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确认过户资格,被告强占拒腾,起诉维权胜诉 北京房产律师详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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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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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借被告名义买房,两审胜诉确认过户资格,被告却强占房屋 3 年拒不腾退,原告起诉维权,法院最终判令被告 15 日内腾房,并按每月 3000 元支付占用费!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 “借名买房后房屋被强占” 的维权纠纷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13-2021 年:借名买房,原告实际持有房屋

2009 年,林霞(原告,胜诉方)的表姨母刘兰(化名)一家因通州区房屋拆迁,获得 9 套安置房购买指标。2013 年,林霞因自身需求,与刘兰之女赵敏(被告一,化名)、女婿李伟(被告二,化名)约定 “借赵敏名义购买安置房”,由林霞全额出资,房屋归林霞所有,待条件成熟时赵敏、李伟协助过户。

2013 年 12 月 30 日,赵敏与甲公司(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 “一号房屋”(通州区,75.89㎡),总房款 45.534 万元。其中,拆迁补偿代付 15.252 万元,剩余 30.282 万元由林霞全额支付。2015 年起,林霞将 “一号房屋” 对外出租,实际行使房屋权利。

2021 年 3 月 4 日,“一号房屋” 具备过户条件,林霞要求赵敏、李伟协助过户,二人却突然反悔,否认借名买房事实。2021 年 3 月 9 日,林霞已将房屋以 3500 元 / 月出租给案外人郑明,租期 1 年;7 月 9 日,赵敏、李伟强行将租户赶走、换锁占房,导致林霞租金收益中断。

2. 2021-2023 年:两审胜诉确认过户权,被告拒不履行

2021 年 7 月 13 日,林霞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赵敏、李伟,要求协助过户。2022 年 9 月 29 日,通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敏、李伟 15 日内协助林霞办理‘一号房屋’过户手续”(认定二人对借名买房事实知情,原告出资真实)。

赵敏、李伟不服上诉,2023 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林霞于 2023 年 8 月 5 日申请强制执行,截至起诉时,“一号房屋” 仍被赵敏、李伟强占。

3. 2024 年:起诉维权,主张腾房及占用费

多次沟通无果后,林霞起诉至法院,主张:① 判令赵敏、李伟立即腾退 “一号房屋” 并返还屋内原有物品;② 按每月 3500 元标准支付 2021 年 7 月 9 日至实际腾退日的占有使用费(暂计至 2024 年 3 月 27 日为 11.4106 万元)。

赵敏、李伟抗辩:① 房屋系林霞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取得,借名协议无效;② 已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本案应中止审理;③ 占有使用费标准无依据。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林霞是否有权要求赵敏、李伟腾退 “一号房屋”?

本案是否因再审申请应中止审理?

占有使用费的起算时间及标准如何确定?

2. 胜诉关键:物权期待权明确 + 侵权事实清楚,被告抗辩无依据

(1)林霞对房屋享有排他性权利,有权要求腾退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请求排除妨害)。

事实推导:① 两审生效判决已确认 “借名买房事实成立,赵敏、李伟需协助过户”,林霞对 “一号房屋” 享有合法的物权期待权,且系实际权利人;② 赵敏、李伟无合法依据强占房屋,属于 “无权占有”,侵害林霞的占有、使用权利,林霞有权要求腾退。

(2)再审申请不影响本案审理,被告抗辩不成立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止诉讼需以 “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

事实推导:① 赵敏、李伟虽申请再审,但北京高院尚未裁定再审,原生效判决仍具有法律效力;② 本案审理的是 “腾退房屋及占有使用费”,无需以再审结果为依据,不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定条件,其抗辩被法院驳回。

(3)占有使用费起算合理,标准酌情认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可请求赔偿)。

事实推导:① 双方均认可 “2021 年 7 月 9 日起被告强占房屋”,故占有使用费应自该日起算,符合 “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 的原则;② 林霞主张每月 3500 元(依据此前租金标准),法院综合 “一号房屋” 区位、面积及市场行情,酌定每月 3000 元,既弥补林霞的租金损失,又兼顾公平;③ 因林霞未能充分举证 “屋内原有物品清单及状态”,故 “返还物品” 诉求未获支持。

三、裁判结果

被告赵敏、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通州区 “一号房屋” 腾退并交付给原告林霞;

被告赵敏、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每月 3000 元标准向原告林霞支付占有使用费(自 2021 年 7 月 9 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腾退交付之日止);

驳回原告林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借名买房人(如林霞)避坑:3 个关键动作

签订书面协议,固定借名事实:借名买房时务必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明确约定 “出资主体、房屋归属、过户条件、违约责任”,避免口头约定无据可依;留存购房款转账记录、缴费凭证、房屋出租合同等,证明实际权利。

及时维权,固化生效判决:对方拒绝过户时,第一时间起诉确认权利,通过生效判决固定 “过户资格”;胜诉后若对方拒不履行,立即申请强制执行,防止房屋被长期强占。

留存侵权证据,明确损失范围:房屋被强占后,通过报警记录、现场照片、租金合同等固定侵权事实;主张占有使用费时,提交同地段租金参考依据,提高诉求合理性。

2. 名义产权人(如赵敏、李伟)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否认借名事实,拒绝履行义务:接受他人借名买房后,应遵守约定协助过户,不可因 “房屋升值” 等原因反悔;生效判决确认义务后仍拒不履行,需承担腾退、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不可滥用诉讼权利,拖延纠纷解决:再审申请并非 “中止执行或审理” 的法定理由,无正当理由以此抗辩,不仅无法阻碍案件进程,还会增加自身诉讼成本。

3. 核心提醒:借名买房需 “白纸黑字”,维权要 “步步为营”

本案中林霞胜诉的核心,在于 “借名事实证据充分 + 两审胜诉固定权利 + 侵权证据清晰”。借名买房存在天然风险,建议:

优先选择亲属等信任对象借名,避免与陌生人产生此类交易;

房屋交付后,尽量自行居住或直接管理出租,避免将房屋完全交由名义产权人掌控;

出现纠纷时及时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分步骤维权(先确认权利,再主张腾退赔偿),避免因维权不当导致权益受损。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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