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诉撤债务人房产交易,买家善意取得,法院驳回诉求 北京律师详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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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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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胜诉后未查到债务人财产,发现债务人在债权形成后一个月转让房产,起诉 “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恢复登记”,辩称 “债务人低价转让、交易虚假,恶意避债”,买家举证 “早于债权签合同、按市场价付款、无恶意”,法院最终判决 “驳回债权人全部诉求”!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买家签约早于债权形成、付款合理无恶意,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为 “债权人事后主张撤销房屋交易” 纠纷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案情简介

债权形成与执行终本

2021 年 9 月 22 日,周明(原告,债权人,败诉方)与孙伟(被告三,债务人)因宝马车买卖,孙伟出具《欠条》,约定 “10 日内支付 20 万元车款”,逾期未付则形成债权(2021 年 10 月 2 日为债权确定日)。2022 年 11 月,周明起诉孙伟,大兴法院作出 A 号民事判决书(2022 年 11 月 25 日),判令孙伟支付 20 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周明申请强制执行,因未查到孙伟财产,案件终本。2023 年 8 月,周明申请调取房产信息,发现孙伟曾有 “大兴一号房屋”(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房产,面积待定),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过户给高鹏、刘敏(被告一、二,买家,胜诉方),遂起诉维权。

房屋买卖与交易履行

2021 年 8 月 29 日,孙伟与高鹏、刘敏通过乙公司(居间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经纪版),约定 “孙伟将‘大兴一号房屋’以 750 万元出售,定金 10 万元,首付款分两笔支付,孙伟需在 2021 年 12 月前解押”,当日还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高鹏、刘敏支付 10 万元定金、15 万元居间费、3.75 万元保障费,合计 28.75 万元。

2021 年 10 月 20 日,双方签订《变更协议书》,调整首付款支付时间;10 月 21 日,高鹏、刘敏向孙伟转账 633 万元(第一笔首付款);10 月 26 日,支付 57 万元(第二笔首付款);10 月 27 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版,用于过户备案),缴纳税费 8.941502 万元,当日完成过户,高鹏、刘敏取得不动产权证。

关键争议证据

买家无恶意证据:高鹏、刘敏提交 2021 年 8 月 29 日《经纪版合同》《居间合同》《付款流水》,证明 “签约时间(8 月)早于周明债权形成时间(10 月 2 日),无知晓债权的可能,交易真实”;

价格合理证据:提交同小区 2020-2022 年历史成交记录(单价 2.9 万 - 3.5 万元 /㎡),750 万元总价符合市场价;周明提交的安居客、房天下截图,非同小区同户型,无参考性;

全款支付证据:银行流水显示高鹏、刘敏累计支付 750 万元(10 万定金 + 633 万 + 57 万),加税费、服务费合计 786.691502 万元,无 “资金未实际支付” 的情况;

网签合同说明:高鹏、刘敏称 “2021 年 10 月 27 日网签版合同仅为过户备案,实质权利义务以 8 月 29 日经纪版合同为准”,提交乙公司系统原始合同载体佐证。

(二)原告诉求与各方答辩

原告周明诉求

① 撤销孙伟与高鹏、刘敏 2021 年 10 月 27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 “大兴一号房屋” 恢复登记至孙伟名下;② 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高鹏、刘敏答辩

① 辩称 “2021 年 8 月 29 日已签经纪版合同,早于周明 10 月 2 日的债权,签约时不知晓孙伟欠周明钱,无恶意”;

② 主张 “750 万元是市场价,有同小区成交记录佐证,非低价转让;已支付全款及相关费用,交易真实,不存在虚假避债”;

③ 认为 “周明起诉超过除斥期间(2023 年 8 月才发现交易,距 2021 年 10 月过户已超 1 年),且不符合撤销权要件”,请求驳回诉求。

被告孙伟情况

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周明对孙伟的债权形成于 2021 年 10 月 2 日,高鹏、刘敏与孙伟签订《经纪版合同》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9 日,早于债权形成 2 个月,无证据证明高鹏、刘敏事前知晓债权;

“大兴一号房屋” 实际成交价格 750 万元,同小区同户型 2020-2022 年成交单价 2.9 万 - 3.5 万元 /㎡,750 万元总价符合市场价,周明主张 “低价转让” 无有效证据;

高鹏、刘敏已支付全部购房款 750 万元,另支付居间费 15 万元、保障费 3.75 万元、税费 8.941502 万元,交易流程完整,资金流水清晰,无 “虚假支付” 痕迹;

2021 年 10 月 27 日网签版合同仅为过户备案使用,双方实际履行的是 8 月 29 日经纪版合同,不存在 “以网签低价掩盖真实交易” 的情况。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周明主张撤销孙伟与高鹏、刘敏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符合债权人撤销权要件?

