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回迁房付款入住,因房主欠债查封,起诉排除执行胜诉 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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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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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4 年前购买回迁房,付款并实际占有使用,却因原房主欠债导致房屋被查封,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起诉维权,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权益足以排除执行!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 “回迁房买卖后对抗债权执行” 纠纷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10-2024 年:回迁房归属确定,具备办证条件

2010 年 9 月,王磊(被告二,化名)一家因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获得包括 “一号房屋”(顺义区,79.22㎡)在内的 5 套回迁房。2015 年 10 月,王磊与甲公司(开发商,后更名乙公司)签订《购房确认单》,2016 年 12 月签订《回迁安置购房合同》,确认 “一号房屋” 归其所有,总房款 36.4224 万元。2024 年 3 月,王磊与乙公司重新签订《回迁安置购房合同》(原合同作废),同年 9 月完成交易税收申报,2025 年 1 月 13 日,“一号房屋” 登记至王磊名下。

2. 2021 年:签订买卖合同,付款并占有房屋

2021 年 4 月 5 日,经丙公司(中介)居间,陈悦(原告,胜诉方)与王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王磊将 “一号房屋” 以 160 万元出售给陈悦;

付款方式:2021 年 4 月 1 日付定金 20 万元,4 月 5 日付首付款 120 万元,尾款 20 万元过户时支付;

过户约定:房屋符合上市条件 90 日内共同办理过户。

王磊之妻李娟(被告三,化名)、之子王浩(被告四,化名)出具《权利人出售证明》,同意出售房屋。

合同签订前后,陈悦按约付款:

2021 年 4 月 1 日,转账 20 万元定金至王浩账户;

2021 年 4 月 5 日,分三笔转账 120 万元(50 万至王磊账户、50 万至王浩账户、20 万至王磊账户);

2024 年 4 月 11 日,应王磊要求转账 7000 元,累计付款 140.7 万元。

当日,王磊将 “一号房屋” 交付陈悦,陈悦随后占有使用,2024 年 10 月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

3. 2025 年:房屋被查封,原告维权

2022 年,张涛(被告一,化名)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王磊、李娟、王浩,2023 年 3 月顺义法院出具调解书,判令三人偿还 134 万元。因未履行义务,张涛申请强制执行,2025 年 1 月 22 日,法院查封 “一号房屋” 并裁定拍卖。

2025 年 2 月,陈悦得知房屋被查封,3 月 4 日提出执行异议,3 月 17 日异议被驳回。陈悦不服起诉,同时将剩余 19.3 万元房款交付执行账户,诉求:排除对 “一号房屋” 的执行,解除查封。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陈悦与王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陈悦是否符合排除执行的四大法定条件(查封前签约、占有、付款,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

2. 胜诉关键:完全符合排除执行要件,权益优先保护

(1)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事实推导:① 2021 年 4 月 5 日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房屋位置、价款、付款及过户方式,王磊、陈悦签字捺印,李娟、王浩出具同意出售证明,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②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虽签订时房屋未办证,但回迁房买卖并非法律禁止行为,合法有效;③ 签约时间(2021 年)早于查封时间(2025 年),符合 “查封前签约” 要求。张涛主张 “无房本买卖无效”,无法律依据。

(2)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法律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事实推导:① 2021 年 4 月 5 日付款后,王磊即交付房屋,陈悦实际占有;② 陈悦提交的村委会《居住证明》、燃气卡 / 电卡、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记录,结合王磊的陈述,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使用房屋;③ 即使房屋曾出租,亦是陈悦行使占有权的合法方式,不影响 “实际占有” 的认定。

(3)已支付大部分价款,剩余款项已交付执行

法律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事实推导:① 陈悦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累计付款 140.7 万元,占总房款的 87.9%,有转账凭证、收条佐证;② 诉讼中,陈悦主动将剩余 19.3 万元房款交付执行账户,完全履行付款义务;③ 款项虽部分转入王浩账户,但系王磊授意,且王磊出具收款确认,符合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张涛主张 “未转入房主本人账户” 不影响付款事实。

(4)非因陈悦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事实推导:① “一号房屋” 2025 年 1 月 13 日才登记至王磊名下,1 月 22 日即被查封,间隔仅 9 天,陈悦客观上无法在短时间内办理过户;② 王磊 2 月才将房产证交付陈悦,此时房屋已被查封,过户障碍系王磊债务问题导致,与陈悦无关,符合 “非因自身原因” 的法定条件。

三、裁判结果

不得执行王磊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 “一号房屋”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涛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回迁房买受人(如陈悦)避坑:4 个关键动作

确认权属,留存同意出售证明:购买回迁房时,需核实房屋回迁协议、购房合同,确认出卖人为实际权利人;若房屋涉及夫妻、家庭共有,需由全部共有人出具《同意出售证明》,避免 “无权处分” 风险。

签订规范合同,明确过户责任:合同中需明确房屋基本信息、价款、付款方式、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特别约定 “出卖人需在具备办证条件后立即协助过户”,并留存合同原件、居间协议等凭证。

及时占有房屋,留存使用证据:付款后尽快办理房屋交接,留存钥匙收条、物业费 / 水电费缴费记录、居住证明、租赁合同等,证明 “实际占有”,强化权利主张。

主动交付剩余房款,配合法院执行:若房屋被查封,需主动将剩余房款交付法院执行账户,证明履行付款义务的诚意,符合 “排除执行” 的付款要求。

2. 申请执行人(如张涛)提醒:查封前核查房屋实际状态

申请强制执行前,需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物业、村委会等渠道,核查房屋是否已出售、交付给第三方;若发现房屋已被买受人实际占有且符合排除执行条件,需谨慎申请查封,可通过其他财产实现债权,避免执行异议失败。

3. 出卖人(如王磊)警示:诚信履约,避免双重处分

出卖房屋后需按约协助过户,不得因自身债务问题导致房屋被查封,损害买受人权益;若房屋涉及抵押、欠款,需在交易时如实告知买受人,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4. 核心提醒:回迁房买卖,“证据链 + 及时维权” 是底线

本案中陈悦胜诉的核心,在于 “4 年始终留存完整交易证据 + 查封后主动履行剩余付款义务”。回迁房因 “办证周期长” 存在特殊风险,建议买受人:

选择正规中介交易,要求中介全程见证并留存交易记录;

定期关注房屋办证进度,一旦具备条件立即要求出卖人配合过户;

遭遇查封时,第一时间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同时准备好剩余房款,最大化维护自身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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