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次日,老公卖婚内房给公婆,妻子打官司,法院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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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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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离婚后主张分割婚内房产,却发现丈夫在离婚次日将房屋 “卖” 给公婆,起诉后法院认定 “恶意串通损害配偶权益”,判令 “合同无效,房屋恢复登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 “离婚期间财产转移” 纠纷提供了关键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核心背景:离婚前后的 “房产转移” 争议

婚姻与房产基础

苏晴(原告,胜诉方)与陈峰(被告一,前夫)2004 年结婚,2024 年 1 月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财产。2007 年,陈峰婚内购买丰台 “一号房屋”(涉案房屋),登记在其名下,由陈峰父母陈建军(被告二)、赵丽(被告三)居住。苏晴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峰称 “房屋是家庭共有,涉及父母及弟弟权益”。

离婚诉讼中的 “转移操作”

离婚诉讼中,陈峰以 “房屋涉家庭权益” 为由,让法院暂不分割房屋。为 “坐实” 家庭共有,陈峰与父母、弟弟两次起诉 “确认代持协议有效”,却均撤诉。2024 年 9 月 2 日,双方调解离婚(未处理 “一号房屋”);9 月 3 日,陈峰收到调解书当天,立即与父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 70 万元,未实际支付),将房屋变更为三人按份共有(陈峰 30%、父母各 35%)。

争议爆发与被告抗辩

2024 年 9 月,苏晴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发现房屋已过户,遂起诉 “确认合同无效 + 恢复登记”。陈峰、陈建军、赵丽辩称:① 房屋是家庭共同出资,有《投资及代持协议》,陈峰仅占 30% 份额;② 房屋一直由父母居住,苏晴知情;③ 未付房款是 “家庭内部过户,为少交税”。

(二)关键事实:法院查明的 “胜诉支撑点”

房屋属性:婚内夫妻共同财产

“一号房屋” 购于苏晴与陈峰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陈峰名下,符合 “婚内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 的规定;被告主张 “家庭共有”,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 “购房时达成共同出资合意”,且《投资及代持协议》从未告知苏晴,法院不予采信。

过户行为:虚假且具恶意

陈峰在离婚次日突击过户,合同价款 70 万元远低于市场价值(超 300 万元),且未实际支付,可见交易并非真实买卖,而是以 “买卖” 名义转移权益。

主观恶意:提前铺垫虚假诉讼

离婚诉讼期间,被告两次起诉 “确认代持协议” 又撤诉,目的是 “制造家庭共有假象”;三人明知苏晴主张分割权益,仍强行过户,主观恶意明显。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陈峰与陈建军、赵丽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因 “恶意串通” 无效?

“一号房屋” 是否应恢复登记至陈峰名下?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推导

本案核心围绕 “恶意串通无效” 的法定要件展开,分两步推导:

第一步:认定 “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需满足 “主观恶意”“串通行为”“损害权益” 三要件。

事实推导:① 主观恶意:离婚次日过户、虚假价款、提前虚假诉讼,可见三人明知房屋涉苏晴权益,仍故意规避;② 串通行为:短时间内协同签合同、办过户,此前共同参与虚假诉讼,行为协同;③ 损害权益:过户后房屋变为按份共有,苏晴无法完整分割,权益受损。综上,合同无效。

第二步:判令 “恢复登记”,基于无效行为后果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取得的财产应返还)。

事实推导:陈建军、赵丽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 70% 份额需返还,房屋恢复至陈峰单独所有状态,才能保障苏晴后续分割权益,故法院支持 “恢复登记”。

三、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峰与陈建军、赵丽于 2024 年 9 月 3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陈峰、陈建军、赵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配合原告苏晴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一号房屋” 恢复登记至被告陈峰名下;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峰、陈建军、赵丽共同承担。

四、案件启示

(一)离婚中 / 离婚后原告(配偶)避坑:3 个关键动作

提前锁定房产,留存证据

婚姻存续期间查询配偶名下房产,留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证明婚内属性;若配偶主张 “家庭共有”,要求其提交书面协议并核实真实性。

离婚诉讼中盯紧动向,及时保全

发现配偶有转移迹象(如提代持诉讼),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房屋,避免突击过户;要求法院当庭核查 “家庭共有” 证据,不轻易同意 “暂不分割”。

离婚后发现转移,尽快起诉

收集 “过户时间、虚假价款、虚假诉讼记录” 等证据,起诉 “确认无效 + 恢复登记”;胜诉后及时提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割房屋。

(二)被告(配偶及亲属)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突击转移夫妻共同房产

离婚前后处分房产需双方同意,低价 / 零对价过户、离婚次日操作、虚假诉讼铺垫,均易被认定为 “恶意串通”,合同无效且需担责。

不虚构家庭共有,提交假证据

虚构代持协议、家庭出资,或反复起诉撤诉制造假象,不仅无法证明权益,还可能因 “虚假诉讼” 被制裁;亲属参与过户前,需核实房屋是否涉配偶权益。

(三)核心提醒:离婚财产处分,合法是底线

苏晴胜诉的核心是 “房屋为婚内共同财产 + 对方恶意串通”。离婚财产处理需透明合法,配偶要早维权、留证据,亲属勿协助转移,才能避免纠纷升级,减少伤害。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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