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遗产被独占,子女起诉分售房款 + 抚恤金胜诉丨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09-1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原告以 “母亲遗产(房屋售房款、存款、抚恤金)被被告独占” 起诉要求分割,被告辩称 “售房款已赠与、原告未尽赡养义务”。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明确 “售房款属遗产应分割,原告获 224 万 +,抚恤金均分”。

一、案情梳理

1. 遗产背景与分割争议:原告索继承款,被告拒分称赠与

赵磊(原告,胜诉方)起诉赵芳(被告一,赵磊妹妹)、赵华(被告二,赵磊姐姐),诉求:1. 判令赵芳返还应继承 “一号房屋”(西城区某小区)售房款 236.6666 万元;2. 返还应继承母亲韩桂兰存款 2040.73 元;3. 返还应得抚恤金 24907.67 元。

赵磊主张:1. 父亲赵建国(2009 年去世)与母亲韩桂兰(2022 年去世)婚内购 “一号房屋”,2009 年全家公证由韩桂兰继承房屋全部份额,2017 年房屋以 710 万元出售,赵芳独占售房款,自己不知情;2. 韩桂兰遗留存款 6122.21 元、抚恤金 74723 元,均在赵芳处,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赵芳抗辩:1. “一号房屋” 售房款 690 万元系韩桂兰生前赠与自己,非遗产;2. 赵磊有赡养能力却未尽义务,不应分遗产;3. 韩桂兰由自己赡养,丧葬事宜由自己操办,存款应归自己,抚恤金不应分给赵磊。

赵华述称:1. 2010 年韩桂兰立遗嘱称 “一号房屋” 由自己继承,2013-2016 年韩桂兰与自己共同生活,2016 年后赵芳接走韩桂兰并卖房;2. 赵芳曾发《售房分款细则》,约定扣减韩桂兰赡养费 30 万元、孙子赵阳(赵华之子)补贴 7.5 万元后,剩余房款三人均分,自己已获 224 万元,认可赵磊应分相应份额。

2. 关键事实:遗产证据与分割依据

房屋与售房款:“一号房屋” 原系赵建国与韩桂兰夫妻共同财产,2009 年公证由韩桂兰继承全部份额,2016 年登记在韩桂兰名下;2017 年 6 月韩桂兰以 710 万元出售房屋,其中 707 万元入韩桂兰账户,3 万元由赵芳收取;2017 年 8 月韩桂兰向赵芳转账 690.047813 万元,赵芳向赵阳转账 224 万元。

分款细则与赠与争议:赵芳 2017 年 7 月向赵阳发送《售房分款细则》,载明 “扣减韩桂兰赡养费 30 万元、赵阳补贴 7.5 万元后,剩余 672.5 万元三人均分(每人 224.16 万元)”;赵芳主张 “售房款系赠与”,提交韩桂兰 2016 年 10 月 “遗嘱”(载明 “房产赠赵芳”)、2017 年 4 月 “声明”(载明 “财产由赵芳保管使用”),赵磊对上述材料真实性不认可。

存款与抚恤金:韩桂兰 2022 年 8 月去世时,工商银行账户余额 6122.21 元,10 月转入抚恤金 74723 元,均由赵芳转出;赵芳提交单据证明支付丧葬费 13640 元。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一号房屋” 售房款 710 万元是否属韩桂兰遗产,赵芳 “赠与” 主张是否成立?

韩桂兰存款 6122.21 元、抚恤金 74723 元应如何分割?

赵磊主张 “购房出资 2 万元” 是否应支持?

2. 胜诉关键:售房款属遗产应分割,抚恤金均分

1)售房款属遗产,赵芳 “赠与” 主张不成立,赵磊应分 224.16 万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事实推导:① 赠与无明确依据:赵芳提交的韩桂兰 “遗嘱”“声明”,未明确 “赠与 690 万元售房款”,且与《售房分款细则》中 “三人均分” 的约定矛盾;② 分款细则可佐证:赵芳发送的《售房分款细则》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明确售房款扣减合理支出(赡养费 30 万元、补贴 7.5 万元)后三人均分,赵华已按此获 224 万元,赵磊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获同等份额;③ 售房款属遗产:韩桂兰 2017 年卖房,2022 年去世,售房款在其去世时仍属遗留财产(赵芳未举证证明韩桂兰生前明确赠与),应作为遗产分割,故赵磊应分 224.16 万元(672.5 万元 ÷3),赵芳需返还该款项。

2)存款归赵芳,抚恤金扣减丧葬费后均分,赵磊获 20361 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事实推导:① 存款分割:韩桂兰晚年与赵芳共同生活,赵芳尽主要赡养义务,根据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可多分” 原则,存款 6122.21 元归赵芳合理;② 抚恤金分割:抚恤金系对家属的抚慰补偿,参照遗产均分,但需扣减赵芳垫付的丧葬费 13640 元,剩余 61083 元(74723 元 - 13640 元)由三人均分,每人 20361 元,赵芳需向赵磊支付该款项。

三、裁判结果

被告赵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赵磊 “一号房屋” 售房款 2241667 元;

现存放在被告赵芳处的韩桂兰存款归被告赵芳所有,被告赵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给付原告赵磊、被告赵华每人抚恤金 20361 元;

驳回原告赵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遗产分割维权:3 个核心要点

留存遗产证据,锁定分割依据

涉及房屋、存款等遗产时,需留存产权登记、买卖合同、银行流水、分款协议等证据,证明遗产范围与分割约定;本案中赵磊依托《售房分款细则》及售房款流水,成功主张均分售房款,避免因证据不足丧失权益。

警惕 “赠与” 抗辩,举证反驳需及时

若被告主张 “遗产已赠与”,需要求其提交明确的赠与协议(载明赠与金额、对象),若协议内容模糊或与其他证据(如分款细则)矛盾,可主张 “赠与不成立”;本案中赵芳的 “遗嘱”“声明” 因无明确赠与金额,且与分款细则冲突,未被法院采纳。

抚恤金分割:兼顾补偿与实际支出

抚恤金虽参照遗产均分,但需扣减实际支出的丧葬费,主张分割时需要求被告提交丧葬费单据,避免 “全额均分” 忽视合理支出;本案中法院扣减赵芳垫付的丧葬费后再均分,既保护家属权益,也兼顾公平。

2. 继承人注意事项:2 个关键提醒

生前分款约定需书面,避免事后争议

家庭成员就遗产分割达成约定时,应签订书面协议(如《售房分款细则》),由全体继承人签字确认,明确扣减项目、分配比例,避免因 “口头约定” 导致后续纠纷;本案中赵芳的书面分款细则,成为赵磊主张份额的关键依据。

赡养义务需举证,影响遗产分配比例

若主张 “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需留存赡养记录(如住院陪护证明、生活费转账、养老院缴费凭证),本案中赵芳因 “与韩桂兰共同生活”,成功获存款全部份额,印证 “赡养证据” 的重要性。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遗产分割以‘书面约定优先,无约定按法定继承’为原则,赠与需有明确证据,赡养义务影响分配比例,抚恤金扣减合理支出后均分”。

建议涉及遗产分割时,优先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分配方案,留存完整证据链;发生纠纷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 “遗产范围 + 分割依据 + 抗辩策略”,确保权益在法律框架内最大化,避免因 “证据缺失” 或 “约定模糊” 导致诉求落空。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需特别注意,遗产需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仍存在的财产,若生前已通过赠与、买卖等方式处分,不再属遗产;本案中因赵芳无充分证据证明韩桂兰生前明确赠与售房款,故售房款仍属遗产,赵磊有权分割。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