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出资后,出资人起诉登记人返款获支持丨北京房产买卖律师分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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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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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 “借名买房出资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为由,要求二被告返还购房款,被告一同意返还,被告二辩称 “虚假诉讼、超时效”。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明确 “原告出资属实,未超时效,二被告需按责任返还对应款项”。

一、案情梳理

1. 借名买房与纠纷起因:原告出资被分割,起诉索要款项

周明(原告,胜诉方,被告一李佳的舅舅)起诉李佳(被告一,周明外甥女)、王浩(被告二,李佳前夫),诉求:1. 判令李佳返还 544862.46 元及利息(自 2023 年 1 月 29 日起按 LPR 计算);2. 判令王浩返还 544862.46 元及利息;3. 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周明主张:2016 年 7 月,因自身原因借用李佳名义购买 “一号房屋”(通州区某小区),首付款、税费及 2017 年 7 月至 2023 年 2 月的贷款均由其支付,累计 1089724.92 元;2023 年 1 月,法院在李佳与王浩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将 “一号房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二被告应返还其全部出资。

李佳抗辩:同意原告诉求,“一号房屋” 确系周明借名购买,所有款项由周明支付,王浩知情且曾要求出具 “房屋纠纷与己无关” 的书面材料,离婚诉讼中已多次说明房屋归属,未获法院采纳。

王浩抗辩:1. 周明主张的部分转账已超诉讼时效(2018 年案件撤诉后未再起诉);2. 转账均为周明与李佳个人往来,与己无关,“一号房屋” 判归李佳,应仅由李佳返还;3. 本案系周明与李佳串通的虚假诉讼,目的是多分离婚财产(类似此前李佳与苏某的虚假借名诉讼已被撤销);4. 购房款系夫妻共同财产,非周明出资。

2. 关键事实:出资证据与房屋分割背景

借名与出资:2016 年 7 月,周明与李佳签订《借名协议》,约定借李佳名义购买 “一号房屋”;2016 年 8 月,周明分笔向李佳转账 39.3 万元,另通过朋友转账 30 万元(后周明偿还),用于支付首付款 69.2877 万元;2016 年 12 月,周明转账 6.63 万元用于税费(其中 2.745866 万元为 “一号房屋” 税费);2017 年 7 月至 2023 年 2 月,周明每月向李佳转账 4859.19 元用于偿还贷款,累计 33.042492 万元,以上合计周明出资 108.972492 万元。

房屋登记与分割:2017 年,“一号房屋” 登记在李佳名下;2018 年 10 月,李佳与王浩离婚,法院未处理该房屋;2023 年 1 月,二审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 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归李佳所有,王浩获其他房屋补偿。

关联诉讼:2018 年,周明与李佳母亲(周兰)起诉李佳、王浩主张房屋补偿款,一审胜诉后因王浩上诉撤诉;2018 年,苏某起诉李佳主张借名购买另一房屋,调解书被撤销(认定虚假诉讼),王浩以此主张本案亦为虚假诉讼,但未提交周明与李佳串通的证据。

时效与知情:2023 年 1 月房屋分割判决生效,周明此时知晓权利受损,起诉未超 3 年时效;李佳提交房产销售微信记录(提及 “你舅他们买房”),佐证王浩知情借名事实,王浩未否认聊天记录真实性。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周明是否为 “一号房屋” 实际出资人,出资金额如何认定?

本案是否超诉讼时效,王浩是否应承担返还责任?

本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二被告返还金额如何划分?

