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诉姐姐侵占安置房胜诉,法院判决腾房及支付占用费 北京房产律师案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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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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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以 “分房协议”“照顾母亲” 为由长期占用弟弟名下的拆迁安置房,弟弟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姐姐限期腾退房屋,并按每月 2500 元支付房屋占用费,明确了 “物权优先于模糊家庭协议” 的裁判规则,为产权人维护房屋权益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10 年:委托售房 + 拆迁安置,弟弟合法取得房屋产权

王建国(父亲)与李秀兰(母亲)育有两子两女:长子王强、次子王磊(原告,胜诉方)、长女王芳(被告)、次女王丽。

2010 年 2 月 8 日,王建国、李秀兰出具《委托书》,公证委托长子王强代为出售其名下的 “二号房屋”(丰台区平房六间中的五间)。同日,王磊作为被拆迁人,与甲公司签订《棚户区改造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拆迁其即将购买的房屋,安置一套 58 平方米房屋(即后续 “一号房屋”),甲公司抵扣房款后支付王磊补偿款 10.0867 万元。

2 月 10 日,王强代理王建国与王磊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 “二号房屋” 中的一间出售给王磊,当日完成过户登记,王磊取得 “二号房屋” 产权。

2016 年 10 月,王磊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拆迁安置的 “一号房屋”;2018 年 4 月,“一号房屋” 登记至王磊名下,王磊为唯一产权人。

2. 2011-2024 年:模糊分房协议引争议,姐姐无偿占用房屋

2011 年 4 月 30 日,王强、王芳、王丽、王磊四人签订一份手写协议,载明 “6 套房下来,哥俩各两套,姐俩各一套”,但未明确具体对应哪套房屋、产权归属及交付时间。

2015 年 9 月,王芳未经王磊同意,以 “方便照顾母亲” 为由擅自入住 “一号房屋”。2024 年 3 月,王磊通过微信多次要求王芳腾退,王芳以 “按协议应分得该房屋” 为由拒绝,王磊遂起诉,诉求:1. 判令王芳腾退 “一号房屋”;2. 判令王芳按每月 4000 元支付自 2024 年 3 月 13 日起的房屋占用费;3. 诉讼费由王芳承担。

王芳抗辩:1. 王磊取得 “二号房屋” 系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无效;2. 王磊签订拆迁协议时未取得 “二号房屋” 产权,协议无效;3. 2011 年分房协议约定自己应得一套房,“一号房屋” 就是分配给自己的,有权居住。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王磊取得 “二号房屋” 及 “一号房屋” 的产权是否合法有效?

2011 年的分房协议能否作为王芳占有 “一号房屋” 的依据?

王芳是否应腾退房屋并支付占用费?

2. 胜诉关键:产权合法清晰,模糊协议无约束力

(1)王磊取得 “二号房屋” 产权合法,代理行为未越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

事实推导:① 王建国、李秀兰的《委托书》明确授权王强出售 “五间平房”,王强代理出售其中一间给王磊,未超越代理权限;② 《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 2010 年 2 月 10 日已完成过户,王磊合法取得 “二号房屋” 产权,王芳主张 “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无事实依据。

(2)拆迁协议合法有效,签约时无产权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缔约时无处分权不影响合同效力)。

事实推导:① 王磊 2010 年 2 月 8 日签订拆迁协议时,虽未完成 “二号房屋” 过户,但该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真实合意,符合拆迁政策;② 依据 “举轻以明重” 原则,即使缔约时无产权,拆迁协议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磊后续用补偿款购买 “一号房屋” 并登记,产权来源合法,王芳的抗辩不成立。

(3)2011 年分房协议模糊无约束力,不能对抗物权登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需明确内容才具有履行效力)。

事实推导:① 2011 年的协议仅笼统约定 “哥俩各两套、姐俩各一套”,未明确 “一号房屋” 归王芳所有,也未约定交付时间、产权过户等核心内容,属于 “无履行内容” 的意向性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② “一号房屋” 登记在王磊名下,王磊作为唯一产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权,王芳以模糊协议主张占有房屋,无法对抗物权登记。

(4)王芳无权占有应腾退,占用费应合理计算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应赔偿损失)。

事实推导:① 王芳未经产权人王磊同意入住 “一号房屋”,属于无权占有,王磊有权要求腾退;② 王磊主张自 2024 年 3 月起按每月 4000 元计算占用费,但未充分举证 “强占” 事实,法院结合同类房屋租金市场行情,酌情确定自起诉状送达之日(2024 年 7 月 17 日)起按每月 2500 元计算,符合公平原则。

三、裁判结果

被告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一号房屋” 腾空并返还原告王磊;

被告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磊房屋占用费(以每月 2500 元为标准,自 2024 年 7 月 17 日起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驳回原告王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芳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产权人避坑:3 个核心维权动作

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固定物权归属

购买房屋(尤其是拆迁房、二手房)后,务必在法定期限内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凭借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对抗他人主张;委托他人办理售房、过户时,需出具明确的公证委托书,避免 “代理权限争议”。

留存产权来源证据,形成完整链条

保留购房合同、拆迁协议、付款凭证、完税证明等,证明产权取得的合法性;如本案中王磊留存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安置补偿协议》,成为反驳 “产权瑕疵” 的关键证据。

催要房屋留存记录,明确占用起始时间

要求无权占有人腾退时,通过微信、短信、书面函件(EMS 邮寄)等方式留存催告记录,注明 “限期搬离”“逾期将主张占用费” 等内容,为后续计算占用费提供依据。

2. 家庭分房协议注意:2 个 “必须明确”

必须明确具体财产及归属

家庭内部分房时,协议需写明 “具体房屋地址、产权证号、归属人”,避免 “一套房”“哥俩各两套” 等模糊表述;如涉及拆迁房,需注明 “对应哪个拆迁指标、由谁办理登记”。

必须明确履行方式及期限

约定 “过户时间、费用承担、交付方式” 等履行条款,如 “202X 年 X 月前办理过户,税费由 XX 承担”;必要时可对协议进行公证,增强法律效力,避免日后因 “无履行内容” 引发争议。

3. 占有人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凭模糊协议强行占有他人房屋

未取得产权登记,仅依据 “口头约定”“模糊书面协议” 占有他人房屋,属于无权占有,产权人可通过诉讼要求腾退并索赔占用费,切勿抱有 “家人不会起诉” 的侥幸心理。

不可以 “照顾亲属” 为由对抗物权

“照顾父母”“家庭互助” 等理由需建立在产权人同意的基础上,未经同意的,不能成为 “合法占有” 的依据;确需居住的,应与产权人签订书面租赁或借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物权登记具有优先效力,模糊的家庭分房协议不能对抗合法的不动产登记”。无论家庭关系如何,产权归属应以登记为准,家庭内部约定需明确具体且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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