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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持父亲自书遗嘱起诉,主张继承 6 套房产中 4 套的全部份额,继母与弟妹以 “遗嘱无房号、签名虚假”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长子,明确 “自书遗嘱真实有效,4 套房产 50% 份额归长子继承,另 2 套按法定继承分割”。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继承争议:长子持自书遗嘱求继承,亲属质疑效力
陈峰(原告,被继承人陈建民长子,胜诉方)起诉刘兰(被告一,陈建民继母)、陈涛(被告二,陈建民次子)、陈敏(被告三,陈建民之女),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屋”(北京大兴区)、“二号房屋”(北京大兴区)、“三号房屋”(河北固安县)、“四号房屋”(河北固安县)归自己继承所有;2. 判令 “五号房屋”(吉林)、“六号房屋”(吉林)按法定继承分割;3. 诉讼费由刘兰、陈涛、陈敏承担。
陈峰主张:1. 陈建民与刘兰系夫妻,育有陈峰、陈涛、陈敏三子女;2. 6 套房屋均为陈建民与刘兰婚内共同财产,登记在陈建民名下;3. 2016 年 8 月陈建民立自书遗嘱,明确 “固安 2 套、北京大兴 2 套房产由陈峰继承”;4. 陈建民 2023 年 8 月去世,应按遗嘱继承 4 套房屋,另 2 套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兰、陈涛抗辩:1. 从未听说有遗嘱,不认可真实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全部房产;2. 遗产分割应以陈建民去世当日为节点,而非陈峰主张的死亡后半个月。
陈敏抗辩:1. 遗嘱未写房号、产权证号,指向不明,存在重大瑕疵,应无效;2. 遗嘱称理财 “亏损殆尽” 却未明确财产范围,属处分不清;3. 陈峰系残疾人,无法履行遗嘱中 “养老送终” 义务,且未在 60 日内表示接受遗赠,应丧失继承权。
2. 关键事实:遗嘱细节与房屋权属
自书遗嘱核心信息:2016 年 8 月的遗嘱由陈建民亲笔书写,载明 “固安 2 套(产权证注明无共有)、北京黄村爱立方 2 套(产权证注明单独所有)房产由陈峰继承,养老医疗后事由陈峰承担”,有签名捺印及日期;陈峰提交医疗、丧葬费用凭证,证明已履行义务。
房屋权属证据:“一号至四号房屋” 分别位于北京大兴、河北固安,均登记在陈建民名下,产权证登记时间均早于 2016 年,且陈建民名下无其他同区域房产;“五号、六号房屋” 位于吉林公主岭,亦为婚内共同财产。
举证与鉴定情况:陈敏申请对遗嘱签名鉴定,三家比对样本中,法院采信与赵某、陈峰提交样本的比对结果 —— 鉴定意见为 “遗嘱签名与陈建民笔迹一致,差异系老年人书写多样性所致”;陈敏未提交遗嘱伪造的反证。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陈建民 2016 年所立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6 套房屋应按遗嘱由陈峰继承,还是按法定继承分割?
