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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生前立自书遗嘱,明确名下房屋由儿子继承,其他子女虽有异议但无证据反驳,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儿子所有。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明确了 “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且内容真实的,应按遗嘱内容处理遗产” 的裁判规则。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母亲名下的个人房产
陈建国(已故)与李秀英(已故)系夫妻关系,育有四子女:长女陈兰、次女陈梅、长子陈明(原告,胜诉方)、次子陈强(被告)。1986 年 6 月,陈建国去世,李秀英未再婚,于 2018 年 10 月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1998 年 12 月,李秀英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 “一号房屋”(西城区),2001 年 5 月该房屋登记至李秀英名下。陈明称房屋系其出资以母亲名义购买,陈强虽不认可出资事实,但双方均确认 “一号房屋” 为李秀英个人财产。
2. 遗嘱与继承纠纷:母亲立遗嘱指定继承,次子提出异议
2011 年 10 月 2 日,李秀英亲笔书写遗嘱,内容为:“我声明我的‘一号房屋’,还有存款,我死后全部归我儿子陈明一人所有。与其他人没关系。” 声明人处由李秀英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2018 年李秀英去世后,陈明依据遗嘱主张继承 “一号房屋”,陈强以 “不认可遗嘱真实性、要求房屋保留念想” 为由反对。长女陈兰、次女陈梅均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明确放弃对李秀英遗产的继承。2022 年,陈强、陈兰、陈梅曾就继承问题起诉陈明,后因未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李秀英所立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一号房屋” 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处理?
2. 胜诉关键:遗嘱形式合法且无相反证据,应按遗嘱执行
(1)案涉房屋为李秀英个人遗产,继承规则明确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事实推导:① “一号房屋” 系李秀英在陈建国去世后购买,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双方均认可为其个人财产,属于李秀英的遗产;② 李秀英生前立有遗嘱,应优先按遗嘱处理遗产,而非适用法定继承。
(2)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内容真实有效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主张需提供证据证明)。
事实推导:① 案涉遗嘱由李秀英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 2011 年 10 月 2 日,完全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② 陈强虽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但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遗嘱系伪造、篡改或违背李秀英真实意愿;③ 遗嘱内容清晰明确,直指 “一号房屋” 归陈明继承,无歧义或矛盾之处,应认定为李秀英的真实意思表示。
(3)其他子女放弃继承,不影响遗嘱执行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事实推导:长女陈兰、次女陈梅均提交书面声明放弃继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陈强虽有异议但无证据支撑,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及执行。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李秀英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 “一号房屋”,由原告陈明继承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陈强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遗嘱订立人避坑:3 个自书遗嘱有效性要点
严格遵循法定形式,确保 “亲笔书写 + 签名 + 注日期”
自书遗嘱必须由本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不得打印或由他人代笔;落款处需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并准确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缺一不可,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内容清晰明确,避免歧义
遗嘱中需明确遗产范围(如 “位于 XX 市 XX 区 XX 号的房屋” 需注明具体地址及不动产权证号)、继承人信息及分配方案,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如 “我的房子给儿子”),防止后续产生争议。
留存佐证证据,增强可信度
立遗嘱时可同步录制视频(清晰展示书写过程及本人精神状态),或邀请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非必需,但可增强证据效力);遗嘱原件需妥善保管,可交由信任的亲属或律师保管,避免遗失或被篡改。
2. 继承人维权:2 个关键行动指引
凭有效遗嘱主张权利,积极应对异议
持有遗嘱的继承人需提交遗嘱原件及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证明遗嘱效力及自身继承权;若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可要求其提供证据,对方无法举证的,法院通常会采信遗嘱效力。
关注其他继承人态度,及时固定放弃继承证据
若部分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需要求其出具书面《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签字捺印,必要时可进行公证,避免后续反悔引发纠纷。
3. 核心提醒:遗嘱继承 “形式为基,证据为王”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自书遗嘱只要符合法定形式,且无相反证据证明其无效,就应作为处理遗产的依据;继承人对遗嘱提出异议的,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建议家庭中提前订立遗嘱,明确财产分配意愿,避免身后纠纷;发生继承争议后,需依托证据依法维权,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法律关系,确保遗嘱的效力得到法院认可,维护自身合法继承权。
法律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继承人 2018 年去世,继承纠纷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故适用《继承法》相关规定审理,这也是判断遗嘱效力的重要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