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通州现房,开发商拒交房被判继续履行 北京房产律师详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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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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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花 1230 万购买通州现房,全额付款并缴纳税费后,开发商却迟迟不交房、不办理过户。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限期交付房屋并配合过户,为企业购房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19-2021 年:签订认购协议与买卖合同,公司全额付款

2019 年 2 月,甲公司(原告,胜诉方)计划购置办公用房,委托法定代表人张磊(化名)与乙公司(被告,开发商,化名)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锁定 “一号房屋”(通州区)的购买意向。

2021 年 1 月 15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正式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核心约定:

房屋总价款 1230 万元;

乙公司在收到全额房款后 30 日内发出《交房通知书》,并在交房后 720 日内协助办理过户;

甲公司一并购买两个车位,支付车位费 50 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委托张磊配偶王丽(化名)向乙公司支付购房款 1230 万元及团购服务费 70 万元,乙公司出具购房款发票;同时,甲公司向税务部门缴纳印花税 3075 元、契税 351428.57 元,共计支出 1315.450357 万元。

2. 2021-2024 年:开发商拒履行,公司起诉维权

甲公司全额付款后,多次催促乙公司交房并办理过户,但乙公司始终以 “内部流程未走完”“房源调整” 等理由拖延,未按合同约定发出《交房通知书》,甲公司至今未实际占有 “一号房屋”。

2024 年,甲公司为维护权益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诉求:

判令乙公司继续履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判令乙公司交付 “一号房屋” 并配合办理过户;

诉讼费、保全费 5000 元由乙公司承担。

案件审理中,乙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甲公司是否已履行付款义务,乙公司是否应继续履行交房及过户义务?

2. 胜诉关键:合同有效且公司已履约,开发商违约需强制履行

(1)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事实推导: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房屋产权清晰、交易价格合理),符合商品房现房交易的法定要件,合法有效。乙公司作为出卖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房及协助过户义务。

(2)甲公司已全面履行付款及纳税义务,履约无瑕疵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事实推导:① 甲公司提交的银行对账单、付款凭证、乙公司出具的购房款发票,证明其已支付 1230 万元购房款及 50 万元车位费,完全履行付款义务;② 契税、印花税完税证明显示甲公司已缴纳全部交易税费,符合办理过户的前提条件;③ 乙公司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乙公司拒履行构成根本违约,需承担强制履行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事实推导:① 合同明确约定 “乙公司收到全额房款后 30 日内交房,交房后 720 日内过户”,甲公司付款后乙公司长期拖延,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② 涉案房屋为现房,不存在 “无法交付”“产权受限” 等履行障碍,具备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③ 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其履行义务。

三、裁判结果

被告乙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甲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 交付给原告甲公司,并配合原告甲公司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乙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四、案件启示

1. 企业购房避坑:4 个核心维权动作

签订规范合同,明确履行期限与违约责任

购房时务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优先使用住建委标准文本),明确约定 “付款时间、交房期限、过户节点”,并细化违约责任(如逾期交房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避免使用 “以通知为准”“另行协商” 等模糊表述。

留存完整付款及履约证据,形成闭环

付款时通过公司对公账户转账,备注 “购房款”“车位费” 等明确用途;要求开发商出具正式发票,而非收据;同时留存纳税凭证、沟通记录(如催交房的函件、邮件),确保 “付款 - 纳税 - 催告” 的证据链完整。

发现违约及时催告,固定违约事实

开发商逾期交房或过户时,立即发送书面《催告函》(通过 EMS 邮寄并留存快递底单),明确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若开发商回函推诿,可作为其违约的直接证据。

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屋被另行处分

如担心开发商将房屋转售他人或设定抵押,可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房屋,确保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保全费最终由违约方承担(如本案中甲公司支付的 5000 元保全费由乙公司承担)。

2. 开发商(如乙公司)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无故拖延履行,需按合同约定交房过户

收取购房款后,应严格按合同期限履行交房及协助过户义务,不得以 “内部流程”“市场变化” 等理由拖延;即使出现履行困难,应主动与购房人协商,而非消极回避。

不可拒不到庭应诉,放弃抗辩权利

收到法院传票后,应按时到庭提交证据、进行抗辩;拒不到庭将视为放弃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直接支持原告的诉求,增加自身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成本。

3. 核心提醒:商品房交易 “履约是底线,证据是保障”

本案中,甲公司胜诉的核心在于 “合同条款清晰 + 履约证据充分 + 及时依法维权”。无论个人还是企业购房,都应重视合同的规范性和证据的留存;一旦遭遇开发商违约,切勿拖延,应在诉讼时效内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制定维权方案,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只要不存在上述情形,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交房及过户义务。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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