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付 190 万等 6 年,卖家拒交还出租,法院判赔违约金 北京房产买卖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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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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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 2018 年花 230 万买东城安置房,按约支付 190 万后,卖家以 “要提前付尾款” 为由拒交房屋,还擅自出租收租,6 年后才在法院主持下完成交接,买家起诉 “要求付尾款、卖家赔违约金 + 律师费”,法院最终判决 “买家付 40 万尾款,卖家赔 20.7 万逾期交房违约金 + 2.5 万逾期办证违约金 + 5 万律师费”!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卖家未按约交房、办证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为 “安置房买卖逾期交付” 纠纷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案情简介

安置房买卖与付款履约

李伟(原告,胜诉方)2018 年 8 月 12 日通过乙公司(居间方),与郑涛(被告一,卖家)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李伟以 230 万元购买‘东城一号房屋’(郑涛名下安置房,当时未办证),2018 年 8 月 12 日付定金 10 万,9 月 30 日前付 180 万(累计 190 万),过户或委托公证完成当日付尾款 40 万;郑涛需在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交房,取得房产证后 90 日内配合过户”。

合同由郑涛的叔叔郑明(被告二,代理人)代签,郑涛事后认可其代理权。李伟按约付款:2018 年 8 月付 10 万定金,9 月 28 日付 180 万,郑明出具收条,郑涛予以认可。

房屋租赁与交付争议

签约时 “东城一号房屋” 已出租,租期至 2020 年 1 月,月租金 4000 元。双方协商 “租户继续承租,郑涛将租金转给李伟”,郑涛按约支付 2018 年 9 月 - 2019 年 12 月租金后,2020 年初租期届满,郑明突然要求李伟 “提前付 40 万尾款”,李伟以 “过户条件未成就” 拒绝,郑涛遂擅自将房屋再次出租,自行收租,拒不交房。

2020 年 4 月,原租户孙女士因 “郑明撬门” 报警,李伟为安抚租户退还 4000 元押金,郑涛仍拒绝沟通,双方矛盾激化。

过户与后续维权

2021 年 12 月 17 日,“东城一号房屋” 登记至郑涛名下(房产证下发),李伟多次通过中介催告郑涛过户,郑明以 “未收到尾款” 为由拖延,直至 2022 年 7 月 25 日才配合将房屋过户至李伟指定的第三人王浩(李伟朋友,因学区房资格暂代持)名下。

过户后,双方约定 2022 年 7 月 31 日交房,但郑明拒绝承担交房前欠缴的物业费、供暖费,且仍拒交房屋钥匙,交房再次搁置。2024 年 7 月 25 日,在法院主持下,李伟才正式接收房屋(房屋空置,无需钥匙即可进入)。

期间,郑涛 2020 年 11 月因患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东城区法院指定其父亲郑军为监护人,但郑军未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李伟为维权支出律师费 5 万元,遂起诉要求 “郑涛交房、自己付尾款,郑涛赔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律师费及相关费用”。

(二)原告诉求与各方答辩

原告李伟诉求

① 判令郑涛交付 “东城一号房屋”(庭审中已交接,诉求不再主张);

② 判令自己在交房当日支付尾款 40 万;

③ 判令郑涛按 4000 元 / 月支付 2020 年 1 月 - 实际交房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④ 判令郑涛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15.042 万元;

⑤ 判令郑涛赔偿律师费 5 万元;

⑥ 判令郑涛支付物业费 7020.72 元、卫生费 120 元、供暖费 3582 元。

各方答辩理由

郑涛、郑明(败诉方):辩称 “2020 年 1 月已交房,李伟与租户续签合同并收租;房产证 2022 年 3 月才领取,不存在逾期办证;李伟拒不付尾款,自己享有不安抗辩权;物业费等应由李伟承担,不同意赔偿违约金及律师费”;

王浩(第三人):认可李伟诉求,称 “代持房屋是因李伟女儿上学需求,实际权利归李伟”;

郑军(监护人):未提出新的答辩意见,认可郑明的陈述。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李伟已按约支付 190 万购房款,郑涛认可收款;2024 年 7 月 25 日为实际交房日,此前房屋由郑涛控制,李伟未实际占有;

郑涛 2021 年 12 月 17 日取得房产证,中介 2022 年 1 月 26 日已告知郑明 “房产证已下发”,但郑涛拖延至 2022 年 7 月才过户,远超 “取得房产证后 90 日内过户” 的约定;

无证据证明 “李伟与租户续签合同”,相反,2020 年 4 月报警记录、中介证言均显示 “郑明阻碍李伟收房,擅自出租”;

李伟支出律师费 5 万元,有《委托代理合同》及转账记录佐证;房屋欠缴的物业费、供暖费等,因 “郑涛在逾期交房期间实际控制房屋并收租”,但法院结合 “已支持租金标准违约金”,未支持李伟要求郑涛承担该部分费用的诉求。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郑涛是否构成逾期交房、逾期办证,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李伟主张的违约金、律师费是否应支持?

