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争售房款,法院认家庭分配驳回妹妹诉求丨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09-10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家庭财产纠纷中,兄妹间因款项往来引发的诉讼并不少见。近日,北京市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兄妹售房款纠纷案件,原告以 “委托收款后被告拒不返还” 为由起诉,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本文将结合案件详情,解析裁判逻辑与核心法律要点。

一、案情梳理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

原告马丽与被告马强系兄妹关系,其父马建国、其母王秀兰(均为化名)为家庭共同成员。案涉 “一号房屋” 原登记在马丽名下,该房屋购买及还贷过程中,马建国、王秀兰累计出资超 8 万元,占总购房款的 50% 以上。

款项往来与房屋处置

2011 年 6 月,因马丽拖欠案外人借款被申请强制执行,马强代其向法院支付执行款 457457.5 元,“一号房屋” 得以解除查封。2013 年 1 月 23 日,马丽将 “一号房屋” 出售给案外人张海涛,后分两次将售房款共计 1024500 元转账至马强账户。

马强收到款项后,用剩余资金购买 “二号房屋”,马丽曾在 “二号房屋” 内居住。2023 年,马丽以 “委托马强收款但对方拒不返还” 为由起诉,要求马强返还 567042.5 元(扣除马强代付的执行款后剩余款项)及利息。

争议焦点

马丽主张将售房款转给马强系 “委托收款或保管”;马强则辩称,该款项处置系家庭成员对家庭财富的共同分配,并非委托或保管关系。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委托或保管法律关系,结合证据与事实,法院最终采纳我方(马强方)观点,主要基于以下三点: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 “委托 / 保管关系” 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马丽虽主张 “委托收款”,但未提交任何书面委托协议、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其关于 “转款原因” 的陈述前后矛盾(先称 “让买房人直接打给马强”,后改称 “自己收到后转存”),可信度不足。

售房款处置符合家庭财富共同分配特征

首先,“一号房屋” 购买及还贷阶段,马建国、王秀兰有大额出资,对房屋享有实质权益;其次,马强代马丽偿还 457457.5 元执行款后,马丽主动将售房款转入马强账户,用于清偿债务及购买 “二号房屋”;最后,马丽曾在 “二号房屋” 居住,期间未对款项处置提出任何异议,足以证明其认可该笔款项的家庭分配性质,而非委托或保管。

证人证言与客观事实相互印证

庭审中,马丽之母王秀兰出庭作证,证实 “一号房屋” 的出资情况及家庭成员就售房款达成的分配共识 ——“售房款扣除欠款后,剩余部分用于购买新房,归家庭共同支配”。同时,马建国录制的视频也佐证了该事实,进一步强化了 “家庭财富分配” 的核心主张。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丽未能举证证明其与马强存在委托或保管法律关系,结合房屋出资、款项用途及家庭居住事实,可认定售房款的支配系家庭成员对家庭财富的再分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马丽负担。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逻辑,为避免类似家庭财产纠纷,提出以下三点法律建议:

家庭款项往来需明确法律性质,留存书面凭证

无论是委托收款、借款还是赠与,家庭成员间的大额款项往来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用途及返还条件。避免因 “口头约定”“模糊表述” 导致事后争议,本案中马丽因无书面委托证据,直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重视家庭共同财产的出资与分配证据

在房屋购买、还贷等家庭重大财产支出中,需留存银行转账记录、收条、出资协议等证据,证明家庭成员的出资份额。本案中,父母的出资证明及证言,成为认定 “家庭财富分配” 的关键依据。

发生争议后及时固定证据,避免陈述矛盾

诉讼中,当事人的陈述需前后一致,且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本案马丽关于 “转款原因” 的矛盾表述,降低了其主张的可信度。同时,应及时收集证人证言、视频、居住证明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家庭财产纠纷的核心在于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非单纯依赖亲属关系主张权利。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 “谁主张、谁举证” 的民事诉讼原则,也提醒公众:家庭往来中需保持必要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