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求分农村房产继承,被告提分家单,法院认定非遗产驳回 北京房产律师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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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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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 “继承” 为由主张分割父亲名下农村房产,被告却以 “分家单已分割、房屋非遗产” 抗辩,法院最终认定房产已通过分家处置,不属于遗产,驳回原告诉求!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 “农村分家后房产继承争议” 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亲属关系与遗产背景

被继承人张建国(化名,2002 年去世)与妻子李秀英(化名,2009 年去世)育有六子女:长子张磊(原告,化名)、次子张军(被告一,化名)、三子张伟(被告二,胜诉方,化名)、四子张强(被告三,化名)、五子张勇(已故,2016 年去世)、长女张敏(已故,2010 年去世)。

张勇的法定继承人为妻子王丽(被告四,化名)、儿子张宇(被告五,化名)、女儿张萌(被告六,化名);张敏的家人明确放弃涉案财产权益。

争议焦点为 “一号房屋”(房山区某村坡上 4 间房产)的归属。

2. 2005 年:签订分家单,对房产进行分割

2005 年 12 月 2 日,由李秀英主持,在中人王强、王芳(化名)见证下,张磊、张军、张伟、张勇签订《分家单》,明确约定:

家北 2 间房屋由老人居住,老人去世后由五兄弟平分(每人 500 元折价);

坡上 4 间房屋(即 “一号房屋”)分配如下:张磊分得东 2 间、张伟分得东 1 间、张强分得东 3 间、张勇分得东 4 间;家北西 1 间归张军。

张磊、张军、张伟、张勇均签字捺印,张强的签字由张勇代签(张强事后认可),中人亦签字确认。

3. 2023 年:原告起诉分割,被告提出抗辩

2023 年,张磊以 “继承纠纷” 起诉,主张 “一号房屋” 为张建国遗产,要求由自己、张伟、张强、张勇的继承人(王丽、张宇、张萌)平均分配。各被告抗辩意见不一:

张军:认可分家单,但称自己分得的房屋是临时住房,要求重新分配;

张伟:不认可分家单上自己的签字捺印,主张 “一号房屋” 是自己与前妻的个人财产(2005 年 3 月从李秀英处购买),且已通过离婚协议分割、变更至女儿张琪(化名)名下,张琪已申请翻建;

张强、王丽、张宇、张萌:认可分家单,同意原告诉求。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2005 年《分家单》是否真实有效?

“一号房屋” 是否属于张建国的遗产?

张伟主张 “房屋为个人财产” 是否成立?

2. 胜诉关键:分家单有效且已处置房产,不属于遗产

(1)《分家单》真实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

事实推导:① 张磊、张军、王丽提交 3 份《分家单》原件,各方对签订过程的描述相互印证,可证明分家事实真实存在;② 张伟虽否认自己的签字捺印,但经法院释明后未申请笔迹鉴定,亦未提交相反证据;③ 张强认可张勇的代签行为,中人签字见证,符合农村分家的习惯流程,故《分家单》合法有效,对全体参与人具有约束力。

(2)“一号房屋” 已通过分家分割,不属于遗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事实推导:① 张建国 2002 年去世,2005 年李秀英主持分家时,已对包括 “一号房屋” 在内的家庭财产进行明确分配,属于对家庭财产的合法处置;② 分家后 “一号房屋” 的权益已归张磊、张伟、张强、张勇各自所有,不再属于张建国的 “遗留财产”,故张磊以 “继承” 为由主张分割,缺乏事实依据。

(3)张伟的部分抗辩虽未完全采信,但不影响核心结论

张伟提交的 2005 年 3 月《房屋买卖协议书》(称从李秀英处购得房屋)早于 12 月的《分家单》,且为孤证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未予采信;

其提交的翻建申请未加盖村委会公章,无法证明已获批,但结合《分家单》已处置房产的核心事实,不影响 “房屋非遗产” 的认定。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磊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农村家庭成员(如张磊、张伟等)避坑:3 个关键动作

分家需签订书面协议,留存完整证据:农村分家时务必以书面《分家单》明确财产分配、赡养义务等内容,由全体参与人、中人签字确认,留存原件;涉及房产的,需注明房屋位置、四至、分配对象,避免模糊表述。

遗产与分家财产需明确区分:亲属去世后,需先确认财产是否已通过分家、赠与等方式处置,仅 “未处置的遗留财产” 才属于遗产;切勿混淆 “家庭共有财产” 与 “个人遗产”。

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需及时申请鉴定:如对分家单、协议等的签字、捺印有异议,应在法院指定期间内申请笔迹或指纹鉴定,逾期未申请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 核心提醒:农村房产纠纷,“尊重分家约定 + 证据优先” 是原则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在于尊重农村分家的传统习俗和书面协议的效力。农村家庭在处置房产等重大财产时,应摒弃 “口头约定”,通过书面形式固定权利义务;发生纠纷时,需围绕 “协议效力”“财产性质” 等核心问题收集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诉求无法实现。同时,家庭成员应秉持诚信原则履行分家约定,以协商方式解决矛盾,维护家庭和睦。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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