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阻扰女儿继承遗产房,女儿起诉维权终获胜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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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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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生前通过自书遗嘱明确拆迁安置房由女儿继承,母亲去世后,继父以 “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为由拒绝配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女儿诉求,明确 “自书遗嘱真实有效且处分个人财产的,应按遗嘱执行,女儿可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母亲拆迁获安置房,登记个人名下

陈曦(原告,胜诉方)系李静(已故)与前夫所生之女。2017 年 9 月,李静与赵伟(被告,继父)登记结婚,婚后无共同子女。李静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2023 年 11 月 2 日,李静因病去世。

2011 年 1 月,李静作为被拆迁人,与甲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选择房屋安置并选购两套期房,购房款从拆迁补偿款中直接扣除。2023 年 3 月 24 日,李静与乙公司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购买 “一号房屋”(大兴区某安置房项目),房屋现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合同买受人登记为李静。

2. 遗嘱与继承争议:母亲立遗嘱指定继承,继父提出异议

2023 年 8 月 1 日,李静亲笔书写自书遗嘱,明确载明:“‘一号房屋’系本人拆迁所得,去世后由女儿陈曦独自继承,属于陈曦个人财产,与他人无关。” 同时指定同胞兄李刚、胞妹李婷为遗嘱执行人。

李静去世后,陈曦依据遗嘱主张继承 “一号房屋”,要求承接李静在《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权利义务,赵伟提出异议:1. 认为 “一号房屋” 系其与李静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享有 50% 份额;2. 质疑自书遗嘱的真实性,称 “李静签名可能伪造”,但经法院释明后未申请笔迹鉴定;3. 以 “2017 年签订的《家庭财产协议书》未生效” 为由,主张对房屋有处分权。协商无果后,陈曦起诉至法院,诉求:判令继承李静与乙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 是否属于李静的个人财产,李静是否有权通过遗嘱处分?

李静所立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陈曦能否主张继承《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权利义务?

2. 胜诉关键:房屋属个人财产,自书遗嘱真实有效

(1)“一号房屋” 系李静个人财产,有权独立处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事实推导:① “一号房屋” 源于 2011 年李静婚前的拆迁安置,购房款从李静个人拆迁补偿款中扣除,属于婚前财产的转化形式;② 房屋买卖合同由李静单独与乙公司签订,买受人仅为李静,无证据证明赵伟对房屋有出资或贡献;③ 综上,“一号房屋” 应认定为李静的个人财产,其有权通过遗嘱自主处分。

(2)自书遗嘱形式合法、意思真实,应认定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事实推导:① 案涉遗嘱由李静亲笔书写,载明房屋具体坐落、合同编号,并签名注明 “2023 年 8 月 1 日”,完全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② 赵伟虽质疑遗嘱真实性,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遗嘱系伪造,且经法院释明后明确拒绝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③ 遗嘱内容清晰明确,无歧义,体现了李静处分个人财产的真实意愿,合法有效。

(3)陈曦作为遗嘱指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合同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合同权利义务中属于个人的部分)、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事实推导:①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权利义务(如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办理过户,以及支付剩余房款等)属于李静的个人财产性权利,可作为遗产继承;② 陈曦系遗嘱指定的唯一继承人,有权承接李静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要求乙公司配合履行合同,赵伟无权干涉。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李静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与乙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的权利义务,由原告陈曦继承。

四、案件启示

1. 立遗嘱人避坑:3 个自书遗嘱核心要点

明确财产归属,仅限处分个人财产

立遗嘱前需清晰界定财产性质(个人财产 / 夫妻共同财产),仅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如本案中 “一号房屋” 系婚前拆迁所得,李静明确其个人属性后处分,避免后续 “共同财产” 争议;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需注明 “本人享有的 ×% 份额由 ×× 继承”。

严格遵循形式要件,留存笔迹样本

自书遗嘱必须亲笔书写全部内容(不得打印后签名),注明房屋坐落、合同编号、不动产权证号等关键信息,签名并标注完整日期(年、月、日);同时可在银行、单位留存亲笔签名样本,便于后续反驳笔迹质疑。

指定遗嘱执行人,明确执行事项

建议在遗嘱中指定信任的亲属或律师作为执行人,明确其 “协助办理产权过户、协调开发商履行合同” 等职责,避免继承人因缺乏经验导致权利实现受阻。

2. 继承人维权:2 个关键行动指引

主张遗嘱继承,重点举证 “真实性 + 合法性”

持有自书遗嘱时,需提交遗嘱原件、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若对方质疑遗嘱真实性,可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的官方笔迹(如档案、银行签字)进行比对鉴定。

继承合同权利义务,及时对接合同相对方

对于未办理过户的房屋,继承人可凭生效判决书,主动与开发商(或出卖人)对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开发商以 “买受人已去世” 为由拒绝,可通过诉讼主张 “继续履行合同 + 协助办理过户”,维护自身权益。

3. 核心提醒:自书遗嘱继承 “真实为前提,形式是关键”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自书遗嘱只要亲笔书写、签名注日期且处分个人财产,即合法有效;继承人可依据遗嘱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受其他亲属干涉”。

建议公民在处分重大财产(尤其是拆迁房、未办证房屋)时,优先通过自书遗嘱明确继承归属,确保形式合规、内容清晰;发生继承争议后,继承人应依托遗嘱原件及财产权属证据,及时通过诉讼确认权利,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法律关系,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遗嘱效力被否定。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本案中,李静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系真实意愿,且无篡改痕迹,故法院依法认定其效力。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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