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遗嘱明确房产归属,异议子女起诉无果,法院判指定继承生效丨房产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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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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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以 “被继承人留有共同遗嘱,主张继承棚改安置房屋权利义务” 起诉,部分被告辩称 “遗嘱不真实、处分未交付房屋不合理”。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明确 “共同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原告有权继承涉案房屋的权利义务”。

一、案情梳理

1. 继承背景与房屋争议:原告持遗嘱主张继承,被告提异议

张秀(原告,被继承人李娟之女,胜诉方)、张强(原告,李娟之夫)起诉张涛(被告一,李娟之子)、张丽(被告二,李娟之女)、刘阳(被告三,张丽之夫)、刘萌(被告四,张丽之女),诉求:判令甲公司(腾退人)与李娟(被腾退人)2021 年 11 月 2 日签订的《棚改项目腾退安置协议书(二)》中,关于 “一号房屋” 的权利义务由张秀继承。

原告主张:1. 张强与李娟系夫妻,育有张秀、张涛、张丽三名子女(父子 / 女均为 “张” 姓),李娟 2022 年 11 月去世,父母均先于其过世;2. 2021 年 12 月 9 日,李娟与张强订立共同自书遗嘱,明确棚改安置的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归张秀继承,由张秀负责二人养老送终;3. 遗嘱有夫妻二人签名捺印及两名见证人见证,内容真实合法,张秀有权继承 “一号房屋” 的相关权利义务。

张涛辩称:认可张秀 2020 年底后对父母照顾较多,但自己也尽了赡养义务,李娟生前曾口头说过给其一套房,对遗嘱分配不理解,但未否认遗嘱真实性。

张丽、刘阳、刘萌辩称:不认可遗嘱真实性,遗嘱未明确财产金额,且拆迁房屋未交付时就处分具体房屋不合理,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2. 关键事实:遗嘱细节与房屋安置情况

棚改安置背景:2021 年,甲公司与李娟就朝阳区某号院签订腾退安置协议,认定安置人口 5 人(李娟、张强、张丽、刘阳、刘萌),安置房屋 4 套(3 套现房、1 套期房)。各方一致确认:李娟与张强享有 “一号房屋”(53.91㎡)、“二号房屋”(56.42㎡)两套一居室,张丽一家享有另外两套房屋;“一号房屋” 已交付但未办房产证,安置手续登记在李娟名下。

共同遗嘱核心信息:2021 年 12 月 9 日,张强亲笔书写遗嘱,载明 “我与李娟百年后,一号、二号房屋及存款均归张秀所有,由张秀负责我们生老病死葬”,落款有张强、李娟签名捺印,见证人吕某、刘某签名并注明 “全程参与,系老人真实意思”。

遗嘱佐证证据:见证人吕某、刘某出庭作证,均表示遗嘱由张强亲笔书写,李娟当场签名捺印,订立过程自愿清晰;经法院释明,被告方均不申请对李娟签名捺印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李娟与张强订立的共同遗嘱是否真实有效?

未办理房产证的棚改安置房屋能否通过遗嘱处分,张秀主张继承权利义务是否应支持?

2. 胜诉关键:共同遗嘱形式合规,房屋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1)共同自书遗嘱符合法定要件,真实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事实推导:① 形式合规:遗嘱由张强亲笔书写,李娟与张强均签名捺印并注明日期,符合自书遗嘱 “亲笔书写、签名、注日期” 的核心要件;② 意思表示真实:两名见证人出庭证实订立过程,明确 “老人自愿处分财产,张秀负责赡养”,且被告方拒绝申请笔迹鉴定,无证据推翻遗嘱真实性;③ 属共同遗嘱性质:夫妻二人共同订立遗嘱处分共同财产,符合婚姻家庭领域财产处分的常见形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2)未办证的棚改安置房屋可通过遗嘱处分,权利义务可继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财产权利)。

事实推导:① 房屋权利归属清晰:各方已协商确认 “一号房屋” 系李娟与张强的安置份额,虽未办房产证,但李娟基于腾退协议享有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及后续办理产权登记的权利,属合法财产性权利;② 遗嘱处分内容明确:遗嘱直接指向 “一号房屋”,结合安置协议及各方共识,可确定处分标的具体唯一,并非 “处分不确定财产”;③ 权利义务可继承:腾退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如接收房屋、办理过户、支付相关费用等)依附于房屋权益,李娟死亡后,其享有的权利义务可由遗嘱继承人张秀概括继承,符合继承的法律原理。

三、裁判结果

腾退人(甲方)北京市朝阳区甲公司与被腾退人(乙方)李娟之间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签订的《棚改项目腾退安置协议书(二)》中,就北京市朝阳区 “一号房屋” 的权利义务由原告张秀继承。

四、案件启示

1. 共同自书遗嘱订立:3 个核心合规要点

确保形式完整,留存书写痕迹:共同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可由一方书写、双方确认),务必由所有立遗嘱人签名捺印,并注明准确的年、月、日;避免打印遗嘱后签名,防止因 “非亲笔书写” 引发效力争议。

明确处分标的,减少歧义:对房产等特定财产,需注明房屋地址、安置协议编号等关键信息;本案中遗嘱明确 “一号、二号房屋”,结合各方确认的安置方案,直接锁定了处分标的,避免争议。

邀请见证人见证,强化真实性证明:虽自书遗嘱无需强制见证,但涉及大额财产或可能引发家庭纠纷时,邀请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如社区工作人员、律师、朋友)在场见证并签名,可大幅提高遗嘱可信度;本案中两名见证人的证言成为反驳被告质疑的关键。

2. 棚改房等未办证房屋继承:2 个关键认知

未办证不影响遗嘱处分,财产权利可继承:棚改安置房屋虽未办理房产证,但只要基于腾退协议确定了归属(如本案中各方协商确认份额),被继承人享有的占有、使用及产权登记请求权属合法财产权利,可通过遗嘱处分,继承人有权继承相关权利义务。

提前固定份额约定,避免权属争议:涉及家庭多人安置的棚改房,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明确各安置人的房屋份额(如家庭内部分配协议),本案中各方对 “一号房屋归李娟夫妻” 的共识,为遗嘱效力认定扫清了障碍。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共同自书遗嘱满足‘亲笔书写、签名、注日期’要件即有效,未办理房产证的安置房屋的财产性权利可通过遗嘱处分,继承人有权继承相关权利义务”。

建议在订立涉及房产(尤其是棚改房、期房)的共同遗嘱时,优先明确财产标的细节,邀请见证人见证并留存过程证据;发生继承纠纷后,及时提交遗嘱原件、见证人证言、财产归属证明等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效力要点,确保遗嘱目的实现。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实践中,“合法财产” 不仅包括已登记的房产、存款等有形资产,还包括基于合同享有的财产权利(如安置房屋请求权、租金收益权等)。只要权利归属明确,即使未完成物权登记,仍可通过遗嘱处分,继承人有权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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