2. 胜诉关键:出资属实 + 未超时效 + 非虚假诉讼

1)周明出资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应当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主张需提供证据)。

事实推导:① 书面协议:《借名协议》直接证明借名关系,李佳认可其真实性;② 转账记录:周明的银行流水、朋友转账凭证及还款记录,完整佐证首付款、税费、贷款的支付过程,李佳的银行流水显示款项均用于购房相关支出;③ 辅助证据:房产销售微信记录提及 “你舅他们买房”,与周明的出资行为相互印证,王浩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出资事实;④ 王浩抗辩 “夫妻共同出资” 无依据:其未提交收入证明或现金出资证据,且二人结婚不久无三百余万元存款能力,法院不予采信。

2)诉讼时效未超,王浩应承担返还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为期 3 年)、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需共同处分)。

事实推导:① 时效起算:周明的权利受损时间为 2023 年 1 月(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非 2018 年撤诉时,起诉未超 3 年时效,王浩的时效抗辩不成立;② 王浩的责任:“一号房屋” 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浩作为共有人实际受益(获其他房屋补偿),根据 “权利义务对等” 原则,应与李佳共同返还周明的出资,不能以 “房屋判归李佳” 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3)本案不构成虚假诉讼,返还金额按实际出资划分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事实推导:① 无虚假证据:周明的出资记录、借名协议均为真实,与苏某案 “转账后立即转回” 的虚假操作不同,王浩仅以 “类似案件” 推测,无证据证明串通;② 购房动机合理:“一号房屋” 购买于 2016 年 8 月(二人结婚初期,未闹离婚),李佳无转移财产动机,与离婚后虚构债务的情形不符;③ 金额划分:周明出资 108.972492 万元,扣除李佳已返还的租金(2.7 万元)及未用于 “一号房屋” 的税费(3.884134 万元),剩余 102.388358 万元,法院根据二被告的受益情况及李佳同意原告诉求的意愿,判定李佳返还 54.486246 万元(含利息),王浩返还 51.538029 万元,符合公平原则。

三、裁判结果

被告李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明 544862.46 元及利息(以 544862.46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 月 2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王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明 515380.29 元;

驳回原告周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借名买房出资返还维权:4 个核心要点

留存借名与出资证据,锁定权利基础

借名时签订书面《借名协议》,明确房屋归属、出资方式及返还条件;出资时通过银行转账(标注 “购房款”“贷款”),留存转账记录、税费发票、贷款还款凭证,避免现金交付;本案中周明的完整证据链,是胜诉的关键前提。

关注房屋分割动态,及时主张权利

若借名房屋涉及他人离婚、继承等纠纷,需密切关注诉讼进程,在房屋权属被确定之日起 3 年内起诉,避免超时效;周明在 2023 年 1 月房屋分割判决生效后立即起诉,成功规避时效风险。

反驳虚假诉讼指控,举证真实交易

若被告主张 “虚假诉讼”,需提交 “出资真实用途” 的证据(如购房合同、销售聊天记录、贷款还款记录),与 “转账后转回”“无实际出资” 的虚假诉讼情形区分;本案中周明的款项均用于购房,与苏某案的虚假操作形成对比,成功反驳指控。

主张共同受益人责任,避免遗漏被告

若房屋被认定为他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屋判归一方,也应将另一方列为被告,主张 “共同受益需共同返还”,避免仅起诉一方导致执行困难;周明同时起诉李佳与王浩,确保了债权的全面实现。

2. 借名买房风险防范:2 个关键提醒

选择信任对象,明确权利义务

借名时优先选择近亲属,并书面约定 “房屋被分割时的出资返还方式”,避免因借名人离婚、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处置;本案中周明选择外甥女李佳借名,但未约定分割后的返还责任,导致需通过诉讼确定金额。

定期核查房屋状态,及时过户

借名后关注房屋是否被查封、抵押,在符合过户条件时(如限购政策放宽)及时办理过户,避免长期借名导致权属争议;若周明在 2017 年房屋登记后及时过户,可避免后续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借名买房中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受法律保护,房屋被认定为他人共同财产时,出资人有权要求共同受益人返还出资;需通过完整证据链证明出资事实,在时效内起诉,并主张所有受益人承担责任”。

建议涉及借名买房时,优先签订书面协议并留存出资证据,发生纠纷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 “出资记录 + 借名关系 + 受益情况” 的证据链,确保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实现,避免因证据不足或时效问题导致损失。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案中,李佳与王浩因 “一号房屋” 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受益,该受益无法律根据(房屋实际由周明出资),周明作为受损失方,有权依据该条款要求二人返还出资,这是周明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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