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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孙持外公、外婆、母亲三代接力自书遗嘱起诉,主张继承房屋,舅舅姨妈却以 “外公立遗嘱时精神异常、遗嘱虚假” 激烈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外孙,明确 “三代遗嘱均合法有效,房屋由外孙继承,亲属需配合过户”。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继承争议:外孙持三代遗嘱求继承,亲属质疑效力
赵宇(原告,被继承人刘建军外孙,胜诉方)起诉刘波(被告一,刘建军妻弟)、刘莉(被告二,刘建军妻妹)、刘强(被告三,刘建军妻弟)、刘浩(被告四,刘建军妻侄)、赵建国(被告五,赵宇之父),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屋”(某市某区某小区)由自己继承;2. 判令刘波、刘莉、刘强、刘浩、赵建国协助办理过户手续;3. 诉讼费由刘波等承担。
赵宇主张:1. 刘建军(外公)与妻子刘英(外婆)育有独女赵梅(赵宇之母);刘英父母刘德、张秀育有刘英、刘波、刘莉、刘强、刘兰(刘浩之母,2006 年去世);2. “一号房屋” 系刘建军与刘英婚内共同财产,2017 年登记在刘建军名下;3. 2018 年 3 月刘建军、刘英分别立自书遗嘱,均指定房屋由赵梅继承;2022 年 8 月赵梅立自书遗嘱,指定房屋由赵宇继承;4. 刘建军 2018 年去世,刘英 2022 年去世,赵梅 2023 年去世,三代遗嘱形成完整继承链条,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刘波、刘莉、刘强、刘浩共同抗辩:1. 刘建军立遗嘱时患焦虑性神经症,属无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无效;2. 遗嘱签名与病历签名不符,误写 “房产证在办理中”,真实性存疑;3. 赵梅未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其遗嘱属无权处分,应按法定继承分割,还要求赵宇返还 2000 元调解金。
赵建国辩称:同意赵宇全部诉讼请求。
2. 关键事实:遗嘱细节与房屋权属
三代自书遗嘱核心信息:2018 年 3 月刘建军、刘英的遗嘱均载明 “一号房屋由女儿赵梅继承”,有签名及日期,互为见证人;2022 年 8 月赵梅的遗嘱载明 “一号房屋由儿子赵宇继承”,签名及日期完整,三份遗嘱均无涂改。
房屋权属证据:“一号房屋” 2004 年由刘建军与甲研究院签订合同购买,2017 年取得产权证,登记在刘建军名下,双方均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产权单位及住房交易办公室均确认可办理继承。
举证与鉴定情况:刘波等申请对刘建军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鉴定,但三家机构均以 “超出技术能力” 不予受理;其提交的病历仅显示刘建军有焦虑状态,无证据证明立遗嘱时意识不清,亦未提交遗嘱伪造的直接证据。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刘建军、刘英 2018 年所立自书遗嘱及赵梅 2022 年所立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一号房屋” 应按三代遗嘱由赵宇继承,还是按法定继承分割?
2. 胜诉关键:三代遗嘱真实有效,继承链条无瑕疵
(1)刘建军、刘英的自书遗嘱形式合规、意思真实
法律依据:原《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注日期)、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事实推导:① 形式要件齐全:两份遗嘱均由二人亲笔书写,明确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签名及日期完整,符合自书遗嘱法定要求;互为见证不影响效力,因二人系受益人父母,不违反核心规定。② 行为能力无缺陷:刘波等以 “焦虑性神经症” 质疑,但病历未显示立遗嘱时刘建军意识不清,且鉴定不能,无法证明其无行为能力;遗嘱中 “头脑清醒” 的表述与常理一致。③ 瑕疵不影响真实性:“房产证在办理中” 属记忆偏差(2017 年刚办证),签名差异可归因于书写场景不同,均不能否定遗嘱真实性。
(2)赵梅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有权处分预期继承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法定要件)、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包含可继承的财产权利)。
事实推导:① 遗嘱效力独立:赵梅的遗嘱签名及日期完整,内容明确,无证据证明存在无效情形;② 处分权限合法:赵梅基于父母遗嘱已取得房屋的预期继承权,该权利属可继承的财产性权利,其处分给赵宇不违反法律规定,并非 “无权处分”;③ 继承链条完整:刘建军→刘英→赵梅→赵宇的遗嘱传承清晰,每一环均有合法遗嘱支撑,符合 “遗嘱继承优先” 原则。
(3)刘波等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应提供证据)。
事实推导:刘波等虽质疑遗嘱真实性与行为能力,但未提交反证(如伪造证据、精神鉴定报告),且鉴定不能的责任不在赵宇;其主张 “法定继承” 缺乏事实基础,2000 元调解金与房屋继承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处理。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刘建军名下坐落于某市某区某小区 “一号房屋” 由原告赵宇继承;被告刘波、刘莉、刘强、刘浩、赵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赵宇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案件启示
1. 持链状遗嘱继承房屋:3 个核心维权要点
夯实遗嘱链条完整性
确保每份衔接遗嘱均满足 “亲笔书写、签名、注日期”,形成 “前手处分→后手继承” 的证据链,本案三代遗嘱要素齐全,成为胜诉关键。
应对鉴定不能,转移举证责任
若对方质疑行为能力却鉴定失败,可主张 “其未证明行为能力缺陷,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法院通常采信遗嘱效力。
明确预期财产处分合法性
针对 “未实际取得产权则遗嘱无效” 的抗辩,可依据 “遗产包含财产权利” 主张有效,尤其适用于接力继承场景。
2. 订立接力式自书遗嘱:2 个关键提醒
标注状态与财产细节
高龄或患病者立遗嘱时注明 “头脑清醒、无胁迫”,写明房屋地址、产权证号,避免表述误差引发争议。
留存笔迹与健康证据
同步录制 “书写过程视频”,留存体检报告、亲笔书信等,作为行为能力与签名真实性的佐证,降低鉴定风险。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且无反证即有效,接力式遗嘱可实现定向传承;主张无效需充分举证,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建议持有多份衔接遗嘱者提前梳理证据,订立时注重规范,必要时咨询律师审核。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与原《继承法》均以 “亲笔书写、签名、注日期” 为自书遗嘱核心效力要件。实践中,轻微表述误差不影响效力,接力式遗嘱只要每环合规,即可实现财产跨代传承,这是赵宇胜诉的核心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