2. 胜诉关键:遗嘱真实有效,房屋指向明确
(1)自书遗嘱形式合规、真实有效,抗辩不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注日期)、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需符合法定情形)。
事实推导:① 形式要件齐全:遗嘱由陈建民亲笔书写,签名捺印完整,日期明确,符合自书遗嘱法定要求;鉴定意见确认签名真实,排除伪造可能。② 房屋指向清晰:遗嘱中 “固安 2 套(无共有)、北京黄村 2 套(单独所有)” 的描述,与陈建民名下该区域 4 套房屋的产权证登记情况完全对应,且无其他同类型房产,不存在歧义。③ 义务已履行:陈峰提交医疗票据、丧葬凭证,证明已承担 “养老送终” 义务;且陈峰系法定继承人,不适用 “遗赠 60 日表态” 规则,陈敏抗辩无依据。
(2)4 套房屋按遗嘱继承,2 套按法定继承分割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再继承)。
事实推导:① 遗嘱覆盖房产:“一号至四号房屋” 在遗嘱明确处分范围内,属陈建民与刘兰共同财产,陈建民的 50% 份额按遗嘱由陈峰继承,刘兰享有自身 50% 份额。② 未处分房产法定继承:“五号、六号房屋” 未在遗嘱中提及,陈建民的 50% 份额按法定继承由刘兰、陈峰、陈涛、陈敏均分,故刘兰共得 62.5%,三人各得 12.5%。③ 境外房屋暂不处理:马来西亚房产因无公证认证的产权证明,且遗嘱未涉及,法院未予处理,不影响本案核心诉求。
(3)亲属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应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主观推测不能作为证据)。
事实推导:① 反证缺失:刘兰、陈涛、陈敏仅否认遗嘱却未提交伪造证据,陈敏以 “无房号” 质疑指向性,但未举证证明存在其他同区域房产;② 鉴定结论优先:虽陈敏对鉴定有异议,但鉴定机构已书面回复 “差异系繁简字、老年人书写习惯所致”,其异议不被采信;③ 义务抗辩无据:陈敏称陈峰 “无法履行义务”,但未提交证据反驳陈峰的费用凭证,抗辩不成立。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陈建民名下 “一号房屋”(北京大兴区)、“二号房屋”(北京大兴区)、“三号房屋”(河北固安县)、“四号房屋”(河北固安县),由刘兰享有 50% 份额,由陈峰继承 50% 份额;
被继承人陈建民名下 “五号房屋”(吉林)、“六号房屋”(吉林),由刘兰享有 62.5% 份额,由陈峰、陈涛、陈敏各继承 12.5% 份额;
驳回陈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持自书遗嘱继承房屋:3 个核心维权要点
锁定财产对应性,破解 “指向不明” 抗辩
若遗嘱未写房号,可通过 “产权证登记信息、立遗嘱人财产状况” 佐证指向性,如本案中 “区域 + 产权性质” 的描述与唯一房产匹配,直接打消歧义。
依托鉴定结论,夯实签名真实性
对方质疑签名时,积极配合鉴定并提交有效比对样本(如对方曾认可的签名),鉴定结论可成为反驳 “伪造” 的关键证据,本案中与继母提交样本的比对结果尤为重要。
留存义务履行证据,回应 “附义务” 质疑
若遗嘱附 “养老送终” 义务,务必留存医疗票据、丧葬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明义务已履行,避免因 “未履约” 丧失继承权。
2. 订立自书遗嘱(多套房产):2 个关键提醒
明确财产标识,减少解读争议
对多套房产,至少注明 “区域 + 小区 + 产权性质”(如 “北京大兴区爱立方小区单独所有的 2 套商业房”),若有产权证号可补充,避免因描述模糊引发纠纷。
同步留存财产清单,佐证处分范围
立遗嘱时可附《个人财产清单》,列明房产、理财等财产信息,由立遗嘱人签名确认,与遗嘱形成证据链,避免 “遗漏财产”“处分不清” 的质疑。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自书遗嘱的指向性以‘立遗嘱人财产状况’为判断基础,未写房号但能唯一对应即可;附义务遗嘱中,继承人举证已履约即可获得遗产,亲属无反证则承担不利后果”。
建议持有多套房产遗嘱者,提前梳理房产与遗嘱描述的对应证据;订立遗嘱时注重财产标识清晰度,必要时咨询律师审核,确保遗嘱可直接对应财产、无执行障碍。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对自书遗嘱的解读侧重 “立遗嘱人真实意愿”,而非机械追求 “形式完美”。实践中,即使未写房号、产权证号,只要结合立遗嘱人的财产状况能唯一锁定房产,且无相反证据,法院仍会认定遗嘱有效,这是本案中陈峰胜诉的核心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