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离去,女方争取拆迁利益遭子女阻挠,起诉终获胜丨北京遗产律师深度解读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09-17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八旬母亲与女儿起诉分割拆迁安置房及补偿款,儿子以 “父亲有遗嘱、财产已赠与孙女”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母亲,明确 “母亲应得安置房及 3.5 万补偿款,遗嘱部分无效,赠与协议不影响核心权益”。

一、案情梳理

1. 财产争议:母亲女儿求分割,儿子以遗嘱抗辩

王秀兰(原告一,被继承人李建国之妻,胜诉方)、李娜(原告二,李建国之女,胜诉方)起诉李强(被告一,李建国之子)、张燕(被告二,李强之妻)、李阳(被告三,李强之女),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屋”(北京市昌平区某村回迁房)归王秀兰所有;2. 依法分割拆迁补偿款 332654 元,二原告应得 110884.77 元;3. 分割李建国名下丧葬费、股份等财产;4.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王秀兰、李娜主张:1. 李建国(2024 年去世)与王秀兰育有李强、李娜二子女;2. 2013 年家庭房屋拆迁,安置人口为李建国、王秀兰、李强、张燕、李阳 5 人,获补偿款 220 余万元及 240 平方米安置房指标,后实际认购 4 套房屋(含 “一号房屋”);3. 2024 年李建国去世后,被告支取拆迁补偿款 332654 元未分割,且擅自将股份赠与李阳,侵害二原告权益;4. 王秀兰视力残疾一级,长期受被告照料但未获财产分配,应依法分割遗产及共有财产。

李强、张燕、李阳抗辩:1. 李建国 2013 年立自书遗嘱,明确 “全部财产给李强夫妻”,拆迁款应按遗嘱执行;2. 拆迁款已用于赡养老人,王秀兰的份额已花完;3. 股份已签订《股份继承协议》赠与李阳,且经村委会备案生效;4. 丧葬费系被告垫付,不应分割,仅同意将 “一号房屋” 给王秀兰。

2. 关键事实:遗嘱细节与财产权属

遗嘱与赠与协议核心信息:2013 年李建国所立遗嘱载明 “财产给李强夫妻,由其赡养二老”,有李建国、王秀兰签名捺印(王秀兰签名为 “王秀莲”)及见证人签字,存在多处涂改;2024 年《股份继承协议》载明 “李建国、王秀兰股份赠与李阳”,有王秀兰、李娜、李强签名及村委会盖章。

拆迁与财产证据:拆迁协议确认 5 人安置,获补偿款、周转费等共计 220 余万元;2024 年李建国去世后发放补偿款 332654 元,由被告支取;“一号房屋”(59.65㎡)为回迁房之一,双方同意归王秀兰所有;王秀兰提交报警记录及病历,证明 2024 年 8 月被李强殴打并送养老院,视力残疾一级。

举证与鉴定情况:王秀兰否认遗嘱及协议中签名真实性,但不申请鉴定;被告提交养老院费用、医疗费票据证明赡养支出,王秀兰主张费用来自老人自身存款,非被告垫付。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李建国 2013 年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股份继承协议》能否排除股份分割?

拆迁补偿款 332654 元及 “一号房屋” 应如何分割?

2. 胜诉关键:遗嘱部分无效,共有财产依法分割

(1)遗嘱部分有效,但王秀兰可撤回自身财产处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注日期)、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撤回遗嘱)。

事实推导:① 李建国部分有效:遗嘱由李建国书写,有签名捺印,见证人证实其真实意愿,虽有涂改但属形式瑕疵,李建国对自身财产的处分有效;② 王秀兰部分无效:王秀兰现否认遗嘱效力,视为撤回对自身财产的处分,遗嘱中涉及王秀兰财产的内容失效;③ 行为能力无缺陷:被告提交的病历显示李建国立遗嘱后出现认知问题,但无证据证明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王秀兰未申请鉴定,抗辩不成立。

