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村人买农村房,原房主继承人诉协议无效,法院支持诉求 北京律师详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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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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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发现已故亲人 22 年前将农村宅基地房屋卖给外村人,起诉 “确认买卖协议无效”,买房人抗辩 “原告违背诚信”,法院最终支持继承人!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效力” 纠纷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核心背景: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买卖与继承

1993 年,王志强(已故,原告亲属)取得怀柔区汤河口镇某村 “一号宅基地”(涉案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地面积 198㎡,上盖 10 间房(正房 6 间、东厢房 4 间),王志强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02 年 6 月,王志强与赵刚(被告,非某村村民,系B村民)签订《买卖房屋协议》,约定 “王志强将‘一号宅基地’上正房 5 间、东厢房 4 间卖给赵刚,作价 3.13 万元”;6 月 30 日,王志强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全部房款,赵刚随后占有使用房屋至今。

2008 年 11 月,王志强因病去世,其妻子刘芳(原告一)、子女王磊(原告二)、王敏(原告三)、王浩(原告四)作为法定继承人,后续发现 “一号宅基地” 房屋被赵刚占有,多次协商 “要求赵刚搬离、拆除违法搭建房屋” 无果,遂起诉主张 “确认《买卖房屋协议》无效”。

2. 双方争议:协议是否有效

原告(刘芳等人):赵刚非某村村民,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买卖房屋协议》实质处分宅基地,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被告(赵刚):原告明知房屋不能卖给外村人仍出售,22 年后起诉违背诚信,破坏经济秩序,协议应有效。

3. 关键事实:法院查明的核心依据

宅基地属性:“一号宅基地” 登记在王志强名下,属于某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仅限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

买卖事实:2002 年《买卖房屋协议》真实存在,赵刚已支付房款并占有房屋,但赵刚始终是非某村村民;

房屋现状:赵刚占有期间可能存在搭建行为,但不影响协议效力的认定。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买卖房屋协议》是否因 “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给外村人”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 胜诉关键:宅基地的身份属性决定协议无效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核心特性: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绑定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专属权利,非本集体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事实推导:赵刚是B村民,并非 “一号宅基地” 所在的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享有某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买卖房屋协议》名义上是卖房屋,实则在 “房地一体” 原则下,处分房屋的同时必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违反宅基地专属属性的规定。

(2)《买卖房屋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原规定,适用于本案事实发生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事实推导: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的核心限制是 “不得转让给非本集体成员”,该规定是为了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益和成员利益,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王志强与赵刚的《买卖房屋协议》突破该限制,实质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给外村人,损害某村集体权益,符合 “违反强制性规定致合同无效” 的情形。

(3)被告 “违背诚信” 的抗辩不成立,法律优先于交易习惯

法律依据:诚信原则不得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若行为本身违法,即使履行多年,也不能因 “诚信” 而认定有效。

事实推导:赵刚虽占有房屋 22 年,但 “时间久” 不改变协议违法的本质;原告作为继承人,主张协议无效是维护合法的集体土地权益和继承权利,并非 “违背诚信”,被告的抗辩无法律依据。

三、裁判结果

王志强与赵刚于 2002 年 6 月 20 日就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一号宅基地内房屋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无效;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赵刚负担。

(注:法院同时提示,协议无效后,双方可按 “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折价补偿” 规则处理后续事宜,赵刚可另行主张相关权益,原告需在腾退条件具备时再主张房屋返还。)

四、案件启示

1. 农村房屋出卖人 / 继承人(如刘芳等人)避坑:2 个关键认知

明确宅基地不可外售: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核心价值在于宅基地使用权,务必清楚 “只能卖给本集体成员”,若卖给外村人,即使签订协议、支付房款,协议也可能被认定无效;

继承后及时核查财产:继承人在亲人去世后,应及时核查宅基地、房屋等财产的权属状态,若发现 “违法买卖”,可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确认协议无效,避免权益长期受损。

2. 农村房屋买受人(如赵刚)警示:3 个 “不可为”

不可购买非本集体的宅基地房屋:无论价格高低、交易时间长短,非本集体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始终面临 “协议无效、房屋被收回” 的风险,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不可轻信 “长期占有即合法”:即使占有房屋多年,也不能改变 “宅基地使用权专属” 的法律规定,一旦继承人起诉,协议仍可能被认定无效;

不可忽视 “房地一体” 原则:农村房屋与宅基地不可分割,买房屋必然涉及宅基地,切勿认为 “只买房屋不买地” 即可规避法律限制。

3. 核心提醒:农村宅基地买卖,“身份属性” 是底线

本案中刘芳等人胜诉的核心,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 “身份专属” 属性 —— 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论交易时间多久、是否实际履行,只要突破 “本集体成员” 限制,协议大概率无效。

无论是农村房屋的出卖人、买受人还是继承人,都需牢记:农村宅基地不是普通商品,其承载着集体成员的基本居住保障功能,任何违反 “身份属性” 的买卖,都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务必谨慎对待,必要时咨询律师审核交易合法性。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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