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遗产继承中,遗嘱虽能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但若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最终需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产继承案件中,因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存在形式缺陷被认定无效,法院结合赡养情况、亲属关系等因素,对涉案房屋作出了份额划分。本文结合案件细节,解析遗嘱效力认定及法定继承的核心要点。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遗产背景
陈桂英(已故,化名)与李大海(已故,化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名子女:长女李娟(被告一,化名)、长子李军(已故)、次子李强(被告二,化名)。李军与赵芳(原告二,化名)系夫妻,育有一子李明(原告一,化名)。
李大海 2004 年 12 月去世,李军 2019 年 7 月去世,陈桂英 2024 年 3 月去世。涉案 “一号房屋”(西城区)系陈桂英与李大海婚后于 2000 年购买,2001 年登记在李大海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
2. 遗嘱争议与诉讼主张
2019 年 6 月,陈桂英立下遗嘱,内容为 “一号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由李娟、李军、李强均分;如遇拆迁,李大海的遗产按继承法执行;子女先去世的,由其子女代位继承”。遗嘱正文由李娟书写,陈桂英签字,李军、李娟、李强在附件上签字。
陈桂英去世后,李明、赵芳起诉要求按遗嘱及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李明继承 144 分之 46 份额,李娟、李强各继承 144 分之 49 份额。赵芳表示愿将自己的份额赠与李明。
李娟、李强辩称:应按遗嘱约定 “拆迁时再分割”,且二人长期照顾陈桂英,李军去世后陈桂英由其二人赡养,应多分份额。
3. 关键事实查明
遗嘱由继承人李娟代书,仅有陈桂英及继承人签字,无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
陈桂英生前长期与李强共同居住,李强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李大海去世后,“一号房屋” 未分割,李军去世前已法定继承部分份额,该份额为其与赵芳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遗嘱效力及遗产份额划分,法院最终支持我方(李明、赵芳)核心诉求,核心逻辑如下:
1. 案涉遗嘱因形式瑕疵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需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继承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本案中:
遗嘱由继承人李娟代书,违反 “见证人需无利害关系” 的规定;
遗嘱未注明代书人、见证人身份,仅有陈桂英及继承人签字,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虽原被告均认可遗嘱内容真实,但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遗产需按法定继承分割。
2. 分步计算遗产份额,明确各继承人权益
“一号房屋” 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分两步确定继承份额:
(1)李大海去世后的份额分割
李大海 2004 年去世后,“一号房屋” 50% 份额归陈桂英所有,剩余 50% 作为其遗产,由陈桂英、李娟、李军、李强四人平均继承,每人分得 12.5%(即房屋总份额的 1/8)。
此时,陈桂英持有 62.5% 份额,李娟、李军、李强各持有 12.5% 份额。
(2)李军去世后的份额分割
李军持有的 12.5% 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 6.25% 归赵芳所有,剩余 6.25% 作为李军遗产,由陈桂英、赵芳、李明三人平均继承,每人分得 2.083%(即房屋总份额的 1/48)。
此时,陈桂英持有 64.583% 份额,赵芳持有 8.333% 份额,李明持有 2.083% 份额,李娟、李强仍各持有 12.5% 份额。
(3)陈桂英去世后的份额分割
陈桂英持有的 64.583% 份额作为其遗产,由李娟、李强及李军的代位继承人李明三人平均继承,每人分得 21.528% 份额。
最终,结合赵芳赠与李明的 8.333% 份额,李明共持有 31.941% 份额,李娟、李强各持有 34.028% 份额。
3. 李强因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多分。本案中:
李强长期与陈桂英共同居住,日常照料其生活,符合 “尽主要赡养义务” 的情形;
法院酌情调整份额:李强多分 9.028%,李娟少分 7.028%,李明份额保持不变,最终确定李明 39/144、李强 63/144、李娟 42/144 的份额比例。
三、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登记在李大海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 “一号房屋”,由李明继承 144 分之 39 份额,李强继承 144 分之 63 份额,李娟继承 144 分之 42 份额。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处理继承纠纷提供三点核心建议:
1. 订立遗嘱需严格符合法定形式,避免形式瑕疵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不得由他人代笔;
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由见证人之一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需共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见证人选任:避免选择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如亲属、债权人等)作为见证人。
2. 法定继承中,赡养义务履行情况是份额划分的关键
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据:留存医疗费票据、护理费支付记录、居委会 / 村委会出具的赡养证明、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的水电费单据等;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需提供居住证明、邻居证言等,证明长期照料事实,为 “多分份额” 提供支撑。
3. 遗产分割不受 “约定条件” 限制,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本案中 “拆迁时再分割” 的约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开始,继承人有权随时主张分割遗产;
继承人协商一致可暂不分割遗产,但不得以此拒绝其他继承人的分割请求。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 “形式合法优先”“权利义务对等” 的继承原则,既明确了遗嘱无效的法律后果,也兼顾了赡养义务履行的公平性。在遗产继承中,无论是订立遗嘱还是主张份额,都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同时留存充分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