “父亲看完后不同意,系为避免矛盾自行书写”。

房屋权属证据:“一号房屋” 原系张建国单位公房,2009 年张建国按房改政策购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取得产权证,登记在其名下,属刘英去世后的个人财产;张兰曾以 “借名买房” 起诉,2025 年法院判决驳回其诉求,判决已生效。

举证与赡养情况:张兰提交物业费、供暖费票据及证人证言,证明与张建国共同居住、尽赡养义务;张磊主张 “父母住院时与张兰轮流陪护,自己负责夜间看护”,潘敏、张婷予以佐证;各方均认可张强生前领取过拆迁款,但主张款项后被张建国收回,与遗嘱无关。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2007 年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能否作为房屋分割依据?

“一号房屋”(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应按法定继承分割,还是归张兰个人所有?

2. 胜诉关键:遗嘱不具备效力,法定继承均分份额

(1)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属无效遗嘱

法律依据:原《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注日期;代书遗嘱需两名见证人)、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受胁迫所立遗嘱无效)。

事实推导:① 非自书遗嘱:主文及签名均由张磊代写,张建国仅加盖印章,不符合 “亲笔书写” 的自书遗嘱要求;② 非有效代书遗嘱:无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亦无代书人签名,完全缺失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③ 真实性存疑:张磊主张 “父亲不同意遗嘱内容”,张兰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张建国对遗嘱内容明知且认可,仅加盖印章不足以佐证真实意愿。

(2)“分家协议” 主张不成立,缺乏合意基础

法律依据:原《继承法》第十五条(遗产分割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按法定继承)。

事实推导:① 无共同合意:遗嘱订立时张强不在场,亦未签字确认,事后未明确认可,不符合 “家庭协议需全体成员合意” 的核心特征;② 拆迁款与遗嘱无关:张强领取拆迁款发生在遗嘱订立前,且潘敏、张婷主张 “款项已被张建国收回”,无证据证明该行为与遗嘱履行相关,不能推定张强认可遗嘱;③ 张兰单方主张无依据:仅凭自身居住及赡养行为,不能将无效遗嘱转化为家庭分家协议。

(3)房屋属张建国个人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法律依据:原《继承法》第三条(遗产为个人合法财产)、第十条(法定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事实推导:① 财产性质明确:“一号房屋”(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系张建国在刘英去世后购买,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属其遗产;② 继承人范围清晰:张建国去世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张兰、张磊、张强;张强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继承份额由潘敏、张婷转继承;③ 均分份额合理:张兰虽与张建国共同居住,但张磊亦尽到陪护义务,无证据证明张兰 “尽主要赡养义务”,不符合 “多分遗产” 的法定情形,应均等分配。

(4)张兰此前诉讼败诉,抗辩无事实支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已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可直接采信)。

事实推导:张兰曾主张 “借名买房”,法院已判决驳回其诉求,确认房屋属张建国个人财产,其现以 “遗嘱” 主张所有权,与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冲突,且无新证据推翻此前裁判,抗辩不被采信。

(5)潘敏、张婷认可法定继承,强化胜诉基础

法律依据:原《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明确表示,未表示视为接受)。

事实推导:潘敏、张婷作为张强的法定继承人,明确同意按法定继承分割,与张磊形成一致意见,进一步削弱张兰的抗辩力度,法院按多数继承人意愿及法律规定判决均分,符合情理与法理。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张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一号房屋” 由原告张磊、被告张兰、被告潘敏、被告张婷按份继承,其中张磊、张兰各占三分之一份额,潘敏与张婷共同占有三分之一份额。

四、案件启示

1. 主张法定继承分割房屋:3 个核心维权要点

直击遗嘱形式缺陷,否定效力基础

若对方提交代书或自书遗嘱,首先核查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如代书遗嘱需双见证人、自书遗嘱需亲笔签名),本案中遗嘱缺失核心要件,直接导致无效。

活用生效裁判,固定财产性质

若此前有相关诉讼(如借名买房、确权纠纷),可提交生效判决作为证据,明确房屋属遗产范围,避免对方重复主张权利,本案中败诉判决成为关键佐证。

梳理继承人范围,明确转继承关系

若存在继承人先于遗产分割去世的情况,需列明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人),确保分割主体无遗漏,本案中潘敏、张婷的转继承份额清晰,保障了判决的完整性。

2. 防范遗嘱无效风险:2 个关键提醒

严格遵循法定形式,留存全程证据

订立代书遗嘱时,务必邀请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同步录制 “口述、书写、签名” 视频,由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分别签名注日期;自书遗嘱需全文亲笔书写,避免代写或仅盖章。

家庭协议需全体确认,避免事后争议

涉及多子女的财产分配协议,需全体继承人签字确认,注明 “自愿达成合意”,必要时办理公证或邀请村委会、居委会人员见证,留存书面凭证,防止单方反悔。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遗嘱效力以法定形式为前提,形式缺失则直接无效;无有效遗嘱时,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仅居住或部分赡养行为不足以构成多分理由”。

建议继承人遇遗嘱争议时,优先核查形式要件;无遗嘱时,及时梳理继承人范围与财产权属,必要时咨询律师固定证据,通过法定继承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小贴士

原《继承法》对遗嘱形式要求严格,目的是确保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实践中,代写且无见证人的遗嘱、仅盖章未签名的遗嘱,因无法核实真实意愿,几乎都会被认定为无效,这是张磊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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