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涨房价诉回迁房合同无效,法院驳回诉求 北京律师专业解读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08-28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卖家时隔多年因房价上涨,以 “回迁房禁转让、买家无购房资格” 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却被法院驳回?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回迁房买卖合同纠纷,明确 “合规回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卖家以政策为由毁约无依据”,为 “三定三限” 回迁房交易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48.5 万买回迁房,十年后卖家突然 “要房”

(一)交易背景:拆迁户售回迁房,买家全额付款收房

2012 年 8 月,林建军(化名,卖家,原告) 因平谷区某村拆迁,获得两套 “三定三限” 回迁安置房(以下简称 “一号房屋”,面积 75㎡,含地下室)。经协商,林建军与郑晓梅、赵磊(化名,买家) 签订《协议》,核心约定:

交易标的:一号房屋,成交价 48.5 万元;

付款方式:签约时付 30 万元(定金性质),交钥匙时付清尾款 18.5 万元;

违约责任:林建军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郑晓梅、赵磊违约则定金不退;

特殊约定:因不可抗力无法成交,购房款如数返还。

合同签订后,郑晓梅、赵磊按约履约:2012 年 8 月支付 30 万元,2013 年 10 月付清 18.5 万元尾款,林建军当日交付 一号房屋钥匙,郑晓梅、赵磊实际入住使用。

(二)卖家毁约:以 “禁转让 + 无资格” 起诉,要求收回房屋

2022 年,因当地房价大幅上涨,林建军突然向法院起诉,主张《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 一号房屋,理由如下:

房屋无合法手续:称 一号房屋所在旧村改造项目 “无规划、无审批”,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郑晓梅、赵磊是朝阳区城镇居民,无购房资格;

违反 “禁转让” 规定:依据《平谷区某新城拆迁实施方案》第 19 条 “回迁安置房购买权不能私自转让”,主张房屋禁止买卖,属于 “不可抗力”;

合同无法律效力:认为回迁房未办房产证,私自买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三)买家抗辩:房屋合规 + 合同有效,且已转售案外人

郑晓梅、赵磊作为被告,提交关键证据反驳,同时披露重要事实:

房屋手续合法:举证北京市政府《建设用地批复》(京政地字 [2009] 121 号),证明 一号房屋所在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 “三定三限” 商品房;

无 “禁转让” 问题:拆迁方案第 19 条禁止的是 “购买权转让”,而非 “房屋所有权转让”,林建军始终是购房资格人,交易未改变资格归属;

合同已实际履行:10 年期间林建军从未提出异议,且 2017 年郑晓梅、赵磊已将 一号房屋以 89 万元转售给案外人赵某,房屋已实际流转,返还无可能;

房屋具备办证条件:经法院向项目开发商甲集团公司(化名) 核实,一号房屋现已符合办理不动产证条件,只需林建军配合提交拆迁手续即可。

二、案件分析:三大争议焦点,胜诉逻辑拆解

作为郑晓梅、赵磊的代理律师,我们围绕 “合同效力”“购房资格”“禁转条款解读” 三大核心争议,结合法律规定与证据链突破,最终实现胜诉:

(一)焦点 1:一号房屋是否合规?——“集体土地 + 无手续” 主张不成立

林建军主张 “土地是集体土地、项目无审批”,但法院查明事实与证据直接反驳:

土地已转为国有:北京市政府 2009 年《建设用地批复》明确,一号房屋所在某村 49.49 公顷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并非集体土地;

项目手续齐全:2009 年 8 月,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实施方案明确 “村民交购置费后可办商品房所有权证”,不存在 “无规划、无审批” 问题;

购房资格无限制:“三定三限” 回迁房的购房资格限制仅针对 “被拆迁人”,转让时无需买家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郑晓梅、赵磊作为城镇居民,完全具备购房资格。

依据《合同法》第 52 条 “合同无效情形”,涉案房屋无任何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的情形,林建军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二)焦点 2:“禁转让” 条款是否适用?——“购买权”≠“房屋所有权”,非不可抗力

林建军对拆迁方案第 19 条的解读存在关键错误,法院明确界定:

