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妻子持丈夫自书遗嘱起诉,主张继承房屋,婆婆与继女辩称 “遗嘱写在废纸上,不符合死者风格,真实性存疑”。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妻子,明确 “自书遗嘱形式合规、意思真实,房屋由妻子全额继承”。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继承争议:妻子持遗嘱求继承,亲属质疑遗嘱真实性
苏晴(原告一,被继承人李哲之妻,胜诉方)、李轩(原告二,李哲之子)起诉刘桂兰(被告一,李哲之母)、李萌(被告二,李哲之女),诉求:判令 “一号房屋”(大连市中山区某幢)由苏晴继承所有。
苏晴、李轩主张:1. 李哲与苏晴 2005 年结婚,育有李轩;李哲与前妻育有李萌,2001 年离婚;李哲之父 2018 年去世,母亲为刘桂兰;2. 李哲 2024 年 8 月去世,生前 2023 年 12 月 18 日自书遗嘱,明确 “所有财产归妻子苏晴继承”,有签名及日期;3. 提交李哲录制的遗嘱说明视频、照片佐证,遗嘱系其真实意愿,“一号房屋” 登记在李哲名下,属其个人合法财产,应按遗嘱继承。
刘桂兰、李萌抗辩:1. 不认可遗嘱真实性,李哲作为高级知识分子,遗嘱却写在半张废纸上,不符合其办事风格;2. 原告未举证证明遗嘱为李哲亲笔所写,应先确认财产有无案外人权益,再按法定继承分割,不同意苏晴的诉求。
2. 关键事实:遗嘱细节与房屋权属
自书遗嘱核心信息:2023 年 12 月 18 日的《遗产继承书》由李哲手写,载明 “本人所有财产及继承父母遗产部分,身后归妻子苏晴所有,其他遗嘱一律无效”,落款有李哲签名及日期;苏晴同步提交李哲手持遗嘱说明的视频、照片,视频中李哲清晰表达遗嘱意愿。
房屋权属证据:“一号房屋” 2002 年由李哲购买,2005 年 10 月登记在其名下,系李哲与苏晴婚前购买,婚后未变更登记,双方均认可为李哲个人合法财产,无案外人权益。
举证与质证情况:刘桂兰、李萌对视频、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遗嘱真实性,却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亦未提交任何反证(如李哲同期笔迹样本、证人证言等)。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李哲所立写在 “半张废纸” 上的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一号房屋” 应按遗嘱由苏晴继承,还是按法定继承分割?
2. 胜诉关键:自书遗嘱形式合规,反对方举证不能
(1)自书遗嘱符合法定要件,形式与实质均合法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事实推导:① 形式要件齐全:遗嘱由李哲亲笔书写,明确处分个人财产,签名并注明日期,完全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求;“写在废纸上” 仅为载体形式,不影响遗嘱效力,法律未对遗嘱书写载体作强制性规定;② 意思表示真实:视频、照片直观显示李哲立遗嘱时手持遗嘱,清晰表达意愿,结合其签名及日期,可佐证遗嘱系自愿订立,无胁迫、欺诈情形;③ 财产处分合法:“一号房屋” 为李哲个人财产,其有权通过遗嘱处分,未侵犯他人权益。
(2)刘桂兰、李萌质疑无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事实,应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事实推导:① 反证缺失:刘桂兰、李萌仅以 “载体不正式、不符合办事风格” 质疑遗嘱,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 “遗嘱系伪造、李哲无行为能力”;② 放弃鉴定失权:二人认可视频真实性,却明确放弃笔迹鉴定,丧失通过专业手段核实签名真实性的权利,无法推翻遗嘱的真实性;③ 举证责任完成:苏晴已提交遗嘱原件、视频、照片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遗嘱真实有效,刘桂兰、李萌未完成反驳举证,故其抗辩不成立。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李哲名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 “一号房屋”,由原告苏晴继承所有。
四、案件启示
1. 持自书遗嘱继承房屋:3 个核心维权要点
聚焦形式要件,无视载体争议
自书遗嘱的核心效力在于 “亲笔书写、签名、注日期”,与书写载体(废纸、笔记本、信纸等)无关,对方以 “载体不正式” 质疑时,可直接主张 “法律无载体要求,形式合规即有效”;本案中遗嘱虽写在废纸上,但形式完整,成为胜诉基础。
补充辅助证据,强化真实意愿
除遗嘱原件外,同步提交 “立遗嘱视频、照片、见证人证言” 等,证明立遗嘱人意识清醒、自愿订立;本案中的视频、照片直接佐证了李哲的真实意愿,削弱了对方的质疑。
紧盯对方举证,主张举证不能
若对方否认遗嘱真实性却不申请鉴定、无反证,可明确主张 “其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通常会采信遗嘱效力。
2. 订立自书遗嘱避坑:2 个关键提醒
确保核心要素完整,留存笔迹样本
立遗嘱时务必亲笔书写全部内容(避免打印后签名),清晰签名并注明完整年月日;同时留存立遗嘱前后的亲笔书写材料(如书信、日记),作为日后笔迹鉴定的检材,防范 “签名虚假” 争议。
同步录制视频,固化立遗嘱过程
高龄或重病者立遗嘱时,录制 “手持遗嘱自述意愿、书写过程、签名确认” 的视频,明确 “无胁迫、意识清醒”,可彻底规避 “行为能力不足、非自愿订立” 的争议。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自书遗嘱符合‘亲笔书写、签名、注日期’要件即有效,与载体无关;对方否认却无反证、放弃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建议持有自书遗嘱的继承人,优先梳理形式要件与辅助证据;订立自书遗嘱时,无需纠结载体是否 “正式”,重点确保要素完整,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审核,从源头保障效力。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对自书遗嘱的规定侧重 “实质真实与形式合规”,未对书写工具、载体、格式作额外要求。实践中,即使遗嘱内容简单、载体随意,只要满足 “亲笔书写、签名、注日期” 三大核心要素,且无相反证据推翻,法院均会认定有效,这是本案遗嘱效力被认可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