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履行与子女签的协议,子女起诉获法院判决丨北京房地产律师专业解读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09-09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家庭财产约定后一方反悔怎么办?近日,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家庭房屋处置协议引发的纠纷,女儿依据协议要求父母支付150万元,父母以“受欺诈胁迫”为由拒付,最终法院支持了女儿的核心诉求。我将结合案件细节解析家庭协议履行的关键法律问题。

 

 

 一、案情梳理

 1. 当事人关系

原告:张莉(女儿) 

被告:张建国(父亲)、李桂英(母亲) 

案外人:张伟(张莉弟弟) 

 

 

 2. 核心事实脉络

 (1)房屋背景与协议签订

张建国与李桂英夫妇育有女儿张莉、儿子张伟。登记在张建国名下的一号房屋(位于大兴区)系用家庭拆迁补偿款购买。2021年5月,张建国夫妇将一号房屋以600余万元出售给他人,因张莉户口登记在该房屋内,需先迁出才能完成交易。 

此外,张莉2014年曾借用弟弟张伟名义购买二号房屋,但张伟拒不配合过户。为解决上述两个问题,2021年5月14日,张建国、李桂英(甲方)与张莉(乙方)签订《协议书》,核心约定: 

1.  张莉将户口从一号房屋迁出后3个月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张莉150万元; 

2.  甲方负责协调张伟将二号房屋过户给张莉,若协调失败,甲方支付张莉100万元房屋折价款; 

3.  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守约方50万元违约金。 

 

协议签订当日,张莉即按约迁出户口。

 

 

 (2)父母反悔与诉讼历程

2021年8月,张建国、李桂英以“《协议书》系赠与合同”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协议。2021年10月,大兴区法院判决:《协议书》是对待给付关系,并非赠与,驳回原告诉请。 

二人不服上诉,2022年2月,北京市二中院判决:协议条款均有明确给付目的,无赠与意思,维持原判。 

2023年10月,因张建国、李桂英仍拒付150万元,张莉提起本案诉讼,主张150万元及50万元违约金。

 

 

 二、案件分析

我们围绕“协议效力”“履行义务”展开核心论证,紧扣法律规定与生效裁判:

 

 1. 《协议书》合法有效,对父母具有强制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 

- 协议性质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协议书》是家庭事务的有偿约定(张莉迁户口换150万元,父母协调过户担担保责任),并非无偿赠与,性质合法; 

- 意思表示真实:协议有张建国、李桂英亲笔签字捺印,二人虽主张“文盲、受欺诈胁迫”,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如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精神压迫的医学证明等),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 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合同生效要件。

 

 

 2. 张莉已全面履行义务,父母拒付构成违约

张莉在协议签订当日即迁出户口,完全履行了己方义务;而张建国、李桂英在户口迁出后3个月内未支付150万元,且经两级法院确认协议有效后仍拒不履行,明显构成违约。 

 

父母主张“一号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与张莉无关”,忽视了协议的核心逻辑——150万元是张莉配合户口迁出的对价,而非对房屋产权的分割,该主张与协议约定及已生效判决相悖,法院不予采信。

 

 

 3. 违约金酌情调整符合法律规定

张莉主张50万元违约金,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如资金占用损失、维权费用等)。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法院可调整”,法院结合“双方系亲属、争议持续时间”等因素,将违约金调整为“以150万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自起诉日起算)”,既维护了张莉的权益,也兼顾了公平原则。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书》合法有效,张莉已履行义务,张建国、李桂英拒付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85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张建国、李桂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莉150万元; 

2.  被告张建国、李桂英支付原告张莉违约金(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案件启示:家庭协议履行的4个法律要点

 1. 家庭事务约定务必书面化,明确权利义务

涉及户口迁出、房屋过户、款项支付等家庭事务,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对价内容”(如张莉迁户口对应150万元)、履行时间、违约责任,避免口头约定无据可依。

 

 

 2. 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不得重复抗辩

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如本案协议非赠与),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抗辩。若对生效判决有异议,应通过再审程序解决,而非拒不履行协议。

 

 

 3. 主张“欺诈胁迫”需提供充分证据

以“受欺诈、胁迫”为由主张协议可撤销,需提供直接证据:如胁迫时的录音录像、报警记录、证人证言、受胁迫后的就医记录等,仅有口头陈述难以被法院采信。

 

 

 4. 违约金约定要合理,留存损失证据

约定违约金时应结合实际损失(如资金占用利息、维权成本),避免过高约定导致法院调整;主张违约金时,需留存损失相关证据(如借款合同、律师费发票等),提高主张的可信度。

 

 

 律师提醒

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约定,既要顾及亲情,更要注重法律规范。签订协议前可咨询律师明确条款合法性,履行过程中保留履约证据(如户口迁出证明、转账记录等);遇对方反悔时,及时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依托生效裁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顾及亲情”拖延维权时机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