周明起诉是否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本案核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权人撤销权要件)、第五百四十一条(除斥期间),结合 “交易时间、付款合理性、买家主观状态”,从两方面突破争议:

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要件,周明无权主张撤销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撤销权需满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 影响债权实现 + 相对人知情”:

交易时间早于债权形成:高鹏、刘敏 8 月 29 日签约,周明 10 月 2 日才形成债权,买家签约时不可能知晓后续债权,主观无恶意,不符合 “相对人知情” 要件;

价格合理非低价:750 万元符合同小区市场价,周明提交的非同小区截图无证明力,无法认定 “明显不合理低价”;

交易真实无避债意图:高鹏、刘敏支付全款及相关费用,过户流程合法,无证据证明 “与孙伟恶意串通”,孙伟转让房屋时债权尚未形成,不存在 “为避债转让” 的前提。

周明起诉可能超过除斥期间,进一步丧失权利基础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

周明 2022 年 11 月胜诉后,可通过不动产登记平台查询孙伟房产情况,但其直至 2023 年 8 月才发现交易,距 2021 年 10 月过户已超 1 年,虽法院未直接以除斥期间驳回,但从 “及时行权” 角度,其主张已存在时效瑕疵;

即使不考虑时效,因核心撤销权要件不满足,周明诉求仍无法律依据。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明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周明承担。

四、案件启示

(一)房屋买家:交易避坑 “三要点”

早签正式合同,留存签约时间证据

购买房屋时,尽早签订包含核心条款(价格、付款、过户)的《经纪版合同》或《正式买卖合同》,通过中介签约并留存合同原件、中介系统记录,证明 “签约时间早于债务人后续债权”,避免被认定 “事后串通”(如本案高鹏、刘敏 8 月签约,成为关键抗辩点);

按市场价付款,留存完整资金流水

以市场合理价格交易,通过中介或银行资金存管支付房款,备注 “XX 房屋购房款”,留存转账记录、收据;

若涉及税费、居间费、保障费,一并留存支付凭证,形成 “全款支付 + 费用结清” 的完整证据链,反驳 “交易虚假” 指控(如本案高鹏、刘敏提交 750 万元流水 + 27.69 万元杂费凭证,证明交易真实);

核实房屋权利,避免卷入债务纠纷

签约前查询房屋是否有抵押、查封,通过中介了解卖家征信及债务情况,虽无需主动核查卖家未来债权,但需确保 “自身无恶意”,避免因 “明知卖家欠债仍低价购买” 承担责任。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两注意”

严格审查撤销权要件,不盲目起诉

主张撤销房屋交易前,需确认 “三个要件”:① 债务人转让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需提供同小区同户型权威成交数据);② 交易是否发生在债权形成后(签约时间是关键);③ 买家是否知情(需举证 “买家与债务人串通”),缺一不可,否则易败诉(如本案周明未证明价格过低、买家知情,诉求被驳回);

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超过除斥期间

债权确定后,定期查询债务人财产(房产、车辆、存款),发现转让行为后 1 年内起诉,超过除斥期间则丧失撤销权;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查询,留存 “知道撤销事由时间” 的证据(如本案周明 2023 年 8 月才发现交易,需举证 “此前无法查询”,否则面临时效风险)。

(三)债务人:转让财产 “诚信合规”

债权形成前转让,需留存交易凭证

若在潜在债权形成前转让房屋,需保留《买卖合同》《付款流水》,证明 “交易早于债权、价格合理”,避免后续被债权人指控 “恶意避债”;

债权形成后转让,需保障债权人权益

若在债权形成后转让财产,需确保 “价格合理、及时清偿债务”,不可通过 “低价转让、虚假交易” 逃避债务,否则可能面临合同被撤销、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四)核心提醒:债权人撤销权 “要件是核心,证据是关键”

本案中高鹏、刘敏胜诉的核心,在于 “签约早于债权 + 付款合理 + 无恶意,完全不符合撤销权要件”;周明败诉的关键,在于 “未证明价格过低、买家知情,且签约时间早于债权”。这警示所有参与者:

✅ 买家需 “早签约、付全款、留证据”,确保交易合法无瑕疵;

❌ 债权人不可 “仅凭‘转让时间近’就主张撤销”,需满足全部法定要件;

⚠️ 涉及房屋交易与债权纠纷,建议提前咨询律师,梳理 “时间线 + 证据链”,避免因 “要件缺失” 或 “证据不足” 承担败诉后果。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旨在平衡 “债权人权益” 与 “交易安全”,唯有严格遵循法定要件、留存充分证据,才能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维护正常的房屋交易秩序。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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