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明确一方继承,子女反对妻子起诉维权 北京房产律师详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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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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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妻子婚内立共同遗嘱,约定一方去世后房屋归另一方所有,丈夫去世后,继子以 “遗嘱形式不合法、房屋含婚前权益” 为由反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妻子继承房屋,明确 “共同遗嘱真实有效且内容清晰的,应按最后一份遗嘱执行”。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婚内换购房屋,登记丈夫名下

张桂英(原告,胜诉方)与李建国(已故)1993 年 12 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李建国与前妻王秀兰(已故)育有一子李帅(被告,曾用名 “李小明”),1990 年李建国与王秀兰离婚,李帅由王秀兰抚养。

1994 年 9 月,李建国与甲研究院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 “二号房屋” 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 年 11 月,甲研究院与李建国签订《单位购回房屋合同》:甲研究院购回 “二号房屋”,同时将 “一号房屋”(海淀区)以经济适用房出售给李建国。2010 年 8 月 11 日,“一号房屋” 登记至李建国名下,婚后由张桂英与李建国共同居住。

2. 遗嘱与继承争议:共同遗嘱指定继承,继子提出异议

2014 年 11 月、2019 年 11 月,张桂英与李建国先后签订两份内容一致的《共同遗嘱》,均载明:“夫妻双方一旦其中一人离世,家中动产、不动产均归另一方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 2019 年的遗嘱中,二人补充填写了 “一号房屋” 的具体坐落、面积及登记信息,李建国与张桂英均签字并注明日期。

2023 年 2 月 18 日,李建国因急性心梗去世。张桂英依据《共同遗嘱》主张继承 “一号房屋” 时,李帅提出异议:1. 认为 “一号房屋” 是单位用李建国与前妻的福利房换购,含其母亲的权益;2. 质疑遗嘱真实性,称 “父亲不可能不把房屋留给唯一儿子”;3. 提交一份自称是李建国 2019 年 6 月书写的 “遗书”,载明 “房屋留给李帅,但需让张桂英住到终老”。协商无果后,张桂英起诉至法院,诉求:判令 “一号房屋” 由其继承。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 是否属于张桂英与李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人签订的《共同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李帅提交的 “遗书” 能否对抗《共同遗嘱》的效力?

2. 胜诉关键: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共同遗嘱真实且优先

(1)“一号房屋” 系婚内换购,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推导:① “一号房屋” 系 2004 年李建国与张桂英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甲研究院 “购回旧房、出售新房” 的方式取得,购房行为及产权登记均发生在婚内;② 李帅主张 “房屋含前妻福利权益”,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前妻对 “二号房屋” 享有所有权,且 “二号房屋” 的购回与 “一号房屋” 的购买是独立的合同行为,与前妻无关;③ 综上,“一号房屋” 应认定为张桂英与李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 50% 份额。

(2)《共同遗嘱》形式合法、意思真实,应认定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事实推导:① 两份《共同遗嘱》均由李建国与张桂英共同签字确认,2019 年的遗嘱补充了房屋具体信息,进一步明确处分标的,符合 “共同遗嘱” 的形式要求;② 李帅虽质疑遗嘱真实性并申请笔迹鉴定,但鉴定机构因材料不足不予受理,李帅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遗嘱系伪造或违背李建国意愿;③ 2019 年 11 月的《共同遗嘱》是最后一份遗嘱,内容清晰明确,应作为认定继承的依据。

(3)李帅提交的 “遗书” 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事实推导:① “遗书” 落款日期为 2019 年 6 月,早于 2019 年 11 月的《共同遗嘱》,即使内容真实,也已被在后的遗嘱取代;② 张桂英对 “遗书” 的笔迹、内容真实性提出异议,李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遗书” 确为李建国所写;③ 综上,“遗书” 因真实性存疑且日期在前,不能对抗《共同遗嘱》的效力。

三、裁判结果

李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一号房屋” 中,属于原告张桂英的 50% 份额归张桂英所有;属于李建国的 50% 份额,由原告张桂英继承所有。

四、案件启示

1. 夫妻立共同遗嘱避坑:3 个核心要点

明确处分标的,细化财产信息

共同遗嘱中需明确 “不动产” 的具体坐落、不动产权证号、面积等信息,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 “财产范围争议”;若后续财产信息变更(如换房、过户),应及时签订补充遗嘱更新内容。

留存真实意思证据,确保形式合规

遗嘱应由夫妻双方亲笔签字并注明日期,若一方书写、另一方签字,需录制视频记录签字过程,证明双方系自愿认可;涉及重大财产(如房屋)的,可邀请 2 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增强证据效力。

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最后一份为准

若先后订立多份遗嘱,需在最新遗嘱中注明 “此前遗嘱与本遗嘱冲突的,以本遗嘱为准”;同时妥善保管全部遗嘱原件,避免因原件遗失导致无法核实先后顺序。

2. 继承人维权:2 个关键行动指引

主张遗嘱有效,需举证 “真实 + 合法”

持有共同遗嘱的继承人,需提交遗嘱原件、夫妻关系证明、财产权属证明等,证明遗嘱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合规;若对方质疑笔迹,可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的官方笔迹样本(如档案、银行签字)用于鉴定。

反驳对方 “虚假遗嘱”,聚焦 “真实性 + 关联性”

若对方提交自称 “被继承人书写” 的其他遗嘱,可从 “笔迹差异、落款日期合理性、内容与事实矛盾” 等角度反驳,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证据证明遗嘱真实性,若对方无法举证,法院将不予采信。

3. 核心提醒:共同遗嘱继承 “真实为基,最后为准”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夫妻共同遗嘱只要内容真实、形式合规,就应优先于法定继承及其他在先遗嘱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在世方份额,剩余部分按遗嘱处理”。

建议夫妻在订立共同遗嘱时,务必明确财产范围及继承规则,留存充分证据证明自愿性;发生继承争议后,及时通过诉讼确认遗嘱效力,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链,维护自身合法继承权。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2019 年 11 月的《共同遗嘱》是最后一份有效遗嘱,即使李帅提交的 “遗书” 真实,也因日期在前而失去效力,充分体现了 “遗嘱效力以时间先后为优先原则”。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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