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后妹妹拒过户,姐姐起诉获法院支持 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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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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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姐妹因 “户籍限制” 约定借名买房,姐姐实际出资并居住 20 余年,妹妹却在过户时反悔拒配合。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妹妹需配合姐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 “借名买房” 的产权归属纠纷划下清晰界限。

一、案情梳理

1. 1997 年:姐姐入住房屋,因户籍限制难购房

赵芳(原告,胜诉方)与赵丽(被告,化名)系亲姐妹。1986 年,二人父母通过单位(甲公司,化名)分得 “一号房屋”(东城区),后父母将房屋安排给赵丽使用。1997 年,赵丽因工作调动搬至新房,经家庭协商,“一号房屋” 交由无房居住的赵芳使用,赵芳自此入住并承担房屋日常管理。

1998 年,甲公司启动房改售房,“一号房屋” 可按成本价 1450 元 /㎡购买,但房改政策要求 “购房人户籍需在涉案房屋内”。因赵芳户籍不在 “一号房屋”,而赵丽户籍仍登记在此,赵芳与赵丽协商:以赵丽名义购房,实际产权归赵芳所有,购房款由赵芳承担,赵丽当场同意。

2. 1998-1999 年:姐姐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妹妹名下

1998 年 4 月 2 日,赵芳以赵丽名义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总价款 29773.77 元,公共维修基金 906.57 元。赵芳分两次支付全部款项(3 万元 + 902.53 元),甲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由赵芳保管。1999 年,“一号房屋” 产权登记至赵丽名下,房产证原件由赵芳持有。

此后 20 余年,“一号房屋” 一直由赵芳居住使用,赵芳陆续支付供暖费、购买家具家电,赵丽从未提出异议。

3. 2023 年:妹妹反悔拒过户,姐姐起诉维权

2023 年,赵芳因年龄增长需明确房屋产权,多次与赵丽协商过户事宜,赵丽突然反悔,主张 “房屋是自己用夫妻工龄购买的个人财产,不存在借名买房”。赵丽配偶张强(化名,第三人)亦认可赵丽说法,拒绝配合过户。

2023 年底,赵芳向东城法院起诉,诉求:1. 判令赵丽、张强配合将 “一号房屋” 过户至自己名下;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赵芳与赵丽之间是否存在 “借名买房” 关系?

赵芳主张过户的诉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2. 胜诉关键:5 项核心证据锁定 “借名买房” 事实

(1)实际出资 + 持有关键凭证,证明购房款来源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事实推导:赵芳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房产证原件,且所有款项均由其银行账户支出;赵丽虽主张 “用夫妻工龄购房”,但未提交任何出资证据,也无法解释为何关键凭证由赵芳持有。法院认定 “赵芳是实际出资人”。

(2)20 余年实际占有使用,符合借名买房特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法典>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九条(实际权利人持有权利凭证并实际占有,可主张物权)。

事实推导:赵芳提交了 1999 年至今的供暖费收据、家具购买合同、防盗门保修卡等证据,证明其长期实际居住;赵丽在庭审中也认可 “20 余年未使用过房屋”,进一步佐证赵芳是实际权利人。

(3)录音证据证实 “借名合意”,妹妹无相反抗辩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录音属于法定证据种类)。

事实推导:赵芳提交的通话录音显示,其提及 “1998 年我出钱用你名字买房” 时,赵丽回复 “恩” 且未提出异议;赵丽主张 “录音是应付性回应”,但未提交证据推翻,法院认定双方存在 “借名买房” 的口头约定。

(4)证人证言反证 “借名合理性”,户籍限制是关键诱因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证人证言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事实推导:赵丽申请的证人(姐妹二人的其他姐妹)称 “房改时父母同意赵丽购房”,但同时承认 “赵芳当时户籍不在房屋内,不符合购房条件”;该证言反而印证了 “赵芳借名买房的客观必要性”,与赵芳主张一致。

(5)房屋无过户障碍,符合履行条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影响实际权利归属)。

事实推导:“一号房屋” 虽为央产房,但甲公司已出具房改售房相关文件,不存在政策禁止过户情形;赵丽以 “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抗辩,无法对抗赵芳的实际权利主张。

三、裁判结果

被告赵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赵芳办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 “一号房屋” 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赵芳名下;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赵丽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借名买房需做好 3 点,避免权属纠纷

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明确核心条款

务必以书面形式约定:① 借名原因(如户籍、限购等);② 实际出资人、产权归属;③ 过户时间及条件;④ 违约责任(如拒不过户的赔偿标准)。口头约定易引发争议,书面协议是维权核心依据。

留存全套出资及使用证据,形成证据链

实际出资人需保管好:① 购房款支付凭证(银行流水、收据、发票);② 房产证、买卖合同等原件;③ 房屋使用证据(物业费、供暖费、水电费单据,家具家电购买记录),证明 “出资 + 占有” 双重事实。

选择可靠借名人,避免身份关联风险

优先选择近亲属借名,但需注意:① 借名人婚姻状况(如本案中赵丽配偶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需提前明确其知情并同意);② 借名人无债务纠纷(避免房屋被查封拍卖);③ 定期核查房屋产权状态,防止借名人擅自处分。

2. 实际权利人维权:抓住 2 个关键时机

发现对方反悔后,及时固定 “借名合意” 证据

如本案中赵芳通过录音确认借名事实;若暂无书面协议,可通过微信、短信沟通并留存记录,让对方承认借名事实。

尽快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借名买房纠纷诉讼时效为 3 年,从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如对方明确拒不过户)起算,切勿因 “碍于情面” 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超过时效。

3. 借名人警示:切勿滥用登记权利,需诚信履约

借名人需注意:即使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若存在明确借名约定,实际权利人可通过诉讼主张过户;擅自处分房屋(如出售、抵押)需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侵占罪。本案中赵丽因反悔拒过户,不仅承担诉讼费,还损害了姐妹亲情,得不偿失。

4. 核心提醒:物权登记≠实际权利,证据是关键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不动产物权登记仅具有公示效力,不影响实际权利归属”。借名买房中,“实际出资 + 实际占有 + 借名合意” 是认定权利归属的核心三要素,只要证据充分,即使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权利人仍可主张物权。

建议涉及借名买房时,尽量咨询律师起草协议,必要时进行公证,从源头降低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及时委托律师梳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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