条款性质区分:“回迁安置房购买权不能私自转让” 禁止的是 “购房资格的转让”(如将 “拆迁户才能买” 的资格卖给他人),而本案是林建军在取得房屋后转让所有权,属于 “房屋买卖”,与 “购买权” 无关;

“不可抗力” 不成立:根据《合同法》第 117 条,不可抗力是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拆迁方案在 2009 年已公布,林建军签约时明知该条款,不属于 “不可预见”,且条款本身不影响房屋买卖,不符合不可抗力要件。

综上,林建军以 “禁转让” 主张合同无效,属于对条款的错误解读,法院不予采信。

(三)焦点 3:合同是否有效?——“真实意思 + 实际履行 + 无违法情形”,合同合法有效

判断合同效力的核心是 “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完全符合有效要件:

主体适格 + 意思真实:林建军与郑晓梅、赵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无欺诈、胁迫情形;

无违法情形:“三定三限” 回迁房的限制是 “5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但该规定属于行政监管政策,并非《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实际履行多年:10 年间林建军从未主张权利,郑晓梅、赵磊已付清房款、占有房屋,且房屋已转售案外人,合同履行状态稳定,从 “诚实信用原则” 出发,也不应认定合同无效。

此外,法院特别指出:“回迁房未办房产证仅影响权属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现 一号房屋已具备办证条件,林建军拒不配合反而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支持。

三、裁判结果:卖家主张无依据,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2023 年,平谷区法院作出判决,完全支持郑晓梅、赵磊的抗辩意见,判决如下:

驳回林建军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驳回林建军要求郑晓梅、赵磊返还 一号房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林建军全额承担。

四、案件启示:回迁房交易避坑 “4 个关键动作”

结合本案,针对 “三定三限” 回迁房(拆迁安置房)交易,买家、卖家、中介需重点关注以下风险点,避免纠纷:

(一)买家:签约前 “三核实”,履约中 “留证据”

核实房屋性质与手续:

要求卖家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建设用地批复》《规划许可证》,确认房屋土地性质(国有 / 集体)、是否属于 “三定三限” 商品房;

向开发商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咨询,确认房屋未来是否具备办证条件,避免购买 “小产权房”。

核实 “禁转” 条款范围:

仔细审查拆迁方案或购房合同,明确禁止的是 “购买权转让” 还是 “房屋转让”,避免混淆概念;

若房屋有 “5 年内不得上市” 的限制,需在合同中约定 “5 年后卖家配合办证” 的义务及违约责任(如按日支付总房款 0.05% 的违约金)。

留存履约证据:

所有款项通过银行转账,备注 “一号房屋购房款”,要求卖家出具收条;

保留房屋交接单、物业费 / 水电费缴纳记录,证明实际占有使用;

若涉及房屋转售,需留存与案外人的买卖合同,证明房屋流转的客观事实。

(二)卖家:签约前 “想清楚”,违约前 “算成本”

明确交易后果,不存侥幸心理:

回迁房虽暂未办证,但只要手续合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一旦签约,无特殊理由不得反悔;

本案中林建军因房价上涨违约,不仅诉讼请求被驳回,还需承担诉讼费,且影响个人信用。

配合办证是义务,拒绝需担责:

若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卖家有义务配合买家办理过户,拒不配合的,买家可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并主张违约金;

切勿以 “未办房产证” 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该理由在司法实践中极少被支持。

(三)中介:履行 “审慎告知” 义务,避免牵连纠纷

核实房屋核心信息:

向开发商、拆迁办核实房屋土地性质、规划手续、办证条件,明确告知买卖双方交易风险;

不得隐瞒 “5 年禁售”“需卖家配合办证” 等关键信息,避免因信息差导致纠纷。

规范合同条款:

在居间合同中明确 “房屋性质”“办证责任”“违约责任”,尤其约定 “卖家拒不配合办证的赔偿方式”;

留存与买卖双方的沟通记录,证明已尽到告知义务,避免后续被追责。

最后提醒:

回迁房交易的核心风险在于 “手续合规性” 与 “办证配合度”,买家需重点核查土地性质、规划手续,卖家需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若遇卖家违约,买家应及时固定履约证据(付款记录、占有证明、沟通记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 “继续履行合同” 或 “赔偿损失”,切勿因 “未办房产证” 而放弃维权。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