物业费、供暖费等应由谁承担?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本案核心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全面履行)、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旧法适用),结合合同约定与履行事实,从三方面突破争议:

郑涛构成根本违约,逾期交房、逾期办证事实成立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逾期交房:合同约定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交房,郑涛虽前期转租金,但 2020 年起擅自收租、拒交房屋,直至 2024 年 7 月才在法院主持下交接,逾期近 4 年,且无证据证明 “李伟已实际控制房屋”,构成逾期交房;

逾期办证:2021 年 12 月 17 日房产证下发,郑涛最迟 2022 年 1 月已知晓,但拖延至 7 月才过户,远超 “90 日内过户” 的约定,无证据证明 “逾期是因政策或开发商原因”,构成逾期办证。

李伟主张的违约金、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合同第九条约定:

逾期交房违约金:合同约定 “违约方按日付总房款万分之三违约金”,李伟主张 “按 4000 元 / 月(与租金标准一致)”,低于合同约定标准,且与 “未占有房屋的损失” 相当,法院支持 2020 年 4 月 - 2024 年 7 月(51.83 个月)的违约金,计算为 20.7333 万元;

逾期办证违约金:虽无法确定郑涛具体领证时间,但 2022 年 1 月已知晓房产证下发,仍拖延过户,法院综合履行情况,酌情支持 2.5 万元(远低于李伟主张的 15.042 万元,但仍体现违约惩罚);

律师费:合同明确约定 “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律师费(不超总房款 5%)”,李伟支出的 5 万元未超 230 万总房款的 5%(11.5 万),且有合同与转账记录佐证,法院全额支持。

物业费等费用未支持,但不影响核心诉求实现

法院认为 “虽合同约定交房前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但郑涛逾期交房期间实际收租,李伟已获租金标准的违约金,利益已得到补偿”,故未支持物业费、供暖费等诉求,但该部分金额较小(合计约 1.07 万元),不影响李伟核心权益(违约金 + 律师费合计 28.2333 万元)。

三、裁判结果

一、原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支付被告郑涛购房款 400000 元;

二、被告郑涛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支付原告李伟逾期交房违约金 207333.33 元;

三、被告郑涛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支付原告李伟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违约金 25000 元;

四、被告郑涛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支付原告李伟律师费 50000 元;

 

四、案件启示

(一)安置房买家:交易避坑 “四要点”

明确交房、过户节点,细化违约责任

签订合同时,需明确 “交房时间、房产证办理期限、过户时限”,并约定 “逾期交房按租金标准或日万分之三付违约金,逾期办证按日 1000 元付违约金”,避免模糊表述;若房屋已出租,需约定 “租金归属、租户交接方式”,留存书面协议。

付款留痕,保留催告证据

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备注 “XX 房屋购房款”,要求卖家或代理人出具加盖手印的收条;

卖家逾期交房、办证时,需通过微信、短信、律师函等方式催告,留存沟通记录(如本案李伟的中介催告录音、群聊记录),证明 “自己积极履约,卖家恶意拖延”。

遇代签需确认授权,避免代理风险

若卖家委托他人签约,需要求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最好经公证),并由卖家事后书面追认(如本案郑涛认可郑明的代理权),避免因 “无权代理” 导致合同无效或履行障碍。

维权及时,留存维权成本证据

若卖家违约,需在诉讼时效内(3 年)起诉,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需留存《委托代理合同》、发票、转账记录,依据合同约定向违约方追偿(如本案李伟 5 万元律师费全额获支持)。

(二)安置房卖家:履约诚信,避免额外损失

按约交房、过户,不滥用抗辩权

即使买家未付尾款,需确认 “尾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如本案 “过户后付尾款” 是约定条件,卖家无权要求提前支付),不可擅自拒交房屋或拖延过户,否则构成违约;

取得房产证后,需主动通知买家并配合过户,不可因 “房价上涨、资金需求” 恶意拖延,否则需承担高额违约金(如本案郑涛承担 23.2 万元违约金 + 5 万元律师费,远超 40 万尾款的利息收益)。

房屋租赁需透明,不擅自处置收益

若房屋在交易期间出租,需按约定将租金转给买家,不可擅自终止转付或再次出租,否则可能构成 “侵占房屋收益”,进一步加重违约责任(如本案郑涛因擅自收租,需按租金标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遇特殊情况(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需安排监护人履约

若自身出现健康问题导致无法履约,需及时告知买家,并由监护人(如本案郑涛的父亲郑军)积极配合履行合同,不可放任违约状态持续,否则监护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核心提醒:安置房交易 “合同是底线,证据是保障”

本案中李伟胜诉的核心,在于 “按约付款 + 留存完整催告证据 + 合同明确违约责任”;郑涛败诉的关键,在于 “恶意拖延交房、过户,无证据证明自身抗辩理由”。这警示所有参与者:

✅ 买家需 “细化合同条款 + 留存履约证据 + 及时维权”,用法律手段保障权益;

❌ 卖家不可 “无视合同约定 + 滥用抗辩权”,否则需承担违约金、律师费等额外损失;

⚠️ 涉及安置房等特殊房屋,建议提前咨询律师,明确 “交易流程、风险点、违约责任”,避免因 “不懂规则” 陷入长期纠纷。

安置房买卖因 “办证周期长、履行环节多”,更需双方秉持诚信、严格履约,唯有 “明确权利义务、留存证据、及时维权”,才能减少纠纷,实现交易目的。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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