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私改房屋产权,女方诉 50% 确权,法院支持诉求 北京律师详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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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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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离婚后发现前夫偷偷变更婚内房屋产权、设立百万抵押,起诉 “确认房屋 50% 所有权”,前夫虽认可份额却以 “房屋抵押、无力配合” 推脱,法院最终明确 “离婚协议约定有效,单方操作不影响所有权确权”,判令原告享有 50% 权益!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 “离婚后财产确权” 纠纷提供了清晰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核心背景:离婚协议定份额,前夫私改产权埋隐患

婚内购房 + 离婚约定:房屋一人一半

陈曦(原告,胜诉方)与周航(被告,前夫)2009 年 3 月结婚,2022 年 6 月 30 日在顺义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 “婚内共同购买的顺义‘一号房屋’(涉案房屋)一人一半平分”,协议已备案生效。

“一号房屋” 2013 年以首付款购买,2014 年 12 月付清全款(约 50 万元),2016 年 8 月登记在周航名下。离婚后,陈曦一直带着女儿在该房屋居住,因 “以为离婚协议已明确份额,且计划房屋未来留给孩子”,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前夫私操作:改产权 + 设抵押,侵害原告权益

2023 年,陈曦查询房屋权属时发现:周航在未告知、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2023 年 1 月 10 日将 “一号房屋” 添加李某为按份共有人,1 月 11 日又变更回自己名下;更甚者,2023 年 1 月 16 日设立 80 万元抵押(后还清注销),6 月 15 日又设立 115 万元抵押(抵押权人顾某,至今未注销)。

陈曦认为周航的单方操作严重侵害自己的 50% 产权权益,遂起诉主张 “确认顺义‘一号房屋’由自己享有 50% 所有权”,案件受理费由周航承担。

被告抗辩:认可份额却拒绝履行

周航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但书面答辩称 “认可陈曦对‘一号房屋’享有 50% 所有权,可房屋已抵押,自己欠了一百多万未还,没法配合办理过户或产权变更”。

(二)关键事实:法院查明的 “胜诉支撑点”

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份额约定明确

陈曦与周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在民政部门备案,符合《民法典》“离婚协议需载明财产处理事项” 的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人一半” 的约定无争议;

房屋为婚内共同财产,原告实际占有

“一号房屋” 购买于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由陈曦与女儿实际居住,进一步佐证其对房屋的合法权益;

原告无过错,前夫单方操作无效

陈曦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是基于对离婚协议的信任及 “房屋留给孩子” 的考虑,无主观过错;周航私改产权、设立抵押的单方行为,未征得共有人同意,不影响陈曦的所有权主张。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陈曦依据离婚协议主张顺义 “一号房屋” 50% 所有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推导

本案核心围绕 “离婚协议效力” 与 “单方处分行为的影响” 展开,逻辑清晰:

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有强制约束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备案后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

事实推导:陈曦与周航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协议中 “房屋一人一半” 的约定明确具体,无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且已在民政部门备案,周航认可该约定,故陈曦有权依据协议主张 50% 所有权。

周航单方改产权、设抵押,不影响所有权确权

法律依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需双方一致同意,一方未经同意单方变更产权、设立抵押,仅影响产权流转(如过户),不改变财产的共同属性及已约定的份额。

事实推导:“一号房屋” 为婚内共同财产,离婚协议已分割份额,周航私加共有人、设抵押的行为未征得陈曦同意,属于单方无效处分;即使房屋目前存在 115 万元抵押,也仅涉及抵押权人与周航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陈曦对房屋的所有权份额,法院可单独确权。

被告未出庭,视为放弃权利,法院缺席判决合法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事实推导:周航未出庭,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结合陈曦提交的离婚协议、产权查询记录、居住证明等证据,可依法认定案件事实,支持陈曦的诉求。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 “一号房屋”由原告陈曦、被告周航各享有 50% 的所有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周航负担。

四、案件启示

(一)离婚后原告(配偶)避坑:3 个关键维权动作

离婚协议明确份额,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签订离婚协议时,对房屋等重要财产的份额、变更时间作出明确约定,避免模糊表述;协议生效后,无论是否 “计划留给孩子”,都要尽快与对方共同办理产权变更,防止对方私改产权;

若对方拖延,每月发书面催告函(EMS 邮寄,留底单),明确要求履行协议,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定期核查产权,发现问题及时确权

离婚后定期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线上查询房屋权属,一旦发现对方私改产权、设立抵押,立即收集 “离婚协议、产权记录、居住证明” 等证据,起诉确权(如本案中陈曦申请异议登记,可防止房屋被恶意转让);

确权与过户分开:即使房屋有抵押,也可先起诉确认份额,待抵押消除后再办过户,避免因 “无法过户” 放弃确权。

对方拒不出庭,证据充分仍能胜诉

即使对方逃避出庭,只要能提交 “备案离婚协议、财产购买凭证、实际占有证据”,证明份额约定及权益,法院可缺席判决,无需担心 “对方不到庭就赢不了”。

(二)被告(前夫 / 前妻)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 “单方处分离婚协议约定的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已明确的财产份额,对双方有约束力,私改产权、设抵押不仅无法否定对方权益,还可能因 “侵害财产权” 承担赔偿责任(如本案中周航负担诉讼费);

对协议有异议,应通过协商或诉讼变更,而非私下操作。

不可 “以‘抵押、欠债’为由拒绝确权”

抵押、债务是债权问题,所有权确权是物权问题,二者独立,不能以 “房屋抵押” 为由拒绝确认对方份额;即使无力配合过户,也需先认可份额,后续再协商解决方案。

(三)核心提醒:离婚财产约定,“白纸黑字 + 及时确权” 是关键

本案中陈曦胜诉的核心,在于 “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 证据充分”。这警示所有夫妻:

✅ 离婚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财产份额并备案,离婚后及时确权或过户,守护自身权益;

❌ 不要抱有 “私改产权就能独占财产” 的侥幸,单方操作不受法律保护,还会激化矛盾;

⚠️ 涉及离婚财产纠纷,建议提前咨询律师,梳理证据链,必要时申请异议登记,用法律手段保障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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