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遗嘱形式不合规,法院判定子女平分老人房屋丨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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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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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俩持父母自书遗嘱起诉,主张均分房屋,弟弟辩称 “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 60% 份额”。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兄妹俩,明确 “自书遗嘱有效,视频遗嘱因形式瑕疵无效,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继承争议:兄妹求均分,弟弟主张多分

周明(原告一,被继承人周建国之子,加拿大公民,胜诉方)、周莉(原告二,周建国之女,胜诉方)起诉周强(被告一,周建国之子),诉求:1. 确认周建国、丁秀所立自书遗嘱合法有效;2. 判令 “一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某地址)按遗嘱由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3. 诉讼费由周强承担。

周明、周莉主张:1. 周建国与丁秀系夫妻,育有周明、周莉、周强三子女;2. 周建国 2013 年去世,丁秀 2021 年去世,“一号房屋” 系二人婚内共同财产;3. 2012 年二人立自书遗嘱,明确 “父母均过世后,一号房屋由周强、周明、周莉各继承三分之一”,有签名盖章及日期,遗嘱合法有效,应按此分割。

周强抗辩:1. 认可自书遗嘱真实性,但丁秀 2021 年留有视频遗嘱,补充约定 “多分自己部分面积”;2. 自己对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现居住在 “一号房屋” 且无其他住房,应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调整为自己占 60%、周明 10%、周莉 30%;3. 要求周莉返还父亲抚恤金 10.84 万元并分割,不同意均分房屋。

2. 关键事实:遗嘱细节与继承基础

自书遗嘱核心信息:2012 年周建国、丁秀共同立自书遗嘱,载明 “一号房屋由三子女各继承三分之一”,落款有二人签名、盖章,标注 “2012 年八十六岁纪念”;三方均认可遗嘱真实性。

视频遗嘱争议:周强提交 2021 年丁秀的自述视频,主张 “多分自己面积”,但视频无见证人,未记录日期,丁秀时年九旬,无法从视频中确认其精神状态及具体意愿;周明、周莉否认视频遗嘱效力。

房屋与赡养情况:“一号房屋” 为周建国、丁秀共同财产,现由周强居住,三方均认可房屋价值 600 万元;周强称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如医疗记录、赡养支出凭证),周明、周莉对此不予认可。

抚恤金争议:周建国的抚恤金 10.84 万元由周莉领取,周强主张分割,周明、周莉认为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同意在本案处理。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周建国、丁秀所立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丁秀的视频遗嘱是否有效,周强主张多分 60% 份额能否成立?

“一号房屋” 应按遗嘱均分,还是按赡养情况调整份额?

2. 胜诉关键:自书遗嘱有效,视频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多分

(1)自书遗嘱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立遗嘱处分共同财产)。

事实推导:① 形式要件齐全:遗嘱由周建国、丁秀亲笔书写,明确财产分配方案,二人签名盖章并标注立遗嘱时间,符合自书遗嘱核心要求;虽未写清具体年月日,但 “2012 年八十六岁纪念” 可明确时间节点,不影响效力;② 意思表示真实:三方均认可遗嘱真实性,无证据证明立遗嘱时二人受胁迫、欺诈或无民事行为能力,应认定为真实意愿;③ 处分范围合法:“一号房屋” 系夫妻共同财产,二人有权通过遗嘱处分各自份额,约定三子女均分,未超出处分权限。

(2)视频遗嘱因形式瑕疵无效,“多分” 主张无依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记录姓名 / 肖像及日期)、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变更需符合法定形式)。

事实推导:① 视频遗嘱缺法定要件:视频中无见证人,未记录立遗嘱日期,丁秀的精神状态无法从视频中确认,完全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求,应认定无效;② 情势变更不适用遗嘱:周强主张 “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变更遗嘱”,但《民法典》明确遗嘱变更需由遗嘱人本人通过新遗嘱或行为撤回,情势变更原则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且其未举证遗嘱人有变更意愿,故该主张不成立;③ 法定多分规则被排除:“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 属于法定继承规则,本案有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应优先按遗嘱执行,即使周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不能推翻遗嘱的明确约定。

(3)房屋应按遗嘱均分,分割方式待条件具备后处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

事实推导:① 均分份额合法:遗嘱明确约定三子女各继承三分之一,法院应尊重遗嘱人意愿,判决三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② 分割方式合理:周明、周莉主张支付折价款但未证明支付能力,周强称无能力支付且需居住房屋,法院认定 “不宜判归一方所有”,待条件具备后另行主张,既符合遗嘱内容,又兼顾实际居住需求。

三、裁判结果

确认被继承人周建国、丁秀所立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被继承人周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一号房屋”,由原告周明、周莉与被告周强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驳回原告周明、周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持自书遗嘱主张均分:3 个核心维权要点

锁定遗嘱效力核心,夯实均分基础

自书遗嘱需确保 “亲笔书写、签名、注时间” 三大要素,即使时间表述不精确(如 “某年纪念”),只要能明确大致时间即可;本案中遗嘱的形式完整性,成为驳回 “多分” 主张的关键。

直击对方遗嘱瑕疵,否定补充效力

若对方提交录音录像遗嘱作为 “补充”,需重点审查 “是否有见证人、是否记录日期”,缺少任一要素即可主张无效;本案中视频遗嘱因缺要件被排除,保障了原遗嘱的执行。

主张遗嘱继承优先,排除法定规则适用

对方以 “尽主要赡养义务” 主张多分时,可明确主张 “有合法遗嘱的,法定多分规则不适用”,法院应优先尊重遗嘱人意愿,这是本案均分份额成立的核心逻辑。

2. 订立自书遗嘱注意事项:2 个关键提醒

明确时间与份额,避免歧义

立遗嘱时务必注明完整的年、月、日,财产分配需明确具体份额(如 “三分之一”“各占 50%”),避免使用 “多分”“适当照顾” 等模糊表述,防止日后争议。

同步留存辅助证据,强化意愿证明

高龄老人立遗嘱时,可录制 “手持遗嘱自述意愿” 的视频,虽不能替代遗嘱本身,但可佐证 “意识清醒、自愿订立”,若对方质疑行为能力,可作为关键反证。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即有效,录音录像遗嘱缺要件则无效;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中的多分规则,应严格按照遗嘱内容分割遗产”。

建议继承人持有自书遗嘱时,优先梳理遗嘱形式要件与对方证据瑕疵;订立自书遗嘱时,重点明确时间与分配方案,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审核,确保遗嘱能切实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确立了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的基本原则。实践中,只要遗嘱合法有效,即使部分继承人尽了更多赡养义务,也不能突破遗嘱的明确约定改变份额,除非存在 “遗嘱无效、遗嘱未处分遗产” 等特殊情形,这是本案中 “均分份额” 判决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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