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追离婚房产欠款,成功胜诉拿到 323 万!北京房地产律师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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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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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起诉要求分割债务人与前妻的离婚财产,代位追回欠款,债务人前妻辩称 “财产已分割,债务人已获 1646 万”。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债权人,明确 “离婚财产协议无效,债权人代位获偿 323 万元”。

一、案情梳理

1. 代位追偿争议:债务人无财产,债权人诉分离婚财产

陈峰(原告,胜诉方,债权人)起诉李伟(被告一,债务人)、张敏(被告二,李伟前妻),诉求:1. 确认李伟享有 “一号房屋” 售房款 50% 及 “M号车位” 50% 份额;2. 判令张敏代位支付李伟所欠债务(本金、利息及维权费用合计约 224 万元,扣除已执行 37.67 万元)。

陈峰主张:1. 2015 年李伟向其借款,2020 年丰台法院判决李伟偿还 190.15 万元本金及利息,但执行中未发现李伟可供执行财产;2. 经查,李伟与张敏 2015 年 5 月协议离婚,约定 “一号房屋”“M号车位” 归张敏所有,李伟净身出户;3. 该离婚财产约定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2023 年北京三中院终审确认约定无效,故起诉要求分割财产并代位受偿。

张敏抗辩:1. 李伟的债务属个人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2. 离婚时李伟已通过 “代偿贷款” 获 800 万元,房屋出售后又获 846 万元,合计 1646 万元,远超应得份额,无需再支付;3. 离婚与借款无关,无恶意串通。

李伟辩称:1. 借款系理财资金往来,认可欠陈峰约 189.77 万元;2. 房屋出售后的 846 万元是向张敏的借款,无力偿还;3. 同意张敏关于财产分割的意见。

2. 关键事实:债务与财产流转细节

债权债务基础:2020 年丰台法院判决李伟偿还陈峰 190.15 万元本金及利息(年息 15%),陈峰仅获执行款 37.67 万元,剩余款项未执行到位。

离婚财产与房屋处置:李伟与张敏 2008 年结婚,2012 年购 “一号房屋”(登记在李伟名下),2015 年 5 月离婚,协议财产全归张敏;2019 年张敏以 2230 万元出售 “一号房屋”,M号车位仍在张敏名下。

款项流转争议:1. 2013 年李伟以 “一号房屋” 抵押借款 788 万元,放款至案外人郭威账户,2015 年张敏代偿 791.82 万元解押;2. 2015 年张敏以房屋抵押借款 844 万元,放款至郭威账户,2019 年张敏代偿 846 万元;3. 张敏主张两笔代偿款均为李伟所得,陈峰否认,郭威称系李伟资金代持但无充分证据。

协议无效依据:2023 年北京三中院终审认定,李伟与张敏离婚时未清偿陈峰债务,财产全归张敏的约定损害债权人利益,属无效约定。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李伟与张敏的离婚财产应如何分割,李伟应得份额多少?

张敏主张李伟已获 1646 万元是否成立,需否向李伟支付款项?

陈峰作为债权人,能否代位主张张敏支付款项?

2. 胜诉关键:财产协议无效,代位追偿条件成就

(1)离婚财产协议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事实推导:① 财产属共同所有:“一号房屋” 2012 年婚内购买,虽登记在李伟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② 协议无效后果:生效判决已确认离婚财产约定无效,应按法定均等分割,故李伟享有 “一号房屋” 售房款(2230 万元)50%(1115 万元)及 “M号车位” 50% 份额。

(2)张敏主张李伟已获 1646 万元不成立,仅需扣除代偿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

事实推导:① 第一笔 800 万元:2013 年借款 788 万元无张敏签字,放款至郭威账户,未用于家庭生活,属李伟个人债务;张敏代偿 791.82 万元,应从李伟应得房款中扣除;② 第二笔 846 万元:2015 年离婚后张敏借款,债务人系郭威,款项流向案外公司,无证据证明与李伟相关,张敏主张 “属李伟所得” 因郭威与李伟有利害关系,证言不被采信,该笔款项不抵扣;③ 李伟实际应得:1115 万元 - 791.82 万元 = 323.18 万元,张敏需向李伟支付该款项。

(3)陈峰作为债权人,有权代位主张张敏支付款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事实推导:① 代位权成立条件:陈峰对李伟的债权合法到期(生效判决确认),李伟对张敏享有 323.18 万元到期债权,且李伟怠于主张,影响陈峰债权实现;② 代位受偿范围:陈峰主张的债权金额超过 323.18 万元,故按实际欠付金额代位受偿,维权费用因非 “必要费用” 未支持。

三、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张敏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M车位所有权的 50% 归被告李伟所有;

被告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峰代位清偿 3231755.73 元;

驳回原告陈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债权人应对 “债务人离婚避债”:3 个核心维权要点

起诉确认离婚财产协议无效,打破避债壁垒

若债务人离婚时将财产全归配偶,未清偿债务,可依据 “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起诉确认协议无效;本案中陈峰通过两审诉讼确认协议无效,为分割财产奠定基础。

申请代位析产,明确债务人财产份额

协议无效后,及时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提交 “婚内财产证明、财产处置记录”,锁定债务人应得份额;本案中 “一号房屋” 售房款 2230 万元的 50% 份额,成为代位受偿的核心依据。

主张代位清偿,直接追回债务人到期债权

若配偶未向债务人支付应得财产,可代位主张支付,无需等待债务人自行追索;需注意仅能主张 “到期金钱债权”,维权费用需符合 “必要支出” 标准。

2. 离婚财产分割避债风险警示:2 个关键提醒

均等分割是原则,无偿转让易无效

离婚时财产分割需遵循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 原则,但 “净身出户” 且未清偿债务的约定,易被认定为 “恶意串通”;若需归一方所有,应支付合理对价并留存凭证。

个人债务需自担,代偿款项可抵扣

婚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的,属个人债务;配偶代偿后,可在分割财产时抵扣,但需提交 “债务属个人、代偿凭证” 等证据,避免被认定为 “自愿赠与”。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离婚财产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属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实现的,债权人可代位追偿”。

建议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离婚避债时,及时通过 “确认协议无效 + 代位析产 + 代位清偿” 三步维权;离婚夫妻分割财产时,避免极端分割方式,清偿债务后再处置财产,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防范法律风险。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实践中,“必要费用” 通常指诉讼费、保全费等核心维权支出,评估费、差旅费等需结合 “是否直接为实现代位权产生” 判断,本案中评估费因非直接必要费用未获支持。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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