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遗漏房产未分,18 年后起诉终获合理分割丨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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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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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若遗漏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即便时隔多年,一方仍有权主张分割。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中,老人因离婚时未分割借名购买的房产,18 年后起诉要求分割,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需支付 200 万元折价补偿款,并返还老人垫付的税费。本文结合案件细节,解析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核心要点与维权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婚姻背景与借名购房经过

1979 年 6 月,王建国(原告,化名)与李秀兰(被告,化名)登记结婚,2006 年 9 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仅约定 “二号房屋归女方及儿子所有,车辆归男方所有”,未提及 “一号房屋”(昌平区)的归属。

2002 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秀兰因购房资格问题,借用妹妹李娟(案外人)的名义购买 “一号房屋”,购房手续、装修、入住均由李秀兰办理,房屋实际由夫妻二人及儿子共同居住。2005 年起,王建国与李秀兰在 “一号房屋” 居住十余年,直至 2019 年王建国搬出。

2. 确权之路与分割诉求

2016 年,李娟夫妇曾起诉要求李秀兰返还 “一号房屋”,法院查明 “借名买房” 事实后驳回其诉求。2022 年,王建国起诉要求将 “一号房屋” 过户至自己与李秀兰名下,法院判决支持,后经强制执行,“一号房屋” 于 2024 年正式登记为二人共有。

因李秀兰拒绝分割房屋,王建国(一级视力残疾,无劳动能力)于 2024 年再次起诉,要求分割 “一号房屋”,并要求李秀兰返还其垫付的契税 3.64 万元、土地出让金 12.14 万元。李秀兰反诉要求王建国承担物业费、水电燃气费等共计 15.74 万元。

3. 关键事实查明

生效判决已确认 “一号房屋” 为夫妻共同财产,2024 年登记为二人共有,双方认可房屋现值 500 万元。

王建国为办理过户垫付契税 3.64175 万元、土地出让金 24.278334 万元(主张李秀兰承担一半 12.139167 万元)。

王建国 2019 年搬出前,与李秀兰共同居住 “一号房屋”,李秀兰提交票据证明期间产生水电、物业费等共计 15.74 万元,但无法证明款项均由其个人支付。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一号房屋” 是否应分割及补偿金额 ,法院最终支持我方(王建国方)核心诉求,核心逻辑如下:

1. “一号房屋” 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条件已成就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时可请求分割共有物。本案中:

“一号房屋” 购买于婚姻存续期间,虽以李娟名义购买,但生效判决已确认其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未处理该房屋,王建国有权主张分割;

2024 年房屋已过户至二人名下,具备分割的物权基础,李秀兰以 “房屋系个人财产” 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2. 王建国的分割诉求具有合理性,应优先保障其基本生活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

王建国已 70 多岁,且为一级视力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一号房屋” 的分割款是其维系生活、治疗疾病的重要保障;

虽李秀兰主张 “购房款来自个人及亲属资助”,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款项为个人财产,且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及出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抗辩不成立。

3. 房屋归李秀兰所有,由其支付折价补偿款符合实际

法院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判决 “一号房屋” 归李秀兰所有,由其支付 200 万元补偿款:

李秀兰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且负责日常维护,归其所有可减少物权变动成本;

房屋现值 500 万元,200 万元补偿款已充分考虑王建国的共有份额及生活需求,兼顾公平与合理性;

王建国垫付的契税、土地出让金属为共有物支出的必要费用,李秀兰应按份额承担(契税 3.64 万元全额承担,土地出让金承担一半 12.14 万元)。

4. 李秀兰的反诉请求部分成立,但需扣除共同承担部分

对于李秀兰主张的 15.74 万元费用:

2019 年之前王建国与李秀兰共同居住期间的水电、物业费等,属共有物管理费用,应由二人共同分担,法院酌定王建国承担 2.87 万元;

 

三、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 “一号房屋” 归李秀兰所有,李秀兰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王建国折价补偿款 2000000 元;

李秀兰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建国契税 36417.5 元、土地出让金 121391.67 元;

王建国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秀兰水电、物业等费用共计 28705.67 元;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离婚后财产分割提供三点核心建议:

1. 离婚时务必全面梳理财产,避免遗漏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应明确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的归属,尤其要注意借名购买、代持的财产,需在协议中注明实际权属及分割方案;

若离婚时未发现或未处理共同财产,可在发现后三年内起诉要求分割,不受离婚时间限制。

2. 借名购房需留存证据,明确财产归属

借名购买房产时,应签订书面《借名购房协议》,明确实际出资方、房屋归属及过户条件;

留存购房款支付凭证、装修合同、物业费票据等,证明实际占有使用情况,避免日后就 “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产生争议。

3. 弱势一方可依据实际情况主张倾斜性分割

如一方存在残疾、年老、无劳动能力等情形,分割共有房产时可主张优先获得折价补偿款,法院会结合生活需求、财产贡献等因素予以酌情照顾;

垫付的共有物费用(如税费、维修基金等),可要求其他共有人按份额承担,需留存付款凭证作为证据。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 “照顾弱势一方”“公平分割财产” 的原则,既维护了失明老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也兼顾了财产实际占有人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处理中,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应注重证据留存与权利主张,避免因遗漏或疏忽导致日后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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