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想平分房子,弟弟尽孝多,法院判给 65%!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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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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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起诉主张与弟弟均分父母房屋,弟弟持代书遗嘱抗辩 “父亲指定自己继承”,却因遗嘱缺少签名被认定无效。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弟弟,明确 “虽遗嘱无效,但弟弟尽主要赡养义务,获 65% 份额,姐姐仅得 35%”。

一、案情梳理

1. 遗产分割争议:女儿求均分,儿子持遗嘱且辩称尽孝

周敏(原告,被继承人周建国之女)起诉周强(被告一,周建国之子,胜诉方),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屋”(朝阳区常营民族家园某地址)由二人各继承 50% 份额;2. 诉讼费由周强承担。

周敏主张:1. 周建国与刘英系夫妻,育有周敏、周强二子女;2. 刘英 2011 年去世,周建国 2024 年去世,均未留有效遗嘱;3. “一号房屋” 系二人婚内共同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均分。

周强抗辩:1. 父亲周建国 2023 年 11 月立代书遗嘱,明确 “一号房屋等全部财产由周强继承”,有宋江代书、吴坤、刘峰见证,全程录像;2. 周敏从未尽赡养义务,父亲晚年生活起居均由自己照料,丧葬事宜亦由自己办理;3. 虽遗嘱因形式瑕疵可能无效,但应按 “尽主要赡养义务” 多分遗产。

2. 关键事实:遗嘱瑕疵与赡养证据

代书遗嘱与录像细节:2023 年 11 月 21 日的代书遗嘱载明 “周建国财产由周强继承,因周敏未赡养”,落款有周建国、宋江吴坤、刘峰捺印,但周建国、吴坤的签名由宋江代书,未注日期;录像显示周建国自述 “女儿不来看我、不赡养”,但未记录日期,吴坤仅捺印未签名。

房屋权属与继承基础:“一号房屋” 2022 年登记在周建国名下,双方认可为周建国与刘英婚内共同财产,刘英去世后其 50% 份额由周建国、周敏、周强法定继承,周建国共占 66.67%(自身 50%+ 继承 16.67%),周敏、周强各占 16.67%。

赡养义务证据:1. 周强提交《火化证明》、公墓缴费单等,证明由其办理周建国丧葬事宜;2. 双方均认可刘英去世后,周强与周建国共同生活至其去世;3. 录像中周建国明确表示 “周敏不赡养、不打电话”,周敏未提交反驳证据。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周建国所立代书遗嘱及录像遗嘱是否有效?

“一号房屋” 应均分,还是按赡养情况不均分?

2. 胜诉关键:遗嘱无效但尽孝充分,依法获多分份额

(1)代书遗嘱与录像遗嘱因形式瑕疵均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需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日期)、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需记录姓名 / 肖像及日期)。

事实推导:① 代书遗嘱缺陷:遗嘱人周建国、见证人吴坤未亲笔签名,仅捺印;且未注明日期,不符合 “签名 + 注日期” 的法定要件;② 录像遗嘱缺陷:录像中未记录立遗嘱及见证日期,缺少关键时间要素,无法满足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求;③ 形式瑕疵不可补正:法律对遗嘱形式的要求为强制性规定,缺少核心要素即无效,故两份遗嘱均不具备法律效力。

(2)周强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事实推导:① 尽孝事实明确:周强与周建国长期共同生活,照料日常起居,独自办理丧葬事宜,提交的缴费凭证可充分佐证;② 周敏未尽赡养义务:周建国在录像中自述 “周敏不看望、不打电话”,周敏未提交 “尽赡养义务” 的证据(如转账记录、探望记录);③ 份额合理划分:结合周建国的 66.67% 份额(含继承刘英的部分),法院综合赡养情况,判决周强获 65%、周敏获 35%,既符合 “多分 / 少分” 原则,又体现对尽孝行为的认可。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周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常营民族家园 “一号房屋”,由原告周敏继承 35% 的份额,由被告周强继承 65% 的份额;

驳回原告周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尽孝继承人应对均分诉求:3 个核心抗辩要点

主动披露遗嘱瑕疵,转为法定继承主张

若持有的代书 / 录像遗嘱存在形式缺陷,可主动认可遗嘱无效,转而主张 “按法定继承 + 尽孝多分”,避免因纠结遗嘱效力错失主动权;本案中周强聚焦赡养事实,成功实现多分。

夯实尽孝证据链,形成完整佐证

留存 “共同生活证明(如物业费缴费记录、邻居证言)、医疗护理凭证(如病历签字、缴费单)、丧葬费用票据” 等,证明 “长期照料、承担主要义务”;本案中周强的丧葬缴费单成为关键证据。

举证对方未尽义务,强化多分理由

提交 “被继承人陈述(如录像、录音)、亲属证言” 等,证明对方 “有能力却不尽赡养义务”,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进一步支撑 “对方少分” 的主张。

2. 订立遗嘱风险警示:2 个关键提醒

代书 / 录像遗嘱双要素必齐,缺一不可

代书遗嘱需确保 “遗嘱人、代书人、2 名见证人亲笔签名 + 注日期”;录像遗嘱需 “遗嘱人、见证人出镜报姓名 + 明确说清年 / 月 / 日”,避免因 “签名代签、漏写日期” 导致无效。

赡养义务贯穿始终,证据留存是关键

无论是否订立遗嘱,照料老人时都应留存相关凭证,即使遗嘱无效,尽孝事实仍可成为法定继承中多分遗产的核心依据,这是本案周强胜诉的根本原因。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则无效,遗产需按法定继承处理;但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或对方未尽义务的,可依法多分或少分”。

建议继承人遇到遗嘱效力争议时,优先梳理赡养证据;订立遗嘱时严格遵循形式要求,同时注重日常尽孝并留存凭证,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审核遗嘱,避免因形式瑕疵或证据不足影响权益。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 “多分 / 少分” 原则,核心是 “权利义务对等”。实践中,“尽主要赡养义务” 需满足 “长期共同生活、照料日常起居、承担医疗丧葬费用” 等条件,而 “未尽义务” 需同时具备 “有扶养能力和条件”,法院会结合证据综合判定份额比例,这是本案份额划分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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