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无有效遗嘱,法院按法定继承兼情理分房产丨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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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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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遗产继承中,房产分割往往是矛盾焦点,尤其是涉及遗嘱、赡养义务、代位继承等多重因素时,纠纷更易激化。近日,北京市某法院审理了一起房产继承案件,围绕父母遗留的房屋,三名原告与两名被告就继承份额产生争议,最终法院结合遗嘱效力、赡养情况等作出判决。本文结合案件细节,解析继承纠纷的裁判逻辑与核心要点。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遗产背景

李建国(已故)与张桂兰(已故)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长子李军、次子李刚、女儿李敏、小儿子李伟。李建国 2018 年 12 月去世,张桂兰 2023 年 6 月去世,生前均未留有有效遗嘱(除张桂兰曾立代书遗嘱,后因继承人先去世失效)。

涉案 “一号房屋”系李建国与张桂兰婚姻存续期间购买,2007 年登记在李建国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

2. 继承人的特殊情况

长子李军 2021 年 8 月去世,其妻子王芳、女儿李娜为其继承人,王芳明确表示不参与诉讼,由李娜继承其应得份额;

小儿子李伟 2021 年 12 月去世,其妻子刘英、儿子李阳为其继承人,二人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3. 争议焦点与诉讼主张

三名原告(李娜、李刚、李敏)诉称:四人对父母均尽到赡养义务,李伟夫妇曾试图劝说父母赠与房屋被拒,张桂兰去世后,刘英拒绝配合补办房本、办理公证,导致继承无法推进,请求法院按每人 25% 份额分割房屋。

被告(李阳、刘英)辩称:2017 年起李伟一家搬入 “一号房屋” 照顾父母,李伟去世后刘英继续赡养张桂兰,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张桂兰曾立代书遗嘱,将其房屋份额留给李伟;且李伟购房时出资 10 万元,应多分份额,主张刘英作为丧偶儿媳应作为继承人参与分割。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遗嘱效力、继承主体范围及份额分配,法院结合事实与法律作出裁判,核心逻辑如下:

1. 张桂兰的代书遗嘱无效,相关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

被告提交的代书遗嘱显示,张桂兰 2019 年 3 月立遗嘱,将其 “一号房屋” 份额留给小儿子李伟;

但李伟 2021 年 12 月先于张桂兰去世,遗嘱中针对李伟的继承条款失效,张桂兰的房屋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2. “一号房屋” 的遗产范围需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先将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本案中:

“一号房屋” 为李建国与张桂兰共同财产,李建国 2018 年去世后,房屋 50% 份额归张桂兰所有,剩余 50% 作为李建国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张桂兰、李军、李刚、李敏、李伟)五人平均继承,每人分得 10% 份额;

综上,张桂兰去世前共持有 “一号房屋” 60% 份额(自有 50%+ 继承 10%),该部分与李伟的 10% 份额(继承所得)均需作为遗产进一步分割。

3. 继承主体及份额需结合赡养义务、出资情况确定

继承主体认定:被告主张刘英作为丧偶儿媳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法院查明,李伟去世后刘英与张桂兰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原告提交的门诊病历、购物记录、居委会证明等证实,李刚、李敏等对张桂兰尽到较多赡养义务,故对 “刘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的主张不予支持;

份额分配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多分。本案中,李伟购房时出资 10 万元,且生前与父母共同生活并尽赡养义务,故其应得的 10% 份额由其子李阳继承后,法院酌情为李阳多分 3% 份额;刘英因有一定照料行为,分得 5% 份额;李娜(代位继承李军份额)、李刚、李敏各分得 23% 份额。

三、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由李娜、李刚、李敏各继承 23% 份额,李阳继承 26% 份额,刘英继承 5% 份额。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提供三点核心建议:

1. 立遗嘱需注意效力要件,避免遗嘱失效

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若先于遗嘱人去世,遗嘱对应部分失效,建议立遗嘱时预留 “替补继承人”,或定期更新遗嘱内容。

2. 赡养义务需留存证据,作为多分遗产的依据

赡养过程中,应留存医疗费票据、购物凭证、护理记录、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等,证明对被继承人的照料情况;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需保留居住证明、水电费缴纳记录等,佐证共同生活事实,为 “多分遗产” 提供支撑。

3. 遗产分割需明确范围,厘清继承顺序

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先分割出配偶份额,再对剩余部分按继承规则处理;

若存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情况,需区分 “代位继承”(晚辈直系血亲继承)与 “转继承”(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避免混淆继承主体与份额。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 “法定继承为主、兼顾情理” 的原则,既遵循了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与份额规则,又考虑了实际出资、赡养义务等具体情况,为类似家庭遗产分割提供了指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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