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东要租客腾房,法院认租赁继续,仅判付租金丨北京房产买卖律师分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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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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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受让带租约房屋后,以租客欠租、未交保证金为由起诉解约,租客辩称 “租金已付至诉前,保证金已交原房东”。近日,法院判决支持租客,明确 “买卖不破租赁,原告无解除权,租客仅需支付后续租金”。

一、案情梳理

1. 租赁解约争议:新房东诉请解约,租客抗辩履约无过错

甲公司(原告,房产受让方)起诉乙公司(被告,承租方,胜诉方),诉求:1. 判令乙公司支付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的房租及占用费(截止开庭暂计 79.59 万元);2. 判令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69.55 万元;3. 解除租赁合同,乙公司腾退 “一号房屋”;4. 判令乙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 69.55 万元;5. 诉讼费由乙公司承担。

甲公司主张:1. 2024 年 4 月通过北交所受让 “一号房屋”(石景山区,4147.17㎡),原房东丙公司与乙公司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至 2025 年 10 月,丙公司已通知乙公司权利转让;2. 乙公司未支付 2024 年 11 月后的租金,未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且存在擅自转租,符合合同解除条件;3. 依据租赁合同,受让方承继原房东权利,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保证金并解约。

乙公司抗辩:1. 同意支付租金,但租金已付至 2024 年 10 月,后续未付系因甲公司提前起诉解约,且甲公司拒绝接收租金,不构成违约;2. 已向原房东丙公司支付 22.14 万元履约保证金,丙公司自愿免除剩余部分,甲公司与丙公司未交接保证金,无权要求重复支付;3. 不存在转租行为,甲公司证据不足;4. 依据 “买卖不破租赁”,合同应履行至 2025 年 10 月,甲公司无解约权,不同意腾退及支付违约金。

丙公司(第三人,原房东)述称:1. 认可乙公司支付 22.14 万元保证金,未再主张补足,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保证金金额;2. 与甲公司的交易合同仅约定租金交接,未涉及保证金转让,未将保证金权利转移给甲公司。

2. 关键事实:租赁与房屋转让细节

租赁合同核心条款:2022 年 10 月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租期 2022 年 11 月至 2025 年 10 月,月租金 23.18 万元(季度 69.55 万元),履约保证金为 3 个月租金;约定 “产权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权利义务转让给受让人”,租金按季度支付,第九期租金(2024.11-2025.1)应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前支付。

房屋转让与权利告知:2024 年 1 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4 月完成 “一号房屋” 权属变更;丙公司 2024 年 4 月通知乙公司权利转让,乙公司已向甲公司支付 2024 年 5-10 月租金。

保证金与租金履行:乙公司 2022 年向丙公司支付 22.14 万元保证金,丙公司未提出异议;2024 年 10 月甲公司起诉后,乙公司表示愿支付后续租金,但甲公司拒绝接收;甲公司提交的工商注册信息无法证明乙公司转租。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甲公司受让房屋后,是否有权以乙公司未付租金、未交保证金为由解除租赁合同?

乙公司已向原房东支付部分保证金,甲公司能否要求其重新支付全额保证金?

“买卖不破租赁” 原则是否适用,合同应否继续履行?

2. 胜诉关键:无违约行为,解约权不成立,买卖不破租赁

(1)乙公司未付后续租金不构成违约,甲公司无权据此解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出租人可催告,逾期不付可解除)。

事实推导:① 租金支付条件未成就:第九期租金应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前支付,甲公司 9 月 26 日已提交起诉材料主张解约,乙公司因 “对方提前解约拒绝接收租金” 未支付,属行使抗辩权,并非无正当理由欠租;② 乙公司有履约意愿:诉讼中乙公司明确同意按合同支付租金,系甲公司拒绝接收,责任不在乙公司,不符合 “逾期支付租金超 30 日” 的解约条件。

(2)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重新支付履约保证金,重复主张无依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产权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权利义务转让需明确约定)。

事实推导:① 保证金金额已协议变更:乙公司支付 22.14 万元后,丙公司未要求补足且认可该金额,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 “3 个月租金” 的约定,合法有效;② 甲公司未承继保证金权利:丙公司与甲公司的交易合同仅约定 “租金归属”,未提及保证金交接,丙公司亦否认转让保证金权利,甲公司并非保证金合同相对方,无权要求乙公司重复支付;③ 诉求自相矛盾:甲公司既主张 “解除合同”,又要求 “支付履约保证金”(担保合同履行的担保金),逻辑冲突,无事实依据。

(3)“买卖不破租赁” 原则适用,合同应继续履行,甲公司无解约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占有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

事实推导:① 租赁期未届满:租赁合同到期日为 2025 年 10 月,甲公司 2024 年 4 月受让房屋时明知租赁事实,应受原合同约束;② 无合法解约事由:甲公司主张 “转租” 无充分证据(工商注册信息不能直接证明转租),“欠租”“欠保证金” 均不成立,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约条件;③ 合同具备继续履行条件:乙公司愿意支付租金,租赁房屋状态正常,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故应继续履行。

三、裁判结果

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甲公司支付 2024 年 11 月 1 日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的房租 1390960.8 元;

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即驳回解约、腾退、支付违约金及保证金的诉求)。

四、案件启示

1. 承租方应对 “新房东解约”:3 个核心抗辩要点

坚守 “买卖不破租赁” 底线,确认合同效力

只要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无论房屋产权如何变更,新房东均应继续履行合同;若新房东以 “产权变更” 为由要求解约,可直接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抗辩,本案中乙公司以此为核心主张,成功驳回解约诉求。

留存履约证据,反驳 “违约” 指控

保留租金支付凭证、原房东沟通记录、新房东拒收租金的证据(如书面催告、聊天记录),证明自身无违约行为;本案中乙公司提交的租金支付流水、愿支付后续租金的陈述,直接推翻了 “欠租违约” 的主张。

厘清保证金归属,拒绝重复支付

保证金支付给原房东的,需留存支付凭证,若原房东未提出补足要求,可主张 “金额已变更”;新房东要求重新支付的,需其出具 “原房东已转让保证金权利” 的书面证据,否则有权拒绝,本案中乙公司以此驳回了甲公司的保证金诉求。

2. 受让带租约房屋的风险防控:2 个关键提醒

受让前全面核查租赁细节,明确权利义务

受让房屋前,务必要求原房东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记录、保证金收据等,明确 “租金起算点”“保证金金额及归属”“承租人是否存在违约”;若需受让保证金权利,应在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 “原房东将保证金债权转让给受让方”,并通知承租人。

行使解约权需符合法定 / 约定条件,避免盲目起诉

新房东主张解约的,需举证承租人存在 “逾期支付租金超约定期限”“擅自转租”“损坏房屋” 等明确违约行为;无充分证据时,切勿提前起诉,否则可能因 “拒绝接收租金” 反而丧失主动权,本案中甲公司即因证据不足导致解约诉求被驳回。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下,新房东应承继原租赁合同义务,承租人无违约行为的,新房东无权单方解约;保证金等从权利需明确约定转让,否则无权向承租人重复主张”。

建议承租方在租赁期间留存完整履约证据,遇产权变动时积极主张 “买卖不破租赁”;受让带租约房屋时,提前核查租赁细节并明确权利交接,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风险,避免因准备不足陷入诉讼被动。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一规定明确了 “买卖不破租赁” 的核心原则,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合法占有权,新房东不得以 “产权归己” 为由随意打破原有租赁关系,除非承租人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违约情形。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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