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买工程款抵账房多付,起诉要回多余房款胜诉 北京房产律师详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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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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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装饰公司用工程款抵购房屋,为省成本委托他人代持,多年后为过户又额外支付 120 万元,最终起诉主张代持人返还 53.5 万元工程款债权,法院全额支持诉求!近日,相关法院的判决,为 “工程款抵房 + 代持” 引发的财产纠纷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12-2014 年:工程款抵房款,委托代持为省成本

2012-2013 年,甲装饰公司(原告,胜诉方)承接乙房地产公司(化名)的装修项目。工程竣工后,双方协商用 85.12 万元工程款抵购乙公司开发的 “一号房屋”(某区)购房款,乙公司于 2013 年 3 月出具收据,明确该款项系甲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化名)以工程款冲抵。

2014 年 2 月 26 日,甲装饰公司、乙房地产公司、刘强(被告,化名)签订《工程款结算及付款协议》,约定:甲装饰公司将乙公司欠付的剩余 53.5 万元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刘强,用于冲抵 “一号房屋” 剩余购房款 52.2697 万元,差额 12303 元由乙公司支付给刘强。

之所以将债权转让给刘强,是因为刘强时任丙传播公司(化名)法定代表人,称可通过内部关系拿到低价购房资格。甲装饰公司与刘强约定:先以丙传播公司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后续过户回甲装饰公司或其指定人名下。最终 “一号房屋” 登记在丙传播公司名下,但实际由陈明居住使用,甲装饰公司持续缴纳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

2. 2016-2023 年:代持方抵押贷款难偿还,装饰公司再付 120 万过户

2016-2017 年,经甲装饰公司同意,丙传播公司用 “一号房屋” 办理银行抵押贷款,供公司及刘强使用。2023 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房屋面临被拍卖风险。经协商,甲装饰公司同意由陈明向丙传播公司支付 120 万元,丙传播公司将房屋过户至陈明名下。

2023 年 6 月,陈明与丙传播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支付 120 万元后办理过户。甲装饰公司认为:“一号房屋” 购房款 133.005 万元已全部用自身工程款抵付,现又额外支付 120 万元,刘强及丙传播公司相当于 “未出资却收双份款项”,遂起诉要求刘强返还 53.5 万元工程款债权对应的款项。

刘强抗辩:① 诉求已过诉讼时效;② 债权转让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履行完毕;③ 甲装饰公司曾起诉丙传播公司不当得利后撤诉,系恶意诉讼;④ 其是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本就归其所有(未提交证据)。

3. 2023 年 11 月:甲装饰公司起诉,主张返还 53.5 万元

2023 年 11 月,甲装饰公司正式起诉刘强,诉求:判令刘强偿还 53.5 万元;诉讼费由刘强承担。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甲装饰公司的诉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刘强是否应返还 53.5 万元款项?

刘强主张 “系实际施工人” 是否成立?

2. 胜诉关键:代持事实清晰,被告 “双份收款” 违背诚信

(1)诉求未过诉讼时效,债权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

事实推导:2023 年 6 月,甲装饰公司为过户支付 120 万元后,才发现刘强及丙传播公司 “重复收款”,此时才知晓权利受损,至 11 月起诉未超过 3 年诉讼时效;2014 年的债权转让并非权利受损之日,刘强的时效抗辩不成立。

(2)甲装饰公司是房屋实际出资人,刘强未实际出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第七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事实推导:① 85.12 万元工程款抵房款有乙公司收据及《证明》佐证,53.5 万元债权转让有《工程款结算及付款协议》证明,两套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证明 “一号房屋” 133.005 万元购房款均由甲装饰公司以工程款支付;② 甲装饰公司提交的水电费、物业费单据,证明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代持事实成立;③ 刘强主张 “系实际施工人”,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3)刘强及丙传播公司 “双份收款” 违背诚信,应返还对应款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等,对方可要求其支付)。

事实推导:① 甲装饰公司已用 53.5 万元工程款为 “一号房屋” 支付部分购房款,刘强作为债权受让人,本应配合过户,却因抵押贷款导致房屋面临风险;② 甲装饰公司为保住房屋,被迫额外支付 120 万元,相当于刘强及丙传播公司未实际出资却获得 “工程款 + 购房款” 双份利益,违背公平及诚信原则;③ 53.5 万元系甲装饰公司原始出资,刘强无合法依据占有该部分利益,应予以返还。

(4)“曾起诉不当得利后撤诉” 不影响本案诉求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事实推导:甲装饰公司此前起诉丙传播公司不当得利后撤诉,系对诉讼策略的调整,不代表放弃权利;本案起诉刘强主张返还 53.5 万元,基于不同主体及法律关系,不属于 “恶意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三、裁判结果

被告刘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给付原告甲装饰公司款项 535000 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强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企业(如甲装饰公司)避坑:4 个核心动作

工程款抵房需明确权属,留存书面证据

用工程款抵购房屋时,务必与开发商签订书面《抵款协议》,要求出具正式收据并注明 “工程款抵付”,明确房屋权属归属;若涉及代持,需签订《房屋代持协议》,约定代持期限、过户条件、违约责任等,避免 “口说无凭”。

债权转让需约定附加义务,保障后续权利

转让工程款债权用于抵房时,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受让人需配合将房屋过户至指定人名下”“不得擅自抵押、出售房屋” 等义务,同时留存受让人的身份信息、企业工商信息,便于后续维权。

代持期间保留实际占有证据,防范风险

房屋代持期间,需持续留存水电费、物业费、供暖费等缴费凭证,证明实际占有使用;定期查询房屋产权状态(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发现擅自抵押、出售等情况,立即通过法律途径制止。

遭遇 “重复收款” 及时维权,固定关键证据

若因代持方原因导致需额外付款才能拿回房屋,需留存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明 “重复收款” 事实;及时起诉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或原始出资,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2. 个人(如刘强)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滥用代持权利,损害实际权利人利益

作为代持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抵押、处分房屋;利用代持身份谋取 “双份利益”,不仅违背诚信,还需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不可虚构事实抗辩,需承担举证责任

诉讼中主张 “系实际权利人”“款项归己所有” 等,需提交合同、付款凭证等有效证据;无证据支撑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还可能因 “虚假陈述” 面临处罚。

3. 核心提醒:“代持” 有风险,权责需明确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诚信原则”。工程款抵房、房屋代持等交易中,实际权利人务必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责,留存完整证据链;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借助法律武器维权,避免因 “证据不足” 或 “时效过期” 丧失权利。企业经营中更应注重合规操作,切勿因 “信任亲戚朋友” 而省略必要法律流程,否则可能面临重大财产损失。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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