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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自己是房屋权益人,母亲却瞒着她将房产 “卖” 给外孙,起诉后法院认定 “母子恶意串通损害继承人利益”,最终判令 “买卖合同无效,房产恢复登记至母亲名下”!这起案件为 “家庭共有房产私下处分” 纠纷提供了清晰指引,值得继承人、房产处分人重点关注。
一、案情梳理
(一)核心背景:从 “共同换房” 到 “私卖过户” 的争议
家庭关系与房屋来源:母女共同换房,原告是关键贡献者
张慧(母亲,2024 年去世)与周明(父亲,1999 年去世)是夫妻,育有三女:长女周芳(被告一)、次女周瑾(原告,胜诉方)、小女周彤(1984 年去世,未婚无子女)。邓磊(被告二)是周芳之子,即张慧的外孙。
1989 年 11 月,张慧与周瑾签订《换房协议书》,约定 “张慧将单位二居室、周瑾将单位 14.8㎡平房交还,共同换得海淀‘一号房屋’(涉案房屋)承租权”,协议明确 “张慧确保有周瑾的住房,周瑾不再向单位要房”—— 这意味着周瑾以自有平房贡献,成为 “一号房屋” 承租权的共同权利人。
1992 年,张慧与甲单位(房屋原产权方)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 “一号房屋”;1994 年 4 月,房屋参与房改,张慧与甲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房价 1.4 万余元,1992 年 8 月的购房款收据由周瑾签字确认(周瑾主张款项由其支付),房改还使用了张慧 39 年工龄。1996 年 11 月,“一号房屋” 登记至张慧名下,建筑面积 89.1㎡。
争议爆发:母亲私签合同过户,原告毫不知情
2023 年 9 月,近 80 岁的张慧与邓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张慧以 100 万元将‘一号房屋’卖给邓磊”,随后房屋过户至邓磊名下。庭审中邓磊承认:“合同上张慧的签字是我代签的,手印是她按的,100 万元购房款没实际付,其实是赠与。”
2024 年 2 月张慧去世后,周瑾查询房屋权属时发现过户事实,认为 “张慧与邓磊明知我是房屋权益人、父亲周明的遗产份额未分割,仍恶意串通过户,侵害我的合法权益”,遂起诉主张:① 确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② 邓磊、周芳协助将 “一号房屋” 变更登记至周瑾与周芳名下(共同共有);③ 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抗辩:否认权益 + 主张继承已分割
周芳、邓磊辩称:① “一号房屋” 是张慧个人财产,换房仅涉及承租权,房改后登记在张慧名下,周瑾无份额;② 周明 1999 年去世后,2001 年 10 月全家做过继承公证(仅涉及丰台区某房产,未提 “一号房屋”),周瑾已放弃 “一号房屋” 的继承份额;③ 张慧晚年由周芳、邓磊照顾,卖房是对二人的补偿,周瑾多年不管老人,无权主张权利。
(二)关键事实:法院查明的 “胜诉支撑点”
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未分割:“一号房屋” 1994 年房改购买,发生在张慧与周明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01 年继承公证仅处理丰台区房产,未涉及 “一号房屋”,周明的 50% 份额未分割,周瑾、周芳均有继承权;
周瑾是房屋权益关联人:1989 年《换房协议书》证明周瑾以平房贡献获得承租权,1992 年购房款由周瑾签字确认,其与 “一号房屋” 存在直接权益关联;
买卖存在恶意串通:邓杰代签合同、零对价受让(未付房款),且明知 “一号房屋” 涉及周明的遗产份额未分割,仍与张慧办理过户,明显损害周瑾的继承权益,符合 “恶意串通” 的法定情形;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张慧与邓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因 “恶意串通” 无效?
“一号房屋” 是否应变更登记至周瑾与周芳名下(共同共有)?