(2)“一号房屋” 归王秀兰所有,符合双方合意与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可协商分割共有财产)。

事实推导:双方均同意 “一号房屋” 归王秀兰所有,系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虽房屋未办产权证,但可确认合同权利义务归王秀兰享有,符合 “尊重当事人合意” 原则。

(3)拆迁补偿款按性质分割,王秀兰获 3.5 万合理份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财产按份额分割)、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按遗嘱继承)。

事实推导:① 周转费(按人口发放):332654 元中含周转费 81000 元,王秀兰占五分之一即 5400 元;② 回迁补助(按房屋面积发放):王秀兰的 “一号房屋” 面积 59.65㎡,按 500 元 /㎡计算得 29825 元;③ 李建国份额按遗嘱执行:补偿款中属于李建国的部分归李强夫妻,王秀兰仅能主张自身份额,合计 35225 元,被告需返还该款项。

(4)股份与丧葬费暂不分割,不影响核心权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需双方合意)、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为个人合法财产)。

事实推导:① 股份已另案处理:王秀兰已起诉主张《股份继承协议》无效,该案尚未宣判,本案暂不处理,避免重复裁判;② 丧葬费非遗产:5000 元丧葬费用于办理丧事,且未实际领取,本案不予处理,不影响王秀兰的核心诉求。

(5)被告抗辩无证据,部分主张不被采信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应提供证据)。

事实推导:① 拆迁款已花完无依据:被告称 “王秀兰的份额已花完”,但未提交支出凭证,且王秀兰主张费用来自老人存款,法院不予采信;② 赡养义务不阻却分割:被告虽尽赡养义务,但王秀兰主张的是自身共有财产份额,赡养行为不影响财产分割,仅能影响李建国遗产的分配。

三、裁判结果

《某村定向安置房选房确认协议》确定的 “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59.65 平方米)的权利和义务,由原告王秀兰享有和负担;

被告李强、张燕、李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秀兰周转费、回迁补助款项共计 35225 元;

驳回原告王秀兰、李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老年人主张分家析产与继承:3 个核心维权要点

锁定财产性质,明确分割依据

拆迁补偿款需区分 “按人口发放”(如周转费)与 “按面积发放”(如回迁补助),分别主张份额,本案中精准区分性质是获赔关键。

活用合意优先,减少对抗成本

对无争议的财产(如本案中的 “一号房屋”),优先与对方达成合意,聚焦有争议的补偿款等核心诉求,提高诉讼效率。

留存行为瑕疵证据,反驳赡养抗辩

若存在被赡养人虐待、遗弃等情况,留存报警记录、病历、证人证言等,可主张对方少分财产,本案中报警记录虽未直接影响结果,但为后续维权留存依据。

2. 订立遗嘱与处理家庭共有财产:2 个关键提醒

遗嘱明确财产范围,避免事后争议

立遗嘱时注明 “个人财产范围”(如 “本人名下拆迁补偿款份额”),避免与配偶财产混淆;老年人立遗嘱后可同步录制视频,证明神志清醒、自愿订立,减少行为能力争议。

共有财产分割及时行权,避免超期丧失权利

拆迁后应及时分割补偿款与安置房,若被亲属擅自支取款项,需留存转账记录、支取凭证等,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返还,避免因 “款项已花完” 丧失追索权。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自书遗嘱中对自身财产的处分有效,但配偶可撤回自身财产处分;共有财产分割需区分性质,按人口或面积分别计算份额,当事人合意优先于法定分割”。

建议老年人处理家庭财产时,明确个人与共有财产边界,遇亲属擅自处分财产时,及时收集证据起诉,必要时咨询律师梳理财产性质与分割依据,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允许遗嘱人撤回遗嘱,老年人若曾在遗嘱中处分自身财产,事后反悔可通过诉讼或书面声明撤回;共有财产分割中,“按人口” 与 “按面积” 发放的补偿款分割规则不同,精准区分才能最大化主张权益,这是王秀兰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