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持遗嘱库录音遗嘱求继承,哥姐反对,法院支持丨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分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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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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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持母亲在中华遗嘱库订立的录音录像遗嘱起诉,主张继承定向安置房,哥姐以 “母亲看提示立遗嘱,非真实意愿”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儿子,明确 “录音录像遗嘱合法有效,房屋权利义务由儿子继承”。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继承争议:儿子持录音遗嘱求继承,哥姐质疑遗嘱效力

张磊(原告,被继承人张桂英之子,胜诉方)起诉张伟(被告一,张桂英长子)、张敏(被告二,张桂英长女)、张丽(被告三,张桂英次女),诉求:1. 判令《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所涉 “一号房屋”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项下的权利义务由自己继承享有;2. 诉讼费由张伟、张敏承担。

张磊主张:1. 张桂英与丈夫张建民(2018 年去世)育有张伟、张磊、张敏、张丽四子女;2. “一号房屋” 系 2018 年家庭房屋腾退后选购的定向安置房,原由张建民签订买卖合同,2023 年 11 月经法院调解书确认,该合同权利义务由张桂英继承;3. 2023 年 12 月 12 日张桂英在中华遗嘱库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明确 “一号房屋由张磊继承”,有两名见证人在场,符合法定形式;4. 张桂英 2023 年 12 月 16 日去世,应按遗嘱由自己继承房屋相关权利义务。

张伟、张敏抗辩:1. 不认可遗嘱真实性,张桂英立遗嘱时目视前方看提示内容,非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无效;2. 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且应一并处理抚恤金、丧葬费,不同意张磊诉求。

张丽辩称:同意张磊全部诉讼请求,认可录音录像遗嘱真实性,母亲生前已告知立遗嘱事宜。

2. 关键事实:遗嘱细节与房屋权属

录音录像遗嘱核心信息:2023 年 12 月 12 日张桂英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录音录像显示:两名中华遗嘱库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口述姓名、身份证号及 “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张桂英明确表示 “视力不好但头脑清醒,知晓立遗嘱事宜,未受胁迫”,口述 “一号房屋由张磊继承”,确认日期、地点,神态正常、回答清晰;见证人全程见证并陈述见证过程。张磊同步提交遗嘱服务合同、可信时间凭证、发票等佐证。

房屋权属关键证据:“一号房屋” 系腾退安置所得,2018 年由张建民与乙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2023 年 11 月法院民事调解书明确,该合同权利义务由张桂英继承,房屋现由张磊居住,具备产权登记条件。

举证与质证情况:张磊提交录音录像光盘、调解书、遗嘱相关佐证材料;张伟、张敏否认遗嘱真实性,但未提交任何反证(如张桂英受胁迫证据、见证人利害关系证明等),亦未申请鉴定。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张桂英 2023 年 12 月在中华遗嘱库订立的录音录像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一号房屋” 对应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应按遗嘱由张磊继承,还是按法定继承分割?

2. 胜诉关键:录音录像遗嘱形式合规,反对方举证不能

(1)录音录像遗嘱符合法定要件,真实有效无瑕疵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记录姓名 / 肖像及日期)、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需符合 “无行为能力、受欺诈胁迫” 等情形)。

事实推导:① 形式要件齐全:遗嘱由两名无利害关系的中华遗嘱库工作人员见证,录音录像中清晰记录二人姓名、身份证号、见证过程,张桂英口述日期、地点及遗嘱内容,完全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要求;② 意思表示真实:张桂英在录像中明确表示 “头脑清醒、未受胁迫”,回答工作人员提问逻辑清晰,虽视力不好需口述,但全程自主表达意愿,“看提示” 属辅助手段,不影响真实意思认定;③ 程序规范可信:遗嘱在专业机构中华遗嘱库订立,有服务合同、可信时间凭证等佐证,排除 “事后伪造” 可能,可信度远高于自行录制的录像。

(2)房屋权利义务归属明确,张磊有权依遗嘱继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包括财产性权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事实推导:① 遗产范围合法:法院调解书已确认 “一号房屋” 的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由张桂英继承,该权利属于张桂英的合法财产性权利,可通过遗嘱处分;② 遗嘱指向清晰:张桂英在遗嘱中明确 “一号房屋由张磊继承”,与调解书确认的财产范围一致,处分意图明确;③ 法定继承无依据:张伟、张敏虽为法定继承人,但录音录像遗嘱已排除其继承权,且张丽认可遗嘱内容,故法定继承规则不适用。

(3)张伟、张敏抗辩无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主观推测不能作为证据)。

事实推导:① 反证缺失:二人仅以 “张桂英看提示” 质疑遗嘱真实性,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 “张桂英受欺诈、胁迫,或见证人存在利害关系”;② 推测不被采信:“看提示” 不能等同于 “被操控”,结合张桂英清晰的回答和专业机构的见证,该抗辩属主观推测,无事实基础;③ 举证责任未完成:张磊已提交录音录像及全套佐证材料,完成 “遗嘱真实有效” 的举证,张伟、张敏未能反驳,应承担不利后果。

三、裁判结果

乙公司(出卖人)与张建民(买受人)签订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所涉房屋为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 “一号房屋”)项下的权利义务,由原告张磊继承享有。

四、案件启示

1. 持录音录像遗嘱继承房屋:3 个核心维权要点

锁定遗嘱形式完整性,夯实效力基础

确保录音录像中包含 “见证人自报身份及无利害关系、遗嘱人口述日期地点、清晰表达处分意愿” 三大核心要素,本案中中华遗嘱库的标准化流程直接满足形式要求。

提交专业机构佐证,强化可信度

若遗嘱在中华遗嘱库等专业机构订立,同步提交服务合同、时间凭证、发票等,可大幅提升遗嘱可信度,对抗 “伪造、胁迫” 等质疑。

直击对方举证缺陷,主张举证不能

对方仅提主观质疑却无反证时,明确主张 “其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通常会采信形式合规的录音录像遗嘱。

2. 订立录音录像遗嘱避坑:2 个关键提醒

选择专业见证,规避利害关系风险

优先委托中华遗嘱库等专业机构指派见证人,或选择社区工作者、退休邻居等无利害关系人,避免由亲属、债权人等担任见证人,防止因 “利害关系” 导致遗嘱无效。

全程自主表达,留存清醒状态证据

立遗嘱时自主口述财产信息、处分意愿,避免仅按提示机械复述;对高龄或身体不便者,可在录像中额外说明 “头脑清醒、自愿立遗嘱”,并同步留存近期体检报告佐证行为能力。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录音录像遗嘱只要符合‘双见证人、记录关键信息、意思清晰’的法定要件,且无反证推翻,即合法有效;专业机构见证的遗嘱可信度更高,可有效对抗主观质疑”。

建议继承人持有此类遗嘱时,优先梳理形式要件与专业佐证;订立遗嘱时,复杂财产或家庭关系优先选择专业机构协助,必要时咨询律师审核,从源头保障效力。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首次明确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核心在于 “全程见证 + 关键信息记录”。实践中,由专业机构操作的录音录像遗嘱因程序规范、证据链完整,被认定有效的概率远高于自行录制的遗嘱,这是本案中张磊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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