保全保险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推导
本案核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无效),结合 “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继承” 规则,突破争议的关键有三点:
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无效,核心是 “无权处分 + 明知损害他人权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事实推导:① “一号房屋” 是张慧与周明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明 1999 年去世后,其 50% 份额未分割,周瑾、周芳均有继承权,张慧仅有权处分自己的 50% 份额,无权单独处分整套房屋;② 邓磊作为亲属,明知房屋涉及未分割遗产,仍代签合同、零对价受让(实为赠与),与张慧共同损害周瑾的继承权益,构成 “恶意串通”;③ 即使张慧到场按手印,也不能改变 “处分他人份额” 的违法性,故合同无效。
房屋暂不支持变更至周瑾与周芳名下,需先析产继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事实推导:“一号房屋” 中,张慧的 50% 份额(含其自身份额 + 继承周明的部分)、周瑾与周芳的继承份额,需先通过析产继承案件明确各自比例,本案仅解决 “合同无效 + 恢复登记”,不直接处理共有分割,故法院未支持 “变更至周瑾与周芳名下”,周瑾可另案提起析产继承诉讼。
三、裁判结果
一、被告邓磊与张慧(已故)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邓磊、周芳于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协助原告周瑾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一号房屋” 变更登记至张慧(已故)名下;
四、案件启示
(一)继承人(原告)避坑:3 个关键维权动作
留存 “权益关联证据”,盯紧房屋权属变化
涉及换房、房改的房屋,务必留存《换房协议书》、购房款支付凭证、签字记录等,证明自己对房屋的贡献(如本案中周瑾的《换房协议书》+ 购房款签字);
父母在世时,定期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线上查询房屋权属,避免私下过户后不知情 —— 很多家庭纠纷的根源,就是 “不知情 + 证据缺失”。
遗产未分割时,警惕 “无偿过户”“代签合同”
夫妻一方去世后,若房产未析产,另一方单独处分房屋(尤其是赠与子女、孙辈),大概率构成无权处分;发现后及时收集 “未付房款”“代签合同” 等证据,主张 “恶意串通无效”;
继承公证要覆盖全部遗产:若公证仅涉及部分房产,未提及的房产仍属于未分割遗产,继承人有权主张份额(如本案中 2001 年公证未提 “一号房屋”,周瑾仍可主张权利)。
分步骤诉讼:先破 “无效合同”,再谈 “遗产分割”
若同时涉及 “合同无效” 与 “遗产分割”,别把诉求混在一起 —— 可先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恢复房屋登记(如本案),再另案提起析产继承,明确各自份额,避免因 “诉求混杂” 导致法院不处理。
(二)处分人 / 受让人(被告)警示:2 个 “红线” 不能碰
无权处分 “共有 / 遗产房屋”,必担法律后果
夫妻共同房产、未分割的遗产房屋,处分时必须经全体共有人 / 继承人同意,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也不能忽视他人权益(如本案中张慧虽为登记权利人,仍无权单独处分周明的遗产份额);
别搞 “代签合同”“零对价过户”:这类操作极易被认定为 “恶意串通”,最终合同无效,还得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甚至破坏家庭关系。
“赡养补偿” 不能成为 “侵占遗产” 的借口
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不能以 “照顾老人” 为由,单独侵占遗产;若老人想补偿赡养人,可通过遗嘱明确 “给多少份额”,而非私下过户整套房屋 —— 否则不仅会被认定无效,还可能让赡养行为失去 “善意” 底色。
(三)核心提醒:家庭房产处分,“透明 + 协商” 是底线
本案中周瑾胜诉的核心,在于 “证据能证明权益关联 + 房屋是未分割遗产 + 买卖存在恶意串通”。这警示所有家庭成员:
✅ 继承人要 “留证据 + 早维权”,别因 “亲情” 忽视财产权益,否则事后维权成本更高;
❌ 处分人、受让人别 “钻空子”,恶意串通过户不仅违法,还会让亲情破裂;
⚠️ 涉及家庭房产,建议提前咨询律师,梳理 “权属关系 + 继承份额”,必要时签订书面协议 —— 家庭和睦的基础,从来不是 “模糊权益”,而是 “依法透明”。
家庭房产承载着几代人的情感与付出,唯有尊重他人权益、依法处分,才能避免纠纷,守护真正的家庭和谐。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