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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翁持亡妻自书遗嘱起诉,主张继承 3 套房产中妻子的份额,大女儿赴法后失联二十余年未应诉,小女儿认可遗嘱。近日,法院判决支持老翁,明确 “自书遗嘱合法有效,3 套房产份额均由老翁继承”。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继承争议:老翁持自书遗嘱求继承,失联女儿缺席应诉
李建国(原告,被继承人刘桂兰丈夫,胜诉方)起诉李娜(被告一,刘桂兰长女,失联)、李婷(被告二,刘桂兰次女),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中刘桂兰的份额由自己继承;2. 判令 “二号房屋”(福建省厦门市,共同共有)中刘桂兰的份额由自己继承;3. 判令 “三号房屋”(福建省厦门市,九分之一份额)中刘桂兰的份额由自己继承。
李建国主张:1. 李建国与刘桂兰 1957 年结婚,育有李娜、李婷二女;刘桂兰 2011 年去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2. 三套房屋中刘桂兰的份额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个人合法财产;3. 2011 年 11 月刘桂兰立自书遗嘱,明确 “本人名下一切财产由丈夫李建国继承”,因李娜 1991 年赴法后失联二十余年,无法办理继承手续,故诉至法院。
李婷辩称:认可母亲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同意父亲全部诉讼请求,大姐李娜确已失联多年,未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李娜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2. 关键事实:遗嘱细节与房屋权属
自书遗嘱核心信息:2011 年 11 月刘桂兰亲笔书写遗嘱,载明 “身体欠佳,若先于丈夫去世,名下一切财产(含不动产)由李建国继承”,提及 “李娜失联多年、未尽赡养义务”,有签名、印章及日期,内容无涂改,逻辑清晰。
房屋权属证据:“一号房屋” 登记在刘桂兰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二号房屋” 为刘桂兰与他人共同共有,刘桂兰持有共有权保持证;“三号房屋” 为刘桂兰与八人按份共有,每人占九分之一份额,无抵押、查封记录。
举证与失联情况:李建国提交结婚证、遗嘱、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李娜 1998 年最后一封书信(后续无法妥投);法院公告传唤李娜,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权利。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刘桂兰 2011 年所立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李娜失联未应诉,3 套房产中刘桂兰的份额应如何继承?
2. 胜诉关键:自书遗嘱真实有效,失联继承人视为弃权
(1)自书遗嘱形式合规、意思真实,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十六条(自然人可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事实推导:① 形式要件齐全:遗嘱由刘桂兰亲笔书写,明确标注日期,有签名及个人印章确认,完全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求;② 意思表示清晰:遗嘱中提及 “与丈夫感情深厚、李娜失联未尽孝”,处分财产的动机合理,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③ 真实性无异议:李婷作为继承人之一,当庭认可遗嘱真实性,无相反证据推翻,可信度极高。
(2)三套房屋中刘桂兰的份额均属遗产,李建国有权依遗嘱继承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三条(遗产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五条(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
事实推导:① 遗产范围明确:“一号房屋” 中刘桂兰的 50% 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二号房屋” 中的共同共有份额、“三号房屋” 中九分之一的按份共有份额,均为刘桂兰的合法财产性权利,属遗产范围;② 遗嘱覆盖全面:遗嘱中 “名下一切财产和权益(含不动产)” 的表述,可涵盖三套房屋中的全部份额,处分范围清晰,无遗漏或歧义;③ 排除法定继承:刘桂兰通过遗嘱明确指定由李建国继承,排除了李娜、李婷的法定继承权,符合 “遗嘱优先” 原则。
(3)李娜失联未应诉,视为放弃抗辩与继承权利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7 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作出明确表示,未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但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实体权利,本案中遗嘱已排除其权利)。
事实推导:① 程序合法:法院已依法公告传唤李娜,其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② 实体权利无依据:即使李娜到庭,自书遗嘱已明确排除其继承权,且其长期失联未尽赡养义务,亦无主张遗嘱无效的正当理由;③ 不影响遗嘱执行:李娜的缺席不阻碍遗嘱效力的认定,李建国依遗嘱取得全部遗产份额于法有据。
(4)遗嘱效力不受继承人失联影响,执行障碍可通过诉讼破解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公告送达)。
事实推导:李建国因李娜失联无法办理过户,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确认遗嘱效力及继承份额,既解决了 “继承人缺位” 的执行难题,又通过公告程序保障了失联继承人的程序权利,最终实现遗嘱内容。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一号房屋” 中被继承人刘桂兰所有的份额,由原告李建国继承;
位于福建省厦门市 “二号房屋” 中被继承人刘桂兰所共有的份额,由原告李建国继承;
位于福建省厦门市 “三号房屋” 中被继承人刘桂兰所享有的九分之一份额,由原告李建国继承。
四、案件启示
1. 持自书遗嘱继承房屋(含失联继承人):3 个核心维权要点
夯实遗嘱真实性证据链
除遗嘱原件外,同步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生活轨迹证据(如本案中李娜的书信),结合其他继承人的认可陈述,形成完整证据闭环,降低遗嘱效力争议风险。
通过公告程序解决失联难题
若存在继承人失联无法联系,可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即使对方未到庭,法院亦可依法缺席审理并确认遗嘱效力,破解 “过户无继承人配合” 的僵局。
明确遗产范围,标注财产细节
遗嘱中尽量注明房产地址、产权证号、共有方式(如 “按份共有九分之一”),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 “遗产范围争议”,本案中遗嘱虽未列房号,但结合产权证明可清晰对应财产。
2. 订立自书遗嘱(含继承人失联风险):2 个关键提醒
明确继承人范围与排除理由
若存在继承人失联、未尽赡养义务等情况,在遗嘱中简要说明(如 “李娜失联十余年未尽责,财产由丈夫继承”),可强化处分行为的合理性,减少后续争议。
留存笔迹与身份佐证
立遗嘱时同步留存日常亲笔书信、签名样本,配合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等,即使部分继承人质疑,亦可通过笔迹鉴定、身份核实等方式佐证遗嘱真实性。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自书遗嘱只要形式合规、意思真实,即使存在继承人失联,仍可通过诉讼与公告程序实现继承;失联继承人未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遗嘱效力的认定”。
建议持有此类遗嘱者,提前梳理财产权属与继承人线索;订立遗嘱时注重细节规范,遇继承人失联无法办理过户时,及时通过诉讼确权,必要时咨询律师协助推进程序。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实施后,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标准与原《继承法》一致,核心仍为 “亲笔书写、签名、注日期”。实践中,只要遗嘱内容清晰、无相反证据,即使继承人失联或缺席,法院仍会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这是李建国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