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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因婚前购买的房屋和车位归属产生争议,原告主张 “借名买房”,被告称 “委托代办 + 赠与”,双方均无直接证据,法院最终结合出资、还贷、使用等事实,判房屋车位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 340 万补偿款!近日,某法院的判决,为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离婚后财产分割” 纠纷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13-2014 年:恋爱期间购房买车位,登记在被告名下
2012 年,李娜(原告,胜诉方)与王浩(被告)相识相恋,2014 年举办婚礼,2015 年 10 月 19 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无子女)。
购房经过:2013 年 8 月 24 日,王浩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 “一号房屋”(面积 141.58㎡,总价 264.59 万元)。首付款 79.59 万元由李娜账户分两笔支付(2013 年 2 月付 2 万、3 月付 77.59 万),剩余 185 万元以王浩名义办理贷款。
买车位经过:2014 年 4 月 13 日,李娜向甲房地产公司支付 15.9 万元,以王浩名义购买 “一号车位”(系 “一号房屋” 配套设施)。
其他出资:2014 年 6 月 21 日,李娜支付 “一号房屋” 契税、维修基金 12.08 万元,及供热费、物业费 4252.2 元。2016 年,“一号房屋” 不动产权证办至王浩名下。
2. 2019-2022 年:婚姻破裂,离婚后起纠纷
2019 年,李娜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再次起诉,2022 年 10 月 26 日,双方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 “一号房屋”“一号车位” 另案处理。
还贷情况:2019 年 9 月前,贷款由李娜转账至王浩账户偿还;2019 年 9 月后,王浩自行还贷。截至 2024 年 6 月,剩余贷款本金 143.97 万元。
房屋使用:2019 年 12 月后,王浩将 “一号房屋” 对外出租,自认月租金约 6500 元。
3. 核心争议:房屋车位归属与款项性质
李娜主张:“一号房屋”“一号车位” 系 “借名购买”——2013 年因自身社保断缴,不符合北京购房政策,故借王浩名义购买,自己独立出资并还贷至 2019 年 8 月,应归自己所有。
王浩抗辩:系 “委托李娜代办购房”,首付款 60 万元系父亲王建国(化名)2013 年 9 月转账给李娜的 “还款”,剩余首付款是李娜 “为结婚表诚意的赠与”;还贷系李娜 “维系恋爱关系的赠与”;房屋车位由自己掌控,证件由自己保管,应归自己所有。
关键分歧:李娜无 “借名合意” 直接证据,王浩无 “委托代办”“赠与” 直接证据;双方确认 “一号房屋” 现价值 620 万元、“一号车位” 现价值 16 万元。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一号车位” 是否构成 “借名购买” 或 “委托代办”?
首付款、还贷等款项性质如何认定?
房屋车位应如何分割,补偿款如何确定?
2. 裁判逻辑:无直接证据时,按 “常理 + 事实综合认定”
(1)“借名”“委托”“赠与” 均不成立,应认定为 “为结婚共同购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主张的事实需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事实推导:① 李娜未提交 “借名买房” 的书面协议、沟通记录等直接证据,无法证明双方达成借名合意;② 王浩未提交 “委托代办” 的授权书、“赠与” 的承诺书等直接证据,其主张亦无依据;③ 购房买车位发生在恋爱期间,随后双方举办婚礼、登记结婚,结合 “为结婚筹备共同财产” 的一般常理,应认定为 “双方为结婚共同购买”。
(2)款项性质:父亲 60 万系 “对双方的赠与出资”,原告还贷含 “婚前财产”
王建国 60 万转账:王浩称是 “偿还李娜垫付的首付款”,李娜称是 “向王建国的借款且已偿还”(提交 2013-2015 年转账记录,显示自己及乙公司向王浩及父母转账 106.99 万元,王浩向自己转账 54 万元)。法院认为,结合双方恋爱结婚背景,该 60 万更符合 “父母对子女及配偶的购房赠与出资”,李娜的后续转账可视为 “对父母出资的回报”。
还贷款项:王浩主张李娜还贷系 “赠与”,但未举证李娜有其他收入来源;法院认定,李娜婚前还贷部分应包含其婚前财产,婚后还贷为双方共同投入。
(3)分割原则:兼顾登记、出资、使用,酌情确定补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事实推导:① 房屋车位登记在王浩名下,且王浩婚后自行还贷并掌控出租收益,判归其所有更便于执行;② 李娜支付了首付款、车位款、税费等大额款项,且婚前还贷含个人财产,应获得合理补偿;③ 结合房屋车位现价值 636 万元、剩余贷款 143.97 万元,酌情确定王浩向李娜支付 340 万元补偿款。
三、裁判结果
被告王浩名下 “一号房屋” 归王浩所有,剩余贷款由王浩负责偿还;
被告王浩名下 “一号车位” 归王浩所有;
被告王浩于本判决生效后 180 日内,向原告李娜支付补偿款 3400000 元。
四、案件启示
1. 恋爱 / 婚前共同购房:3 个 “必做动作”
明确合意,书面固定:无论是 “共同购买”“借名购买” 还是 “委托代办”,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归属、出资比例、还贷责任、过户条件等,避免 “口说无凭”。
留存凭证,标注用途:所有出资(首付款、车位款、税费、还贷)均通过银行转账,备注 “购房款”“车位款”“还贷” 等字样;保管好购房合同、付款票据、还贷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谨慎登记,提前约定: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时,需在协议中明确 “登记不影响实际权益”;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可约定按份共有比例,避免离婚时争议。
2. 离婚财产分割:2 个 “关键提醒”
举证优先,聚焦 “直接证据”:主张 “借名”“赠与”“借款” 等,需提供书面协议、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无直接证据时,法院将结合 “交易背景、常理、双方行为” 综合判断。
理性协商,兼顾 “实际情况”:分割时不仅看登记和出资,还会考虑房屋使用、还贷能力、照顾弱势方等因素;若协商不成,可申请对房屋价值评估,确保补偿公平合理。
本案的核心教训在于 “未提前固定合意、留存证据”—— 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易因 “情面” 忽视书面约定,离婚时却因举证困难陷入被动。无论是婚前购房还是婚后财产处置,“书面化、留证据” 不是 “不信任”,而是对双方权益的明确保障,更是避免纠纷、维系关系的理性选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