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起诉确认债务人继承权,法院支持诉求助债权实现 北京房产律师详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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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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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拖欠 150 余万元债务不还,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却怠于确认对父亲遗留房屋的继承权。债权人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人的继承权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诉求,为后续执行该房屋扫清障碍,明确了 “债务人享有继承权却怠于主张时,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确认其继承权利” 的裁判规则。

一、案情梳理

1. 债权基础:债务人作为担保人,拖欠 150 余万元拒不偿还

2018 年 7 月、11 月,张强(原告,胜诉方)先后向甲公司、乙公司出借 110 万元、100 万元,约定年收益分别为 11.5%、10.5%,李明(被告)均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因甲公司、乙公司未按约定还款,张强起诉李明要求承担担保责任。2019 年 11 月,西城法院先后作出 A 号、B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李明应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前支付张强本金 140 万元、收益 15.25 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李明未履行还款义务,张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仅扣划李明名下公积金 6.885269 万元,因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 2021 年 11 月、12 月两次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强剩余 148.364731 万元债权至今未实现。

2. 继承线索:债务人父亲遗留房屋,债务人怠于确认继承权

张强调查发现:李明系李建国(已故)与王兰(已离婚)的独生子。李建国与王兰 1980 年 7 月结婚,2017 年 5 月离婚;2019 年 3 月,李建国购买 “一号房屋”(北京),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2021 年 10 月 25 日,李建国去世,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李明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

“一号房屋” 作为李建国的遗产,应由李明依法继承,但李明一直怠于办理继承权确认及房屋过户手续。为实现债权,张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确认李明继承李建国名下 “一号房屋” 的所有权。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李明是否对李建国遗留的 “一号房屋” 享有继承权?

张强作为债权人,是否有权起诉要求确认李明的继承权?

确认李明的继承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债权实现的需求?

2. 胜诉关键:债务人是唯一继承人,确认继承权符合法律规定

(1)李明是李建国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事实推导:① 李建国 2021 年 10 月去世时,父母已先去世,与王兰已离婚,无其他子女,李明作为其独生子,是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② 李建国未留遗嘱,“一号房屋” 作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应按法定继承由李明继承;③ 李明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视为接受继承。

(2)债务人怠于主张继承权,债权人有权通过诉讼确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事实推导:① 李明对 “一号房屋” 的继承权是其合法财产权利,该权利的实现(确认继承并过户房屋)可使其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② 李明明知自己享有继承权,却怠于主张,导致张强的债权无法实现,符合债权人代位主张权利的条件;③ 张强起诉要求确认李明的继承权,本质是为了实现自身债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3)“一号房屋” 系李建国个人财产,继承范围明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事实推导:① “一号房屋” 系李建国 2019 年 3 月购买,此时其与王兰已离婚,房屋登记在李建国个人名下,属于其个人财产;② 该房屋在李建国去世时仍登记在其名下,未被处分或转移,是其遗留的合法遗产,继承范围清晰明确,无权属争议。

三、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李明继承李建国名下 “一号房屋” 的所有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明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债权人避坑:3 个核心维权要点

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线索,重点关注 “潜在继承权利”

当债务人名下无直接可供执行财产时,需通过查询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户籍信息等,排查其是否享有继承权、股权、债权等 “潜在财产权利”;若发现债务人有未确认的继承权,可将继承财产作为后续执行标的。

及时提起 “确认继承权” 诉讼,避免遗产被转移

若债务人怠于确认继承权,债权人可主动起诉要求确认其继承权,防止遗产被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债务人的其他亲属)擅自处分或转移;起诉时需提交债务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遗产权属证明、债权债务证明等证据。

确认继承权后,立即申请执行遗产

拿到确认债务人继承权的判决书后,需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对遗产(如本案中的 “一号房屋”)采取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通过处置遗产实现债权。

2. 债务人警示:2 个 “不可为” 行为

不可怠于主张继承权以逃避债务

继承权是法定权利,即使债务人不主动确认,也不影响其继承事实的存在;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确认其继承权,遗产最终仍可能被执行用于还债,逃避不仅无效,还可能因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不可隐瞒继承事实,需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债务人需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及财产权利,包括已享有的继承权;隐瞒继承事实可能构成 “拒不申报财产”,面临罚款、拘留等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3. 核心提醒:债权实现 “主动排查线索,依法代位主张”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债务人享有的继承权属于其合法财产权利,当其怠于主张该权利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确认债务人的继承权,为后续执行遗产创造条件”。

建议债权人在面对 “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的困境时,务必全面排查其潜在财产权利(如继承权、股权、到期债权等),借助法律手段激活这些权利;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 “调查线索 — 固定证据 — 诉讼确认 — 申请执行” 的全流程维权方案,切实维护自身合法债权。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本案中,张强主张确认李明的继承权,是为了实现其 148 万余元的到期债权,未超出代位权行使范围,因此法院支持了其诉求,后续张强为行使代位权支出的诉讼费等费用,可要求李明承担。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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