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方起诉男方还钱,证据不足被驳回 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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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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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称儿子生前保管自己 177 万元售房款,儿子去世后,要求前夫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返还钱款。前夫当庭表示 “放弃继承儿子全部遗产”,法院最终驳回前妻诉求。近日,相关法院的判决,为 “遗产债务清偿中继承人的权利义务” 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前妻售房后款项由儿子保管

1995 年 10 月,王秀兰(原告,化名)与李建国(被告,胜诉方)离婚,二人婚生子李明(案外人,化名)由王秀兰抚养,李建国需支付抚养费(王秀兰称李建国未实际支付)。

2010 年,王秀兰通过单位房改,以成本价 3.8 万余元购买 “一号房屋”(朝阳区,建筑面积 57.33㎡),登记在自己名下。2018 年 6 月,王秀兰将 “一号房屋” 出售,主张实际成交价 376 万元,因李明是独子且已离婚无子女,便将全部售房款交由李明保管。

根据银行流水,2018 年 5 月至 10 月,王秀兰分多次向李明转账共计 366 万余元。2018 年 9 月,李明用其中 164 万元购买 “二号房屋”(房山区,建筑面积 67.81㎡),登记在自己名下,剩余款项由李明继续保管。

2. 2024 年:儿子去世,前妻起诉前夫要求返还钱款

2024 年 8 月 28 日,李明去世,未留下遗嘱。李明与前妻赵娜(案外人,化名)2011 年离婚,无子女,其法定继承人仅有母亲王秀兰与父亲李建国。

王秀兰认为,李明生前保管的 177 万元(售房款扣除 “二号房屋” 购房款后的剩余部分)是自己的财产,李明去世后,该款项应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处理,故起诉李建国,诉求:1. 判令李建国在继承李明遗产范围内返还 177 万元;2. 诉讼费由李建国承担。

李建国抗辩:① 从未继承过李明的任何遗产;② 当庭明确表示 “放弃继承李明的全部遗产”,不应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李明生前保管的 177 万元是否属于其遗产?

李建国作为继承人,是否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返还该款项?

2. 胜诉关键:继承人放弃继承,无需承担遗产债务

(1)即使 177 万元属于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即可免除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事实推导:① 本案中,王秀兰主张李明保管的 177 万元是自己的财产,但未提交书面保管协议或李明认可 “代保管” 的证据,无法直接否定该款项作为李明遗产的可能性;② 但李建国当庭明确表示 “放弃继承李明全部遗产”,且未实际继承任何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放弃继承后,对李明的债务(若存在)无需承担清偿责任,自然无需在继承范围内返还钱款。

(2)王秀兰未能证明 177 万元系 “代保管财产”,而非李明遗产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需提供证据)。

事实推导:① 王秀兰仅以 “母子关系” 和 “转账记录” 主张 177 万元是 “代保管财产”,但未提交《保管协议》、李明的书面确认、聊天记录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 “代保管” 合意;② 李明接收款项后用部分资金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剩余款项由其自由支配,从行为上看更符合 “赠与” 或 “李明自有财产”,王秀兰未能举证推翻该合理性推断,进一步削弱了其诉求的事实基础。

(3)李建国未实际继承遗产,无清偿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前应清偿债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

事实推导:① 李明去世后,其遗产(如 “二号房屋”、剩余款项等)尚未分割,李建国未实际占有、使用或处分任何遗产;② 即使遗产中包含需向王秀兰返还的款项,因李建国放弃继承,也无需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王秀兰应向实际继承遗产的主体(本案中仅王秀兰自身)主张权利,而非要求放弃继承的李建国承担。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秀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秀兰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继承人(如李建国)避坑:2 个核心应对动作

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留存书面声明

若不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尤其是可能伴随债务的遗产),应在知道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 “放弃继承”,并留存声明原件;当庭放弃的,需确认记入庭审笔录并签字,避免后续被认定为 “默认继承”。

不实际占有、处分遗产,避免 “实际继承” 认定

放弃继承后,切勿参与遗产的管理、使用或处分(如出租遗产房屋、支取遗产存款等),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 “实际接受继承”,从而需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 债权人 / 利害关系人(如王秀兰)维权:3 个关键注意事项

提前固定 “非遗产” 证据,避免事后争议

若将款项交由他人保管,务必签订书面《保管协议》,明确 “款项归属、保管期限、返还条件”,并留存转账备注(如 “代保管款项”)、聊天记录等;若为赠与,也应明确约定赠与条件,避免因对方去世导致款项被作为遗产分割。

起诉前核实继承人是否实际继承遗产

主张 “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 前,需通过不动产登记、银行流水、遗产分割协议等核实继承人是否实际占有遗产;若继承人已明确放弃继承且未实际取得遗产,起诉该继承人将面临败诉风险,应转而向实际继承遗产的主体主张权利。

区分 “遗产债务” 与 “个人债务”,精准主张权利

若款项是被继承人的 “个人债务”(如借款、代保管款),需在遗产分割前提出,要求从遗产中优先清偿;若无法证明是债务,仅以 “财产归属” 主张权利,需另行提起 “所有权确认纠纷”,而非依赖遗产债务清偿程序。

3. 核心提醒:继承遗产需谨慎,放弃继承要明确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实践中,继承人在面对可能存在债务的遗产时,可通过明确放弃继承规避责任;而对于将财产交由他人保管的情况,务必通过书面协议固定权利,避免因对方去世导致财产混同为遗产,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建议涉及遗产继承时,先梳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情况,咨询律师评估继承的法律风险;若决定放弃继承,需以法定形式明确表示,确保自身权益不受牵连。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放弃继承的声明必须在 “遗产处理前” 作出,遗产处理后(如已完成过户、存款支取)再放弃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继承人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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