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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 328 万拆迁款被债务人及其配偶转移,债务人配偶又低价转卖房产逃避债务。债权人通过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后,再次起诉要求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债务人名下,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关键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拆迁款被转移,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
2005 年 8 月,陈强(原告,胜诉方)以其名下修理部名义与某村委会签订协议,购得 3076.6 平方米土地及 49 间房屋。2019 年 11 月,该地块拆迁,陈强与甲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化名)签订补偿协议,确定拆迁补偿款共计 596.844 万元。
2020 年 10 月,陈强收到 421.4768 万元补偿款后,按与周伟(案外人,化名)的约定转至其账户。但周伟仅返还 93 万元,剩余 328.4768 元拒绝返还。经查,周伟与赵琳(被告一,化名)系夫妻关系,二人 2012 年 11 月结婚,2021 年 2 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号房屋(顺义区 )、二号房屋归赵琳所有,债务由周伟承担”,明显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意图。
2. 债务人配偶低价转卖房屋,债权人起诉撤销
2022 年 4 月,赵琳在未清偿陈强债务的情况下,将 “一号房屋” 以 116 万元的价格(低于市场价值约 200 万元)卖给孙浩(被告二,化名,周伟的亲戚),并办理过户登记。陈强得知后,于 2022 年 6 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2023 年 4 月,顺义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撤销赵琳与孙浩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二人系恶意串通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3. 合同被撤销后,起诉要求恢复房屋登记
因 “一号房屋” 仍登记在孙浩名下,赵琳与孙浩均怠于办理恢复登记,陈强为保障债权实现,再次起诉,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屋” 由孙浩名下过户至赵琳名下;2. 赵琳、孙浩协助办理过户手续;3. 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赵琳抗辩:无力退还孙浩购房款,无法办理过户;孙浩抗辩:陈强非物权争议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且已支付购房款,不同意过户。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陈强作为债权人,是否有权主张 “一号房屋” 恢复登记至赵琳名下?
赵琳以 “无力退房款” 为由拒绝过户,能否成立?
孙浩主张 “陈强主体不适格”,是否有法律依据?
2. 胜诉关键:合同被撤销后物权应恢复原状,债权人有权主张权利
(1)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后,物权需恢复至原始状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
事实推导:① 生效判决已撤销赵琳与孙浩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孙浩因合同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亦失去合法基础;② 根据 “无效返还” 原则,“一号房屋” 应恢复至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即登记回原所有权人赵琳名下,赵琳与孙浩均负有配合义务,“无力退房款” 不能对抗物权恢复的法定义务。
(2)陈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主张物权确认及恢复登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归属、内容发生争议,利害关系人可请求确认权利)。
事实推导:① 陈强系赵琳的合法债权人,生效判决已认定赵琳通过离婚协议、低价转卖房屋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② “一号房屋” 系赵琳的责任财产,其登记状态直接影响陈强债权的实现,陈强与房屋登记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有权作为原告主张恢复登记,并非 “非物权争议当事人”,主体适格。
(3)孙浩的 “已支付购房款” 抗辩,不影响物权恢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后,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事实推导:① 孙浩与赵琳的房屋买卖系恶意串通行为,即使孙浩实际支付购房款,也不能基于无效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② 孙浩的损失可另行向赵琳主张返还购房款,但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要求恢复物权登记的诉求。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 “一号房屋”由被告孙浩名下过户登记至被告赵琳名下,被告赵琳、孙浩负有协助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赵琳、孙浩共同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债权人维权:3 个核心行动步骤
及时固定债务人财产线索,防止转移
发现债务人可能逃避债务时,立即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查询其财产状况(房产、车辆、股权等),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相关财产,避免财产被转移或低价处分。
恶意转移财产可起诉撤销,挽回损失
若债务人存在 “低价转让财产、无偿赠与、离婚净身出户” 等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债权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之日起 1 年内,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恢复财产原状。
合同撤销后,及时主张物权恢复登记
财产转让合同被撤销后,若债务人及受让人怠于办理恢复登记,债权人可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物权确认之诉,要求将财产登记回债务人名下,确保责任财产不流失,为后续执行奠定基础。
2. 债务人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通过离婚、低价转卖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离婚协议中 “财产全归一方,债务全由另一方承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财产等行为,若被认定为 “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将被法院撤销,且可能因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承担刑事责任。
不可怠于履行合同撤销后的返还义务
财产转让合同被撤销后,债务人及受让人应主动办理财产恢复登记,不得以 “无力退还款项” 等为由拒绝,否则将被法院强制执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额外成本。
3. 房屋买受人警示:购买二手房需核查 3 项关键信息
核查房屋权属是否清晰
要求出卖人提供房产证、婚姻证明、离婚协议等,确认房屋无共有纠纷、无权利限制(查封、抵押),避免购买 “债务人恶意转移的财产”。
核实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通过中介、房产平台查询同小区同户型房屋价格,若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30% 以上,需警惕 “恶意低价转让” 风险,避免合同被撤销导致钱房两空。
通过正规渠道交易,留存付款凭证
务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购房款,备注 “购房款”,并留存转账记录、收条、购房合同等,若因合同被撤销需主张返还房款,可作为有效证据。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 1 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超过期限将丧失胜诉权。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