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起诉分房,弟弟拿出代书遗嘱,法院认定有效,给了弟弟 75%!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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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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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长起诉主张与兄妹均分父母房屋,弟弟持母亲代书遗嘱抗辩 “母亲份额归自己”。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弟弟,明确 “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弟弟共获 75% 份额,兄妹各得 12.5%”。

一、案情梳理

1. 遗产分割争议:兄长求均分,弟弟持遗嘱要多分

周明(原告,被继承人周建国长子)起诉周强(被告一,周建国次子,胜诉方)、周婷(被告二,周建国次女),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屋”(海淀区某地址)由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2. 诉讼费由周强、周婷承担。

周明主张:1. 周建国与张兰系夫妻,育有周明、周强、周婷三子女;2. 周建国 2003 年去世,张兰 2019 年去世,均未留遗嘱;3. “一号房屋” 系父母婚内共同财产,应按法定继承由三兄妹均分。

周强抗辩:1. 父亲周建国去世后未留遗嘱,其房屋份额按法定继承分割;2. 母亲张兰 2019 年 1 月立有代书遗嘱,明确 “自己享有的房屋份额无偿赠与周强”;3. 遗嘱有代书人及两名见证人签名,母亲意识清醒时所立,合法有效,应按遗嘱继承。

周婷未作答辩,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

2. 关键事实:遗嘱细节与财产继承基础

房屋权属与法定继承份额:“一号房屋” 1996 年登记在周建国名下,系其与张兰婚内共同财产,二人各占 50% 份额;周建国 2003 年去世未留遗嘱,其 50% 份额由配偶张兰及三子女法定继承,每人分得 12.5%(50%÷4),故张兰共占 62.5%(自身 50%+ 继承 12.5%),周明、周强、周婷各占 12.5%。

代书遗嘱核心信息:2019 年 1 月 9 日,张兰在老年驿站立代书遗嘱,载明 “本人享有的一号房屋 62.5% 份额赠与儿子周强”,由王浩代书,赵琳、陈娟见证,四人分别签名捺印并注明日期;张兰 2019 年 3 月去世,距立遗嘱仅 2 个月。

遗嘱效力佐证:1. 见证人陈娟出庭作证,证实 “张兰意识清醒,遗嘱由代书人书写、本人宣读后确认,当场签名”,虽记错细节(年份、受益人),但核心过程一致;2. 张兰 2019 年 3 月住院病历显示 “神志清醒、言语流利”,可推定立遗嘱时具备行为能力;3. 周强提交与代书人王浩、见证人赵琳的录音 / 微信记录,证明二人因受周明威胁未出庭。

抗辩证据情况:周明主张 “张兰偏瘫无法写字、遗嘱系提前写好、意识不清”,但未提交医疗记录证明立遗嘱时行为能力受限,仅提供与王浩的谈话录音,不足以推翻遗嘱真实性。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张兰所立代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一号房屋” 应按法定继承均分,还是结合遗嘱分割?

2. 胜诉关键:代书遗嘱形式合规,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结合

(1)代书遗嘱符合法定要件,真实有效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事实推导:① 形式要件齐全:遗嘱有代书人王浩、见证人赵琳 / 陈娟签名,张兰本人签名捺印,注明日期,符合 “代书人 + 两名见证人” 的法定要求;② 意思表示真实:见证人陈娟证实张兰 “意识清醒、自愿确认遗嘱内容”,病历佐证其行为能力,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③ 抗辩不成立:周明质疑 “无法写字、提前准备遗嘱”,但未提交证据,且陈娟证实 “张兰当场签名”,细节记错系时间久远所致,不影响遗嘱核心效力。

(2)遗产份额按 “法定继承 + 遗嘱继承” 分割,周强获 75%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第二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先分配偶份额,再析产继承)。

事实推导:① 法定继承部分:周建国的 50% 份额由张兰及三子女均分,每人 12.5%;② 遗嘱继承部分:张兰的 62.5% 份额按遗嘱赠与周强,故周强共得 12.5%+62.5%=75%;③ 周明、周婷仅享有法定继承的 12.5% 份额,无权主张均分。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 “一号房屋” 由原告周明、被告周婷、被告周强共同继承,其中周明占八分之一(12.5%)份额,周婷占八分之一(12.5%)份额,周强占四分之三(75%)份额;

驳回原告周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持代书遗嘱维权:3 个核心要点

紧盯形式合规,缺一不可

代书遗嘱必须满足 “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 + 见证人 + 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四大要件,缺少任一要件可能导致无效;本案中遗嘱要素齐全,成为胜诉基础。

留存行为能力证据,反驳效力质疑

高龄或患病者立遗嘱,需留存 “近期病历(神志清醒)、立遗嘱视频、见证人证言” 等,证明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张兰的住院病历直接推翻了 “意识不清” 的抗辩。

见证人出庭或固定证言,强化真实性

尽量争取见证人出庭作证,若见证人无法出庭,需通过录音、书面声明等固定证言,说明 “在场过程、遗嘱人意愿、签名真实性”;本案中陈娟出庭作证,结合其他见证人录音,形成完整证据链。

2. 订立代书遗嘱注意事项:3 个关键提醒

选择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避免争议

见证人需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亲属、债权债务等利害关系(如邻居、同事、律师),避免因 “利害关系” 被质疑见证效力;本案中见证人系无关人员,证言可信度高。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固化过程证据

立遗嘱时录制视频,记录 “遗嘱人陈述意愿、代书人书写、宣读确认、签名捺印” 全过程,明确 “无胁迫、意识清醒”,可大幅降低日后争议风险。

明确财产细节,避免份额歧义

遗嘱中需注明房屋地址、产权证号、遗嘱人享有的具体份额,避免因 “财产指向不清”“份额不明” 引发分割纠纷;本案中遗嘱明确 “张兰继承的 8 分之 5 份额”,标的清晰。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且无相反证据的,应认定有效;遗产分割需先析产夫妻共同财产,再结合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确定各继承人份额”。

建议持有代书遗嘱的继承人,提前梳理遗嘱要件与行为能力证据;订立代书遗嘱时,严格遵循法定形式,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全程见证,确保遗嘱合法有效。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实施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未变,但取消了 “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规则,各类遗嘱效力平等。实践中,代书遗嘱因涉及多方人员参与,更容易引发争议,故务必注重形式合规与过程留痕,这是保障遗嘱效力的关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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