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设施疏于管理漏水,法院判业主赔楼下丨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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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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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业主家中因楼上热水器坠落、水管爆裂漏水,导致装修及电梯严重受损,多次协商无果后起诉维权。近日,法院判决楼上业主赔偿楼下 2.2 万余元损失,明确 “房屋管理人对房屋设施疏于管理致损,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案情梳理

1. 邻里关系与漏水事故:楼上漏水致楼下多重损失

李岩(原告,胜诉方)系 “一号房屋”(A小区)业主,张强(被告)系其楼上邻居。2021 年 3 月 29 日下午,李岩发现家中屋顶严重漏水,立即联系物业,物业排查后确认:漏水系张强家中楼梯间热水器坠落、水管爆裂所致。

漏水导致李岩家损失严重:厨房橱柜浸水变形,二层 3 间房共 10 面墙鼓包、变色、脱落,楼梯木扶手及木地板变形损坏,地下室及阳台踢脚线脱落;更严重的是,漏水渗入电梯导致电梯停运。李岩多次通过自身、物业、居委会联系张强协商赔偿,均遭拒绝,无奈起诉至法院,初始诉求赔偿 4.8 万余元,后根据鉴定结果变更为 22347 元(含装修损失、电梯维修费及鉴定费)。

2. 争议焦点:被告否认侵权责任,原告主张管理人义务

张强抗辩:1. 热水器坠落非自身使用不当导致,无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2. 漏水损失应由热水器生产者、销售者或安装者承担,与自己无关;3. 对部分装修损失(鉴定报告中第 9-11、13 项)及电梯维修费的因果关系不予认可。

李岩主张:1. 张强作为房屋管理人,未对屋内设施尽到管理义务,导致漏水致损,应承担侵权责任;2. 装修损失经专业机构鉴定,电梯维修费有发票、备忘录等佐证,均与漏水事故直接相关;3. 张强无权转嫁责任,热水器质量或安装问题可另行向第三方追责,不影响其对楼下的赔偿义务。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张强作为楼上业主,是否对漏水事故承担侵权责任?

李岩主张的装修损失(含争议项)及电梯维修费,是否与漏水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张强主张 “由热水器第三方承担责任”,能否免除其赔偿义务?

2. 胜诉关键:管理人义务明确,损失因果关系充分

1)张强作为房屋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事实推导:① 张强系房屋所有权人及管理人,对屋内设施(包括热水器)负有日常检查、维护义务,确保其安全使用,避免对相邻方造成损害;② 热水器坠落虽非 “故意”,但张强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如定期检查安装牢固性),存在 “疏于管理” 的过错;③ 漏水事故直接因张强屋内设施故障引发,符合 “过错 - 行为 - 损害 - 因果关系” 的侵权构成要件,张强应承担赔偿责任。

2)装修损失(含争议项)及电梯维修费,与漏水事故因果关系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事实推导:① 装修损失:法院依法委托甲公司(北京腾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装修损失 8610 元。张强虽对第 9-11、13 项(如二层书房墙面、电梯口墙面等)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损坏系其他原因导致,且鉴定机构现场勘验时双方均在场,异议无事实依据,法院对全部装修损失予以认可;② 电梯维修费:李岩提交的视频(漏水当天电梯渗水)、物业及居委会《证明》(电梯停运且渗水)、乙公司(电梯维修公司)的发票(13737 元)及《备忘录》(明确维修因 2021 年 3 月漏水导致),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电梯损坏与漏水直接相关,维修费合理。

3)“第三方责任” 不免除张强对楼下的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追偿)。

事实推导:① 若张强认为热水器坠落系产品质量或安装问题,可在向李岩赔偿后,另行向热水器生产者、销售者或安装者追偿,但该追偿关系与本案相邻侵权关系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李岩赔偿;② 李岩作为被侵权人,有权选择向直接侵权方(张强)主张权利,张强的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被告张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岩财产损失 22347 元(含装修损失 8610 元、电梯维修费 13737 元,已抵扣相关费用)。

四、案件启示

1. 楼下业主遇漏水致损:3 个维权核心要点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明确漏水原因

发现漏水后,立即拍摄视频(记录漏水位置、水流大小、受损部位)、照片,联系物业或居委会到场见证并出具《证明》,明确漏水系楼上原因导致;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因果关系。

及时委托专业鉴定,确定损失金额

对装修等损失,可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确保损失金额客观合理;鉴定过程中需全程参与,对勘验记录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对鉴定结果产生争议。

留存维修凭证,证明实际支出

维修电梯、房屋时,务必留存正规发票、维修合同、转账记录等,注明维修原因(如 “因楼上漏水导致”),确保维修费有据可查。

2. 楼上业主管理房屋:2 个义务提醒

定期检查屋内设施,尽到管理义务

对热水器、水管、防水等易引发漏水的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尤其对安装多年的设备,及时更换老化部件,避免因疏于管理导致相邻损害。

遇漏水事故积极协商,避免扩大损失

发现漏水后,立即采取止损措施(如关闭水源、维修故障设施),主动与楼下沟通赔偿,避免因拖延导致损失扩大,增加赔偿责任;若对责任有异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不得拒绝配合。

3. 核心提醒:相邻侵权 “过错为基,证据为本,责任明确”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不动产权利人对房屋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因疏于管理导致相邻方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损失金额以证据(鉴定、维修凭证等)为准,第三方责任不免除直接赔偿义务”。

建议邻里之间遇此类纠纷,优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托充分证据依法起诉,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链,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维护良好邻里关系。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楼上业主在使用房屋时,应遵守 “避免损害相邻方” 的原则,一旦造成损害,赔偿是法定义务,不可推诿。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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