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债房被封,妻子异议确认共同财产份额 北京婚姻房产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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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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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婚后因个人债务导致房屋被查封,妻子以 “房屋系婚内共同购买” 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近日,北京市金融法院判决确认妻子对房屋享有 50% 份额,解除对应份额的保全措施,明确 “婚内共同出资购买、离婚后过户的房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个人债务不能执行配偶份额”。

一、案情梳理

1. 婚姻背景与房屋购买:婚内共同出资,离婚后过户至丈夫名下

林月(原告,胜诉方)与陈峰(第三人)1997 年 3 月登记结婚,1999 年生育女儿陈瑶,2015 年 9 月 12 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存款 210 万元、“二号房屋” 归林月所有,宝马车归陈峰所有,男方离婚后所购房产归子女所有,婚内债务由陈峰承担。

2015 年 8 月 29 日(离婚前 14 天),陈峰与案外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 332 万元购买 “一号房屋”(北京),约定定金 7 万元、首付款 115 万元、贷款 210 万元。林月全程参与购房:8 月 29 日转账支付定金 7 万元,9 月 1 日支付中介费用 2.5 万元,9 月 2 日转账 30 万元,10 月 12 日、13 日分别转账 17.5 万元、18 万元(备注 “陈峰买房首付”),合计支付首付款 73 万元。

2015 年 11 月 6 日(离婚后近 2 个月),“一号房屋” 过户登记至陈峰名下;12 月 3 日,银行发放 210 万元房贷。自 2015 年 12 月至 2024 年 5 月,林月持续向陈峰房贷账户转账还款,累计支付 70 余万元。

2. 执行纠纷爆发:丈夫个人债务导致房屋被查封,妻子提异议

2023 年 9 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甲租赁公司(被告)与陈峰等的合同纠纷作出裁决,认定陈峰对 1000 余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债务发生于林月与陈峰离婚后,属陈峰个人债务)。仲裁期间,甲租赁公司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保全,查封了陈峰名下的 “一号房屋”。

林月以 “一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为由提出执行异议,2023 年 12 月被法院驳回。随后林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求:1. 停止对 “一号房屋” 的强制执行;2. 确认自己对 “一号房屋” 享有 100% 份额。陈峰当庭认可房屋系共同财产,同意林月享有 70% 份额;甲租赁公司则以 “房屋登记在陈峰名下,属个人财产” 为由抗辩。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 是否属于林月与陈峰的夫妻共同财产?

林月对 “一号房屋” 应享有多少份额?

甲租赁公司能否申请执行 “一号房屋” 中属于林月的份额?

2. 胜诉关键:婚内共同出资购房,个人债务不能执行配偶份额

(1)“一号房屋” 虽离婚后过户,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推导:① 陈峰签订购房合同、林月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均发生在 2015 年 9 月离婚前,属于婚内共同行为;② 林月对购房知情且主动出资,可见购房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③ 房屋虽离婚后过户至陈峰名下,但购房核心行为(签约、付款)均在婚内完成,符合 “夫妻共同财产” 的认定标准,并非陈峰个人财产。

(2)离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应按均等原则确定份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事实推导:① 林月与陈峰离婚时未对 “一号房屋” 分割,此后 8 年也未达成书面分割协议,不能仅凭诉讼中双方的 “70% 份额约定” 确定归属(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② 林月虽婚内及离婚后支付更多款项,但该款项可认定为 “代为垫付”,不能直接转化为额外份额,应另行向陈峰主张返还;③ 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般原则,在无特殊约定或过错的情况下,双方各享有 50% 份额。

(3)丈夫个人债务,不能执行妻子的 50% 份额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但应及时通知共有人)。

事实推导:① 陈峰对甲租赁公司的债务发生于离婚后,属个人债务,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② “一号房屋” 中陈峰的 50% 份额可作为执行标的,但林月的 50% 份额属其个人财产,与陈峰个人债务无关,法院应解除对该部分份额的保全措施。

三、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林月对北京市 “一号房屋” 享有 50% 份额;

确认第三人陈峰对北京市 “一号房屋” 享有 50% 份额;

解除对原告林月享有的 “一号房屋” 50% 份额采取的保全措施;

驳回原告林月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夫妻共同财产保护:3 个核心风险防控要点

婚内共同购房,及时明确财产归属并登记

婚内购房时,无论房款由谁支付,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明 “共同共有” 或 “按份共有” 及具体份额;若离婚时房屋尚未过户,需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房屋归属及分割方案,避免因登记延迟导致后续纠纷。

离婚未分割财产,定期梳理并协商处理

若离婚时存在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如本案中的 “一号房屋”),应尽快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分割方式,必要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切勿长期拖延,否则一旦一方涉及债务纠纷,可能导致房屋被整体查封,增加维权成本。

代为垫付款项,留存凭证并及时主张返还

离婚后若为对方垫付房贷、房款等款项,需在转账时注明 “代还房贷”“垫付房款” 等用途,留存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定期向对方主张返还,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举证困难或超过诉讼时效。

2. 执行异议维权:2 个关键行动指引

提异议前,固定 “共同财产” 核心证据

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时,需提交婚内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收据)、房贷还款记录、双方沟通购房的聊天记录等,证明 “购房系共同意思表示、款项系共同出资”,反驳 “登记在一方名下即属个人财产” 的抗辩。

异议被驳回后,及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被驳回后,需在 15 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重点围绕 “财产是否为共同所有、债务是否为个人债务” 举证,避免因超期起诉丧失维权权利。

3. 债权人注意:2 个执行风险提示

审查债务人财产权属,区分个人与共同财产

申请执行前,需通过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等信息,核查债务人财产是否为其个人所有;若为夫妻共同财产,需明确债务人的份额,避免盲目申请整体查封导致执行异议,延误执行进程。

债务发生于债务人离婚后,警惕 “虚假分割”

若债务发生于债务人离婚后,需审查其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如是否存在 “净身出户”“财产全归配偶” 等明显不合理情形),若涉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另行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4. 核心提醒:夫妻财产分割 “约定优先,证据为基;个人债务,不及配偶”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婚内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即使离婚后过户至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个人债务仅以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及共有财产中的个人份额清偿,不能累及配偶的合法财产”。

建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时,妥善处理财产归属问题,留存完整证据;发生执行纠纷后,需结合财产性质、债务发生时间等关键事实,依法主张权利,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维权策略,确保自身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林月正是通过举证 “婚内共同购房、共同出资”,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 50% 份额,从而排除了对该部分份额的强制执行。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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